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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civile)。1868年,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regt”译为“民法”。在明治之初,学者箕田麟祥翻译法国民法典(Codecivil)时采用“民法”一词。德国民法典叫“BürgerlichesGesetzbuch”,罗马法“Juscivile”、法国“codecivil”直译都是“市民法”,荷兰语“burgerlyk”与德语bürgerlich”都是“市民的”的意思,相关法律都可译为“市民法”①。日本虽译为“民法”,但民法理论均承认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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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及其理念——市民法的基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民社会是个历时性的概念。它经历了等同于政治社会,与国家/政治社会相分野,区分于国家、经济的文化领域等几个时期。各时期有着不同的价值理念,即市民社会的理念。由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理念—市民法的理念—市民法这一线索可看出,市民社会及其理念对市民法及理念起着基础作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应吸纳西方市民法固有品格,进而推动市民法及其理念在中国的根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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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是世界上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法系之一.现在,采用大陆法的国家最多,而且大陆法系在其发展的各个阶段都给了世界其他法系很大影响.大陆法系一语中的“大陆”二字原指欧洲大陆,它是相对于欧洲西部的一个岛国——英国而言的.欧洲大陆诸国的法制都渊源于罗马法,故大陆法系又可称为罗马法系.当然,大陆法中的“大陆”的含义在今日已大大扩大了.大陆法现在不仅在欧洲大陆采用,而且在拉丁美洲、非洲、亚洲等的许多国家也被广泛采用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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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本质追求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章礼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4):13-17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源自古代欧洲的罗马法,当时叫“市民法”,后被注入“私法”、“私权法”、“市民社会的法”等诸多信息。中国通过日本从西方民法及至罗马私法那里继受了作为表征基本部门法的民法。西方传统理解民法或私法的实质含义,是在个人与国家对立的基础上进行的。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权利为基点,以行为手段,以责任为保障。民法上的人即市民、私人和私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等。近代社会的个人是个人主义的个人,而现代的个人是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理念中的个人。称民法人是“经济人”、“具体人”、“抽象人”等多是用作分析民法问题的方法。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是民法的哲学基础。民法并未真正社会化。民法所涉及的领域是有限的。民法在精神方面追求平等和自由。这些都涉及到民法本位即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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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本文所讲法律分类主要指各部门法的划分。一、民法法系的法律分类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根据不同传统可分为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的民法法系(在中国通称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通称英美法系)。民法法系关于法律分类的模式、标准以至思维方式,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包括苏联、旧中国的法律,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民法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在这一基础上再分别划分各部门法。公私法之分来源于罗马帝国初期法学家的学说,但在罗马法文献中,主要内容是私法,中世纪也无公私法之分。十三至十五世纪的注释法学家在复兴罗马法时,对公私法之分也仅加以重申而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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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人及其人性透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的问题是各个部门法的首要问题。各个民法典的基本概念及其基本价值观,都是以关于人的某种特定的观念为出发点的。对从古罗马法到现代民法中的“人”及其人性问题进行历史的探讨,以及对现时代的诸国市民法中的人性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平等而理性的人”的民法共识并不是从古至今就融入民法,也并不是放诸四海皆准的“真理”,它仅仅是一种假设的结论。在此基础上对民法中的“人像”从理论上进行了较全面的描述,并指出了现代民法对这一问题应该采取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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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住权在大陆法系的继受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居住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并随之在大陆法系国家得以继受与发展。法国民法几乎完整移植了罗马法中人役权结构体系,而《意大利民法典》则几乎完整地承继了《法国民法典》做法。同时,德国民法继承罗马法上的居住权制度并将之发扬,以期更适应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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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不仅是作为“用”的范畴的形而下的有形规则体系 ,它同时是作为“体”的范畴的形而上的无形精神理念。作为民法的存在的市民社会是民法的逻辑起点和实践基础。文章以市民社会为契入点 ,探讨了市民社会及市民社会—市民法 (民法 )—市民法学 (民法学 )的内在联系。进而从市民社会存在与市民社会思维着手 ,构建存在的民法的理念 ,即私法自治、权利神圣与进化理性 ,进而指出民法是自然法民法、实在法民法与社会法民法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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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喆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1):74-80
《民法通则》中以“公民 (自然人 )”来表述民事主体 ,引起作者的研究兴趣。本文认为在西方语境中 ,民法上的民事主体的现实基础是市民社会中的市民。西方社会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认识市民 :自然状态中自然人享有自然权利 ,自然人带着这些权利步入市民社会 ,国家只是为了保障个人权利而存在。所以 ,在民法用“自然人”表述民事主体蕴涵着天赋人权的价值理念。我国清末以来 ,移植西方民法 ,曾使用自然人一词。但是 1 949年建国以后 ,中国民法以“公民”来表述民事主体 ,直至《民法通则》中再次出现自然人。这一过程是如何进行的 ?我国民法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哪些变化 ?笔者将借鉴语言哲学的研究成果来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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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西方两大主要法系。大陆法系又叫罗马法系或民法系,它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拿破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许多国家法律的总称。这些国家是以法、德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以及原来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欧洲以外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作为传统产生、发展的众多国家法律的总称。它的范围大致包括英国及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现在,我们对两大法系的作一比较研究,这对我们创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也许会有启发的。〈一〉历史传统不同西方两大法系一个最明显的区别就是有在各自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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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人役权--兼论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役权作为一种古老的役权制度,在现代大陆法系民法典中是一种上位的用益物权,其功能在于克服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由人役权可以派生出许多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具体的用益物权,但从形式理性的角度考虑,这些具体的用益物权作为一种下位的用益物权在大陆法系发达国家均以民事特别法的形式出现。本文通过对罗马法、法国民法与德国民法中相关内容的考察,试图说明大陆法系民法中"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普通法与特别法"原理的重要性与科学性,并应用这一原理阐述我国民法中用益物权体系的应然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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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的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的。但是,如果它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市民法注重市民社会中每一个人欲求的合法合理性,市民法认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每一个人都拥有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实现最大利益的自由。所以“民法为实现私法正义目标,自应赋予每一主体以平等地位、独立人格以及自由”。因此,我们认为民法的价值取向是与市民社会的精神本质一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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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于民法的生存环境—"市民社会"的概念进行了历史的梳理和逻辑的整合,分析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且对中国现实环境下的市民社会的状况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在此基础上,论证了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这一命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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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物文主义的民法观的起源追溯到西塞罗时代,探讨西塞罗的市民法定义及其思想和经济基础,以及由此而来的政治态度,得出物文主义的民法观属于有产阶级的初步结论.以此为基础,继续探讨西塞罗的市民法观对于英语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乃至社会主义国家的影响,结论是:物文主义的民法观具有追求公私法的明确界线的积极价值,但无产阶级国家对它的采用具有荒谬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