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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近来一些严重冲击传统道德的司法裁决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司法活动的示范作用引领着公众的道德价值取向。探讨司法的道德教化功能具有现实的意义。司法者适法裁决、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规范司法职业道德和正确选择司法政策是司法道德教化功能实现的主要途径。保持司法独立、提高司法者的法律素养和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司法道德教化功能实现的保障。  相似文献   

2.
就仲裁裁决理由的问题展开讨论,分析附具裁决理由的原因,探讨附具裁决理由的合理长度及详尽程度,论述裁决理由应该针对之处,并对法院自由裁量权下和仲裁员自由裁量权下作出的裁决、仲裁庭成员之间的合议以及仲裁机构作出的决定是否需要附具理由进行深入探究。  相似文献   

3.
高一飞 《财经法学》2018,(6):114-128
陪审团一致裁决起源于英国,但英国一致裁决原则却在1967年《刑事司法法》中被修改,这一法律规定:如果陪审团未能在两小时内达成一致裁决,可以是绝大多数人同意的裁决。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坚持要求陪审团达成一致裁决,但各州自主选择陪审团需要一致裁决。陪审团一致裁决具有协商民主功能、权利保护功能、发现真实功能、实现法治功能,但这些...  相似文献   

4.
关于网络链接尤其是深层链接是否侵犯著作权,一直以来存在"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的争议。2014年欧洲法院裁决的"Svensson"案提出了不同于以上两种标准的新判断标准。欧洲法院认为链接虽然属于向公众传播,但是"2001/29"指令中的向公众传播行为需要向"新公众"传播。如果权利人在进行初始传播时没有对作品的接触进行限制,则链接不构成向"新公众"的传播。欧洲法院这一新的判断标准并不是完全明确,没有完全解决链接问题的争议,而且该标准是否能与其他已有结论相协调还存在疑问。  相似文献   

5.
英国和香港的仲裁法都为仲裁当事方在获得仲裁裁决后提供了三种类型的救济方式,从而能够以适当的方式对仲裁裁决进行修改、变更、发回重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撤销仲裁裁决或宣告仲裁裁决无效。在修改或变更裁决时,相关修改或变更将作为仲裁庭裁决的一部分而生效。当裁决被法院发回仲裁庭要求重新考虑时,仲裁庭就有责任在一定期限内就所发回的事项作出一个新的裁决。但是,由于在裁决被部分或全部地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时,相关裁决就如同从未作出一样,也就使得原本需要仲裁的纠纷或争议处在待决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双方当事人就需要更进一步的救济方式来继续解决相关纠纷或争议。从英国及香港仲裁法的视角,对质疑仲裁裁决的理由及撤销仲裁裁决后的救济方法加以解读,并尝试就中国法下的相关问题提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法律修辞本身就是法治方式的组成部分。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就是司法裁决的可接受性,法律修辞有助于公正裁决。强化法律修辞需要从建立判例制度和完善司法裁决公开的路径着手。  相似文献   

7.
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不可能完全定纷止争。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应当赋予其救济机会和途径;作为一类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否合法合理,也需要相应的监督机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不服行政裁决的救济途径是仲裁和诉讼。而行政复议作为当事人权益救济与行政系统内部纠错机制,将其作为行政裁决救济的途径,应当肯定。  相似文献   

8.
《现代法学》2016,(3):181-193
要确定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真实状况,除了应考察我国实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实践中的外国仲裁裁决案件,还需要对在中国有过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经历的亲历者们进行调查以获取调研数据。基于案例梳理和对所收集数据的统计分析,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具有履行国际承诺的意愿与能力,但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逃避履行的被执行人的监管、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建设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熊明辉 《法学》2012,(9):16-19
法官面对具体的案件必须作出裁决,其裁决具体体现在法官给出的裁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通知书等司法文书之中(为了简便起见,往后我们将这类司法文书约定为"法官文书")。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中,每一份法官文书中都包含着一个法律论证(同样为了简便,我们往后将这种论证称为"法官论证")。其裁决结果就是法律论证的结论,其裁决的法律依据便是法律论证的规范前提,  相似文献   

10.
当前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问题上存在一些模糊认识。由于知识产权是与公权力有密切关系的私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往往需要较高的技术性,更由于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方式多样性的要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范围及其限制、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1.
杨屹灵 《法制与社会》2011,(32):283-284
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实践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司法者要考虑哪种定罪量刑在符合法律原则的大前提下最容易被当事人及公众所接受。其中,了解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对案件判决的心理活动有着积极的意义。法庭在作出裁决时,应遵循心理学原则增强司法判决的表达方式,从而更好地促进法庭裁决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12.
香港回归之前内地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需要到香港执行的得到了顺利的协助,香港回归之后,由于历史地位的变化,香港不再把内地的仲裁裁决视为“公约裁决”,承认与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发生了变化,香港法院中止了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程序。这是“一国两制”贯彻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两地终审法院应迅速建立协议关系,进行司法协助,解决好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13.
WTO争端解决裁决的国内效力不同于WTO协定的国内效力。WTO争端解决裁决与WTO协定的生成途径和国际法律地位有着显著差异。从其产生过程、自身品质和其他证据来看,WTO争端解决裁决可能会对国家主权构成"软侵蚀",各成员因此需要"看门人",以防止WTO争端解决裁决的国内不当影响。从实践看,欧盟和美国都明确拒绝了WTO争端解决裁决的直接效力,美国甚至还部分拒绝了WTO争端解决裁决的间接效力。我国应当借鉴欧盟和美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一方面,不可一概承认WTO争端解决裁决的国内直接或间接效力,而是应该留有回旋余地,给予法院决定是否尊重WTO争端解决裁决的裁量权,确实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另一方面,可出于国际礼让、维持良好国际"守法"形象等考虑,给予WTO争端解决裁决适当尊重。  相似文献   

14.
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若干问题探析徐淑萍仲裁本身作为一种民间性活动,其运作的过程和裁决的效力却需要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上予以必要的支持和监督。很多国家的有关仲裁法律都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司...  相似文献   

15.
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我们一向没有任何成见,相反,在实践中北京地方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的过程中表现出了异乎寻常的谨慎:对于仲裁案件,我们从来都是交给更有经验的执行法官负责执行。  相似文献   

16.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是区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商事仲裁裁决在1997年之前按照《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1997年以后按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承认和执行。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商事仲裁裁决在目前按照《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承认和执行。内地与台湾之间的商事仲裁裁决根据1992年《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承认和执行,但是该条例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加以澄清。  相似文献   

17.
吕炳斌 《法治研究》2010,(10):71-74
外国仲裁机构到我国境内仲裁是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面临的新问题。我国法院过去一般以仲裁条款无效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该类裁决。根据“仲裁地”理论,该类裁决应为“非内国裁决”。根据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的保留,我国法院并无国际义务承认和执行“非内国裁决”。因此,正确解释我国在《纽约公约》下的义务将增加我国法院在执行“非内国裁决”方面的灵活性。当然,灵活性需要制定具体规则加以约束。  相似文献   

18.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之目的,是为了通过仲裁这种快捷、方便的途径解决纠纷。当然,争议之解决并非如同当事人得到一份仲裁裁决书那样简单,关键在于生效的裁决内容能否与法院的判决一样得到实现。缘于上述认识,有必要考察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裁决产生法律效力的依据是什么;在当事人自动履行之外,仲裁能否得到强制的执行;司法能否对错误裁决提供有效救济,在何种范围和原则下提供救济等等。上述围绕仲裁裁决效力问题的探讨,是民商事主体在选择是否以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时需要了解的。  相似文献   

19.
我国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法律渊源及其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法律渊源及其适用●陈治东沈伟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蓬勃发展,商事仲裁日益成为解决涉外经济纠纷的重要途径。国际商事仲裁主体、客体的跨国性使仲裁裁决效力的实现需要裁决执行地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本文就我国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  相似文献   

20.
仲裁具有的民间、不公开的属性,以及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制度使仲裁需要有国家司法权的监督,才能保证其正当性。所以,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是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监督方式。但我国现行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存在着国内裁决和涉外裁决"一视同仁"和"区别对待"两种呼声,对比这两种意见,前者似乎更为合理,应当逐步改变区别对待两种裁决的现状。不仅如此,撤销仲裁裁决具体程序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想法,例如缩短撤销之诉申请期限、明确当事人地位等。除此之外,现行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方式中的撤销裁决和不予执行还存在相互协调的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撤销和不予执行并存或者仅保留撤销裁决的监督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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