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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85 毫秒
1.
刑法理论对过失中结果预见义务的预见对象存在争议,从刑事责任的实质出发,行为的违法性应当成为行为人预见的对象。我国刑法第15条对过失犯罪的规定没有揭示这一预见对象,并且无法涵盖过失危险犯这一犯罪形态,应当予以修改。  相似文献   

2.
梁云宝 《法学评论》2020,(1):174-184
业务过失的刑法惩处重于普通过失是传统过失犯领域中的铁则,但业务范围的持续扩张使得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的边界不清,这造成了这一铁则在司法适用上的异议。更为关键的是,这一铁则的正当性在遭受批判后,为之辩解和反驳的观点始终给不出有说服力的理由。业务过失(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类型,但我国刑法未遵守这一铁则,立法者根据现代业务过失(犯罪)的特点作出了契合我国实际的规定,这使得它的法定刑轻重有度。因此,以这一铁则为标尺来评判我国刑法中的业务过失(犯罪)规定并不妥当。并且,业务过失的惩处重于普通过失不是我国业务过失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3.
过失犯罪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但是,法律的这种规定并非完全是明确的指示,常常要根据法律的内容来确定某一犯罪是否可以由过失构成,我国刑法中的金融犯罪即如此。从内容上看,违法发放贷款罪等是可以由过失构成的。构成金融过失须具备违反客观的注意义务、结果的可避免性两个要件。要正确认定金融过失犯罪,还要注意把握金融风险、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与金融过失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侯国云 《法学研究》1990,(1):33-35,66
众所周知,现代各国刑法普遍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因此,在刑事立法上,凡故意犯罪不需标明罪过形式,凡过失犯罪则必须标明过失.未标明罪过形式的条文,自然是指故意犯罪,过失行为概不受处罚.这既是"过失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基本技巧.因此,凡在刑法总则中确立了"过失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原则的,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的过失犯罪都无一例外地使用了"过失"一词.  相似文献   

5.
试论刑法第十二条犯罪过失定义之完善刘志伟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对此规定,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其基本上是科学的,但也有学者认为...  相似文献   

6.
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主客观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过失,是一个法律概念,从属于罪过的范畴.如果我们只是为了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过失犯罪,也许仅从刑法的规定与刑法学的角度即可解决问题、不必深究.但是,当我们把过失罪过作为行为人承担刑事负责的主观基础来考察时,就远远超出了刑法甚至刑法学本身狭小的范围,而必须结合犯罪心理学及法理学原理进行内容上与实质上的分析.过失,作为与故意相对的一种罪过形式,是指主体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忽视或轻  相似文献   

7.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06,(3):98-111
确定具体犯罪的罪过形式时,不能以“事实上能否出于过失”的归纳取代“法律有无规定”的判断,而应当充分考虑并贯彻刑法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将某种犯罪确定为过失犯罪的法定标准,是法律有文理规定。根据尊重人权主义的原理,对于法益侵害并非严重的行为,不宜确定为过失犯罪;按照责任主义原理,不能出现某种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不能由故意构成的局面;依循刑法的谦抑性原理,罪过形式的确定,不能以其他法领域规定的过错形式为标准。  相似文献   

8.
结果加重犯在客观上是一种双行为双结果的结构.其加重结果是由基本行为与后续行为累积造成的,且基本行为本身蕴含发牛重结果的风险;主观上则存在基本犯罪是故意而对加重结果是过失或故意,及基本行为是过失加重结果也为过失的情形.而刑法上的结合犯,如果从广义理解,即结合两个单一的犯罪为一个犯罪的类犁.可见,结果加重犯在本质上,应当归属为结合犯的一种,两者都是以单一的刑罚规定来取代刑法总则竞合规则的适用,即以重刑取代轻刑.  相似文献   

9.
王海涛 《法学研究》2014,36(2):152-165
讨论行政法规范之违反与过失实行行为之认定的关系,对于我国过失犯罪,特别是业务过失犯罪的认定,有重大意义。对此,应当从不同的过失犯构造理论出发,做体系性思考。立足于行为无价值的新过失论,将过失实行行为定义为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不仅能合理限制过失不法的范围,理论立场上也更为首尾一贯;而且通过注意义务的类型化,更能贯彻刑法的自由保障功能和法益保护功能。在新过失论的框架下,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和刑法上的注意义务在范围、性质上均有不同,但也存在相同之处:前者的危险防止义务是以定型的危险为前提而课予一般人的义务,后者则是以个案事态为前提而课予(处于行为人地位的)一般人的义务。违反不以避免构成要件结果为指向的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并不构成对刑法上注意义务的违反。而违反以避免构成要件结果为指向的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如果该义务对于个案中的结果回避是必要的或不足的,则构成对刑法上注意义务的违反;如果该义务对于个案中的结果回避是不必要的、可替代的,或者会起消极作用,则不违反刑法上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0.
周其华 《法学家》2002,(5):53-58
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分别在总则和分则条文中作了规定。刑法总则第15条规定了过失犯罪的定义及其负刑事责任的原则;在刑法分则中,有一些条文中明确规定了某种过失行为可以构成犯罪及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刑法分则中,另外一些刑法条文中规定的过失犯罪,没有作明确规定,不论在刑法理论研……  相似文献   

11.
过失犯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具有不同于故意犯的构成特征。我国刑法学中的过失论是从苏俄引入的,其特点是以法条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为中心进行注释性论述。随着将过失的本质确立为违反注意义务,我国的过失理论最终完成了从苏俄刑法学话语到德日刑法学话语的转变,由此而使我国刑法中的过失理论获得了生命力。在过去三十年间,我国对过失犯的研究从以法条规定为中心到以违反注意义务为中心,经历了一个过失犯理论的全面提升,而这一过失犯论的演变过程,也正是从苏俄刑法学到德日刑法学的转型过程。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德日的业务过失等过失犯理论逐渐被介绍到我国刑法学界,并被我国刑法学所吸收。  相似文献   

12.
修订后的刑法第十五条关于过失犯罪概念的表述与原刑法第十二条的丰怵守全相同_技含味着才注者认为试样表怵县科学的。但笔者以为,刑法关于过失犯罪概念的表述与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以及我国刑法理论是相冲突的。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根据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以及我国刑法理论,无论是怎样的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即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处罚性,缺一不可。否则犯罪不…  相似文献   

13.
共同过失犯罪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1991,(1)
刑法第22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说明我国刑法典没有规定共同过失犯罪。我国刑法之所以没有规定共同过失犯罪,其理论根据是:共同犯罪各个犯罪人的行为不但在客观上要存在联系,而且在主观上还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由于过失犯罪人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因此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但是,共同过失犯罪人在主观上是有联系点的,他  相似文献   

14.
浅析达标排污致损负刑事责任的理论可能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理论和刑法规范均存在容纳达标排污致损行为过失刑事责任的空间.环境犯罪作为业务犯罪,其注意义务不以管理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为限.污染环境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过失犯罪属于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达标排污致损行为不成立污染环境罪,但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过失犯罪.达标排污致损行为如果确因信赖安全标准,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存在三种例外的情形可能负过失刑事责任.我国应以严密的法体系建构切实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环境安全.  相似文献   

15.
论助成犯罪的过失侯国云一、助成犯罪的过失的定义与分类助成犯罪的过失,亦称犯罪助成过失,简称助成过失,是过失地帮助他人构成故意或过失犯罪的行为,也就是助成他人故意或过失犯罪的行为。即他人本可以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被助成的该犯罪,由于助成者的过失帮助,...  相似文献   

16.
在刑法理论界,确定罪数之标准众说纷坛。概括起来有行为说、结果说、法益说、因果关系说、罪过个数说、折衷说、构成要件说等等。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说。即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具体应参照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的规定。分则条文规定罪名的方式一般采用一条文一罪名,此外还规定了个别排列式罪名(即一个刑法分则条文同时规定了几个罪名,这几个罪之间无内在联系…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中业务上过失犯罪的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1986,(4)
随着新技术的广泛推广使用,交通运输之繁忙,由于业务上的过失造成的犯罪日益增加,其社会危害性也日益严重。据统计,苏联在1946年过失犯罪只占犯罪总数的百分之六,到了七十年代,过失犯罪即增长到百分之十二。二、三十年中翻了一番。在过失犯罪中,交通肇事达百分之七十五,占绝大多数;玩忽职守占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占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过失杀人的只占百分之三左右。刑法理论按不同标准将过失犯罪分为有认识过失与无认识过失;一般过失(即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重过失与轻过失等等。  相似文献   

18.
王松 《经济与法》2002,(2):30-31
贵刊2001年第8期《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否》(下简称该文)一文的作者“站在肯定共同过失犯罪的立场上,主张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问题,应由共同过失正犯共同承担责任。”并建议将共同过失犯罪补充到我国刑法中。然而,笔者认为,共同过失犯罪不能成立,不能将其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形态规定在我国刑法中。下面,笔者就这一问题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9.
关于过失共犯的问题,在世界刑法学界早有争论。日本著名刑法学者冈田朝太郎博士、大场茂马博士、腾木勘三郎博士等都坚持过失共犯论。前苏联著名刑法学者特拉伊宁亦持此种见解,他说:“在所有的人的行为都是过失实施的情况下,就发生过失的共同犯罪问题”。我国本世纪初期的刑法学者也坚持过失共犯论,此种见解还曾影响到当时的刑事立法。如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第35页规定:“于过失罪,有共同过失者,以共犯论。”这说明,共同过失犯罪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但是,我国现行刑法不承认过失共犯,我国刑法学界也普遍坚持这一观点。这种状况很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过失犯罪的处理,往往造成不枉即纵的结果。比如,首长坐在汽车里命令司机超速行车,结果撞死了人,其责任显然不仅在于汽车司机。但司法实践中却只追究司机的责任,而不追究首长的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为了正确解决共同过失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有必要重新研讨和建立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本文拟就共同过失犯罪的一般问题作些阐述,愿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相似文献   

20.
共同过失行为能否构成共同犯罪是刑法学界争论已久的一个问题.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但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看,规定共同过失犯罪也有其必要性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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