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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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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俄罗斯所有制关系的变革及其法律形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有所侧重地研究了俄罗斯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对原所有制经济关系的变革及其法律形成。取消国家所有权的单一性,并将所有权制度逐步恢复到民法的范畴,将过去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调整逐步转变为利用私法原则调整财产所有关系,是今天俄罗斯所有权制度变化的重要特点。文章介绍了从1985年俄罗斯开始变革所有制关系到今天俄罗斯新民法典对物权制度的规定。俄罗斯探索建立符合市场发展的物权制度的过程,对完善中国相应的改革是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的  相似文献   

2.
俄罗斯物权法律制度的确认和重建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付荣 《河北法学》2002,20(6):116-123
物权法律制度在俄罗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确认和重建是俄罗斯私法复兴的最有力的佐证。从俄罗斯新民法典对物权概念及形式的确认、对所有权的重塑、对土地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保护等 ,阐述其对西方民法的借鉴及本国特点 ,并提出俄罗斯物权法律制度现实与理想的差距。  相似文献   

3.
经过多年论证,我国台湾地区终于形成了一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修正草案"审议稿.与已经施行了55年的旧"法"相比,该草案既吸收了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最新发展,也兼顾了我国台湾地区已有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这种取舍模式值得祖国大陆借鉴.祖国大陆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立法讨论已有多年,是将其纳入民法中的一编还是颁布单行法规,抑或制定一部法典,至今没有定论.我们应该从"一国两制"的国情出发,选择适合于祖国大陆现有法律体系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相似文献   

4.
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是民法的主要性质体现。调整法律地位平等者之间关系是民法本质属性所在,是民法体系的逻辑起点。研究民法性质对于把握民法基本理念、推动民事立法和司法完善均有裨益。  相似文献   

5.
部门法规范冲突不仅是因部门法调整范围的交叉重叠所致,更是由公法、私法法律原则背离对峙而成,其主要表现为刑民冲突和行民冲突。在部门法规范冲突案件中,法官应当依据宪法上的比例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在私法案件中适当引入公法规定而区分诸种民事法律行为之效果,在公法案件中为维护公法秩序而酌情考量当事人私法行为之效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时代背景下,部门法规范冲突宪法调适的实现,一是需要立法者在明确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基础上促进两者接轨,二是需要司法机关充分体悟宪法精神,贯彻宪法原则,在司法审判等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公法与私法规范的冲突作合理调适。  相似文献   

6.
于天娇 《行政与法》2008,(4):127-128,F0003
前苏联时期,私法自治原则基于特定的理论基础,于民事立法中出现了制度性缺失,进而影响了当时民事立法基本制度的面貌。这一特定时期发生的这一法律现象,对于丰富私法自治原则的理解提供了一个极具理论意义的解读标本,并对我国的民法现代化具有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7.
本又认为,经济法是经济社会化和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日趋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必然结果,它将公法和私法的手段融这一体,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法律部门。商法与民法一样,属于私法范畴,奉行“政府不干预原则”,它不可能被改造成“经济法”,也不可能代替经济法。现实的经济制度和中国近现代民事立法的“民商合一”传统,决定了我国当前并无在民法之外另立商法部门的客观条件和法学基础。作者的结论是,民法基于其性质,是任何市场经济社会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主导作用,也具有基本法的地位。这是一种关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的”二元价值观”。  相似文献   

8.
《北方法学》2020,(6):44-53
《民法典》第10条规定了"法律—习惯"的民法法源体系,在形式上缺失"法理"担当补充性法源。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在实质上承担起"法理"所具备的补充性功能。在民事法律规范类型视角下,《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部分规定了两个层次的法源,即第10条法源条款所指的民法典分编、民事特别法以及习惯法等法律规则,和第1条以及第4、5、6、9条所指向的目的条款以及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包含法律目的)分别代表法典之内、法典之外的法源类型,民法典由内及外实现法源的开放性及多元化。法律规则对应的方法论阶段是法律解释、法律内的法的续造;法律原则对应的方法论是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例外情况下可以修正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9.
论国家赔偿法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国家赔偿法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属于民法、行政法还是国家法,这个关于国家赔偿法的法律地位问题关系到国家赔偿法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民事赔偿的原则立法还是放开视野,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大胆创造。因此,笔者以为,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是有益的。  相似文献   

10.
林娇 《行政与法》2008,(6):124-126
前苏联时期,私法自治这一重要的民法基本原则遭到了根本否定。而前苏联解体后,在新颁布实施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则对这一原则又给予了重新肯定,使其得以实现回归。本文拟对其私法自治原则回归的理论准备、精神内核以及回归后的司法尝试活动进行探讨,以期拓展对俄罗斯民事立法的理论认识。  相似文献   

11.
席晓娟 《河北法学》2008,26(5):117-120
民法与税法作为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部门,在立法本位、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差异。但税收法律关系的公法之债性质,使民法与税法存在诸多联系。在税法立法本位转变为在实现国家公共职能的同时,充分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前提下,运用民法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以及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指导税收法律关系,成为公私法融合大趋势下税法领域研究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12.
<正> 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国家对社会关系的立法调整,可以通过各种法律规范清楚地划分出来。民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关系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对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划分也比较明确,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者承担民事责任,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者追究行政责任(主要是予以行政处罚)。然而,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带来的各种复杂问题,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经济活动,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趋势。传统的民事法律规范和行  相似文献   

13.
非物质文化财产的法律保护可以是全方位的,既有国际法的保护,又有国内法的保护;既有公法、社会法的保护,也有私法的保护.我国对非物质文化财产的法律保护应建立一种相互协调的体系,可以形成宪法、行政管理法、国有资产法、知识产权法、民法等公法、社会法、私法部门综合管理和保护的体系.  相似文献   

14.
民法是私法,它以规范私主体、私权利、私行为、私责任和自力救济为主要特征;民法随时代不同而有不同特征,作为私法传统民法的基本特征在现代社会已经被大大地修正。现代民法实质上是已经商法化、甚至公法化的民法。但是,由于中国缺失民法传统。因而尽管世界民法已经走向现代民法.但是,中国的民法仍然应当坚持公私法的划分,在民法是私法理念上建构中国的民法,同时在确立民事主体地位、明确民事权利的基础上,建立限制权利行使,规范主体行为的商法、经济法体系。这样的定位对于中国法律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胡剑  胡艺 《中国公证》2002,(6):43-44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已是理论上的定说。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以立法形式确立为法律原则,却始于欧洲近代史上的法典编纂运动。那时,仅仅是作为私法领域(民法)的原则,起初只限于债法部分。后来逐步扩展到整个民法领域,进而成为其基本原则。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只是私法领域的一个概念。但是,民事诉讼法也应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其涵义是指:法院(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恪守忠实、守信和善意信念,  相似文献   

16.
互联网法律规制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平 《知识产权》2012,(8):3-16,2
互联网应用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互联网领域的法律问题也改变着法律的世袭领地,创造出了法律的"混血儿"。调整因互联网应用而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即互联网法,其调整手段涉及公法和私法领域,是一个正在成长中的兼具特异性范畴和共同性范畴的综合性法律部门。互联网立法既要针对互联网发展的特点,制定互联网领域的单行法,又要在现有的民法、刑法、知识产权法等部门法中增加针对互联网领域的专门条款,以达互联网法律规制的目的。  相似文献   

17.
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我国民商法领域重要成果,但也生发出诸多理论与实践上的问题和逻辑矛盾。我国学界有人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矛盾源于前苏联民法,一些权威性民法著作主张将"民事法律行为"恢复至德国"法律行为"。但是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商法理论体系中,似乎不应当非此即彼,而应当在剔除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合法这一不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坚守民事法律行为在民商法领域的应有地位,且应进一步改变将其局限于民事法律关系原因层面的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借鉴和吸收我国法理学界的研究成果,将其界定为"由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法律意义和效果的行为";其形式类型上应当从现在"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拓展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客体方面的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内容中的民事权利行为和民事义务行为,以致包括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责任行为。  相似文献   

18.
<正> 建国以来的我国法学界千文一律,认为把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基础,社会主义是公有制,它的法无公、私之分。中国无私法、民法也是公法。本文提出应该研究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方法之议,是基于: 第一,法律的分类应以调整对象为基础,公法与私法之分并不违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但作为法学分类方法的本身来讲,它并不具有阶级性。各国都把法律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基本法与特别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等;宪法、刑法、民法等数十种法律,无一不是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调整方法也起作  相似文献   

19.
浅谈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根本上说,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公法还是私法抑或公私法造一问题取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认定,而学界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民事合同说、行政合同说、行政私法合同说等诸多学说.造成这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不一,亟需厘清.在我国,根据行政私法合同说,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总体适用《合同法》等私法,但又受《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公法规则的拘束。  相似文献   

20.
社会经济法散论   总被引:33,自引:0,他引:33  
经济法作为一个法部门 ,其法律特性迥异于“民商法”、“行政法”。按传统的公法与私法标准划分其归属 ,存在着争议和矛盾。经济法在法域归属、法本位、调节机制、规制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规范之性质、调整模式、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程序法等 1 0个方面更多地体现了社会法特性。如果将法部门按“私法—社会法—公法”三元结构划分 ,经济法宜纳入社会法法域 ,作为社会法的一个部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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