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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是指社会公众与司法机构在个案处置中和互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公众对司法个案处置的主流性、主导性意见与期待。在当代中国,民意已经成为了影响司法独立的重要因素。本文在分析公众判意与司法冲突的表现与实质的基础上,提出了民意强势下法律思维坚守的具体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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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司法解释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判文解释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现实生活中法官的能动性受到抑制,不少法官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远不能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现实的司法需求,严格依法办事的结果与"民意"相背的情形难以避免。在现代社会中,如何吸纳民意已成为民众参与社会管理、参与司法和对司法实施监督的重要问题。应正确认识司法实践中运用判文解释的必然性及其与吸纳民意的内在关系;通过判文解释有效吸纳民意,化解司法和民意冲突,实现社会管理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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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司法是中国式现代化、数字中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在以更具技术理性的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手段助力实现类案类判的同时,保障个案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与社会治理效能,构建法官职业共同体,促进司法现代化。但是,智慧司法的技术局限性与现有制度的强约束力,易导致其在个案裁判中丢失伦理要素,从而引发法官与公众的司法公正观之间隙处于异化状态的伦理风险,折损司法公信力,产生技术应用悖论。因此,必须以法治机制严格控制智慧司法中的伦理风险。应当明确司法人民性的基本立场,确立数字时代中法官的主体地位与司法的社会效能原则,优化数据库运行模式,增加数据库中的非正式法源,明晰适用法外论证的具体情形,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智慧司法的场域化适用,修正智慧司法机制中法官司法的程序与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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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6,(1)
对于由公众意见主导形成的强大舆论场,是否会对轰动案件中的司法自洽性产生影响,以及这种影响是怎样实现的,其实很难仅凭感性认识得出具有说服力的结论。通过模拟实验的方法,有助于明悉舆论、政治与司法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把握从民意导向到个案决策的动力机制。以尘埃落定的李昌奎案为研究范本,公众舆情与司法决策被分别设定成自变量和因变量,且后者又被细化为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经过对案情事实的模拟还原,作为参与主体的法官重新做出了裁判。最终,民意舆论与程序裁决之间的变量关系得以确认,但需经由政治权力的媒介作用,才能产生影响既判力的效果。司法改革的切入点只有从此关系中挖掘,才能真正实现舆论、政治与司法三者之间的必要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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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参与司法的理论与现实基础(一)公民参与司法是司法民主的价值理念民主的首要含义在于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司法民主化的本质就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司法过程。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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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工作存在的大问题是什么?是公信力不高。有些案子,无论你怎么判,人家就是不信;你自认为已经判得很公正了,可人家就是不信你是公正的。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新任中基层法院院长培训班上关于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讲话,引起许多人的共鸣和深思。公信是什么?就是公众的信任。公众是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主体,他们的评判直接制约着司法公信力的高与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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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司法的力度和水平反映出一个国家政治进步和民主法治社会的成熟度。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步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司法公信力低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参与司法度不高且渠道有限。本文从检察听证的角度对公民参与司法问题做了一些探讨,希望能为下一步司法改革乃至化解民众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不信任和冲突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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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是对社会事务的处置。从国家权力的实质上讲,人民法院从一开始就以解决诉讼纠纷、调控社会秩序的司法活动履行国家对社会管理的职能.并通过实施司法审查监督行政社会管理。现在提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是依据“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管理的理念.进一步强调司法活动在社会管理中的现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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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律参与:中国法治进程的驱动力——从许霆案看公民参与下的法治进步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孙志刚事件"使中国收容遣送制度得以废除;质疑城乡不平等导致同命不同价司法解释的松动;"佘祥林杀妻案"冤狱导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而当今的"许霆案"中的主人公许霆,从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到二审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同样的震撼了中国的司法制度。事实上,公众的判意以及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对这几个案件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公众对法律运行各个环节的积极参与构成了法律秩序确立、运行的驱动力与主体性支撑,推进着中国的法治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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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裁判依据的类型分析,公众意见只能作为一种事实依据,参与个案裁判。在常规案件中,公众意见作为一种准用的辅助性依据,可以通过弱的裁量成为合理化判决结论的说明性事实。在遇有法律漏洞的疑难案件中,与社会性主张相一致的公众意见,如果耦合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原则或基本权利规范,可以籍由强的裁量充当个案推理的运作性依据,成为非常情形中正当化个案规则创制的立法性事实。在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的转型中国,法律系统必须在稳定性和灵活性、普遍正义和个案正义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判断公众意见的个案裁判地位,同样需在辅助性依据或运作性依据、说明性事实或立法性事实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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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司法决策应当进行必要的后果考量是当前颇有影响力的一种法律思维方式,从个案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的论来看,"后果主义"似乎是一种更容易在后果意义上证明为正当的方法论思维。然而,从决策的角度来看,既然决策者需要在各种可能的后果之中去追求最可欲的后果,就必然意味着对某种特定后果进行工具性控制的决策逻辑和权力支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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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定力是与法院的宪法地位密切相关的,宪法对法院的独立地位以及解决纠纷、救济权利和发展法律的功能定位,是司法确定力的权威渊源;司法确定力来自于司法的管辖权威,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受理案件,运用法律知识、司法理性和司法经验,按照司法规律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权威判断,为司法确定力提供了前提;司法确定力源于司法的整合权威,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对立法时的民意与法律适用时的民意、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有机结合建构了司法的整合权威,为司法确定力提供坚实的基础;司法确定力依赖于裁判的执行权威,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的文化意识和国家强制执行生效判决的权威能量为司法确定力提供坚强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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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处于应急时期时,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联合出台司法政策已成为非常态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应急时期的司法政策具有出台快速性、效力临时性、目的明确性、主体联动性和运行政治性特点,并通过“作为裁判依据”和“作为裁判背景”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鉴于司法政策本身的定位不清,其对秩序的追求和紧急权行使与基本法治原则相抵牾,以及“成本—收益”理论阐释该时期政策与法律选择的非自主性,应急时期的司法政策在实现法治价值的同时也极易被不当运用,如直接将行政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为达成维稳目标致使司法政策“运动式”运行,政策的“短期化”削弱司法公信力,以及笼统地将司法政策用作裁判依据等。针对可能风险,我们应基于法律与社会的“诉求—回应”关系,厘清特殊时期司法政策与公共政策的区别,结合教义学体系明确司法政策运用的具体要求,借助案例指引作用阐释司法政策蕴含的裁判规则,以及通过法律论证增强援引秩序价值说理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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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学界和实务界有关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存在较大争议,该制度成为本次民诉法修改的重要议题之一。为了形成共识,对这一问题从法解释论的角度进行阐释解说尤为必要。为了限制发回重审裁量权的滥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程序细化与加强对审判的组织管理并行的策略。不过这种"程序"与"组织"的交织并不能真正抑制裁量权滥用,反而因剥夺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而损害审判的公信力。为调整二者的相互关系,应在审判管理的组织背景下保障审判程序的自主性,恢复当事人在程序运作中的结构性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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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昌奎案件作为"舆情再审"的典型样本,引发我们对司法决策中舆情风险的思考。在形式合理性法治中,司法与以社会舆论为载体的民意冲突不可避免。在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构建型法治推进中,死刑案件的司法决策便是舆情风险的高发地带。由于司法权威尚未牢固树立,中国司法机关的舆情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化解司法决策中的舆情风险的根本出路在于树立司法权威,而在当下,为实现对已有司法权威的存量保护,强化司法与社会诉讼过程中的沟通机制,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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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在司法裁判中的定位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共政策所表示的 ,乃是政府 (在某些时候也包括政党尤其是执政党 )在一定时期里为满足社会的某一需要所采取的一系列的行动目标或纲领 ,它也常常意味着与国家立法不一致的政府行动 ,是影响司法过程和司法裁判的重要因素。公共政策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裁判中 ,在对公共政策给予必要的、善意的尊重的同时 ,对公共政策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力问题慎重对待 ,有条件地将之作为填补法律漏洞的一种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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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皓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6):95-100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曾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现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审判工作日益发展的需要,必须予以改革。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应当是审判管理组织,而不是司法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的功能存在异化现象,需要加以重构。重构后的审判委员会功能应当包括司法指导功能、司法监督功能、司法整合功能和司法审议功能。其中,司法指导功能是审判委员会的主要功能。审判委员会的功能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法治进程的不同阶段,审判委员会的各种功能都有此消彼长的可能。只要牢牢地把握审判委员会所具有的审判管理的本质,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才能走上正轨,审判委员会制度才能焕发出青春和活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