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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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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莉 《人民检察》2022,(11):60-63
观察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情况,发现其占用较多司法资源,刑事治理“性价比”不高;多数危险驾驶案件危害后果轻微,危险驾驶罪适用状况偏离立法初衷;“醉驾入刑”对威慑预防酒驾取得一定成效,但使用行政手段也能取得相当效果。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治理应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完善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的治理模式,应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导向,立法上推动轻微醉驾除罪化,司法上推动醉驾刑罚宽缓化,执法上推动危险驾驶治理综合化。  相似文献   

2.
王靓 《法制与社会》2012,(26):16-17
刑法的谦抑性不仅是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更是刑事司法的指导理念.量刑规范化是公正司法和法律正义的重要保障.《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本文拟以刑法谦抑性为指导,结合某基层法院审理危险驾驶案件一年来的实际数据,将刑法谦抑性融入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和实践中,分析危险驾驶案件中量刑情节问题,最终得出可以于实践中利用的量刑量化过程.  相似文献   

3.
危险驾驶罪等轻刑罪名的增设推动我国刑法结构向轻刑化演进,对我国固有的罪刑观念与二元化违法犯罪制裁体系造成冲击。日本刑法呈现出典型的“大刑法结构”,犯罪圈高度扩张,《轻犯罪法》处于刑法结构的最低点,对《轻犯罪法》展开全面考察有助于为我国应对刑法结构轻刑化提供理性参照。《轻犯罪法》具有预防性、象征性与补充性特征,以司法化程序确立法治保障,实践中大多数轻犯罪案件均是以不起诉实现程序分流,少数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也是以略式(简易)程序为主且刑罚轻缓,由此兼顾效率。《轻犯罪法》虽是日本犯罪圈扩张的代表,但适用中却有效控制了刑事资源的投放与消耗。面对我国刑法结构轻刑化过程中轻刑罪名的立法扩容与司法激增,应理性认知轻刑罪名的预防性色彩与轻微罪质,确立“增减并进”刑事政策,即在立法增设轻刑罪名之时同步削减投放到轻刑罪案刑事反应系统中的制裁性要素与程度。同时,治安违法行为轻罪化及其制裁程序司法化符合刑事法治理念与人权保障诉求,具有正当性,但应当在逐步积累轻罪治理经验并充分理解轻刑罪名本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不能操之过急。  相似文献   

4.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刑事政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是我国刑事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它表明我国刑事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1)犯罪化之立法呈保安主义趋势;(2)刑罚之立法呈民粹主义趋势;(3)刑法结构呈分层化趋势。我国刑事立法政策之活性化倾向值得肯定,但应对其过度活性化保持警惕。要弥补危险驾驶罪立法之缺陷,就必须增设危险驾驶罪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我国活跃的刑事立法中呈现出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含拘役)的微罪类型,这在我国刑罚结构明显趋重的刑法体系中显得尤为特殊。我国刑罚附随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使微罪在司法适用中受到了质疑,其中最为明显的当属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微罪的正当性建立在法益保护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的基础上。在立法设计方面,微罪入刑应当严守“非实害犯”的界定,并以故意这一主观要件对刑事可罚性予以限制;同时应配置轻缓化的处遇措施,注重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在司法适用方面,微罪一律起诉、一律判刑的思维不可取。为实现个案公正,应当充分发挥现有刑事诉讼制度框架内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功能,并激活我国《刑法》第37条定罪免刑条款,以达到微罪的轻缓化处罚效果。  相似文献   

6.
当下我国犯罪治理已进入轻罪时代,然而,十二部刑法修正案表明,轻罪时代我国刑事立法一直存在泛刑化与重刑化的趋势。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例,泛刑化立法体现为扩大犯罪圈,重刑化立法体现为加重刑罚来惩治贿赂犯罪。从轻罪时代犯罪治理现代化要求以观,刑法应谨慎介入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相关法律已对民营企业内部背信行为设置较为完善的保护及救济措施,对之入罪会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并违背现代公司治理的公司自治基本原则。加大刑罚力度难以实现贿赂犯罪预期治理效果,“行贿受贿一起查”不等于“行贿受贿同等罚”,重刑化反而会导致贿赂双方订立攻守同盟,增加查处难度。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与治理单位贿赂犯罪应从企业内部推动其依法合规经营,企业合规改革应该成为轻罪治理的首选方案。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不能延续传统泛刑化与重刑化的方式,刑事立法应谨慎进行犯罪化,刑罚配置应尽量轻缓化。  相似文献   

7.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①由此可以看出刑法谦抑性的两层含义:一是罪之谦抑,要求严格收缩法定犯罪圈;二是刑之谦抑,要求严格收缩法定刑罚圈。可见,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是刑法谦抑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刑法谦抑性的重要实现途径。  相似文献   

8.
刑法谦抑在中国——四校刑法学高层论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庆祝吉林大学建校六十周年,吉林大学法学院邀请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刑法学界同仁,于2006年9月12日在吉林省长春市举办了主题为“刑法谦抑在中国”的四校刑法学高层论坛。学者们集中对何为刑法谦抑、刑法谦抑是一种原则还是一种刑事理念、刑法谦抑的价值、刑法谦抑在中国如何实现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讨。刑法谦抑是刑事法治发展的必然诉求,在当代中国刑法中作为一种刑法理念应有多方面的体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限制性、紧缩性,刑罚适用过程中的轻刑化、非刑罚化、替代刑化。中国刑法应当谦抑。也有学者认为,“刑法谦抑”的提法不科学,应以“不得已”代之。  相似文献   

9.
功能主义刑法具有积极面向和消极面向。与以入罪处罚为核心的积极功能主义刑法相对,消极功能主义刑法旨在将具有出罪化、非刑罚化、刑事责任轻缓化功效的私法理念和制度引入刑事立法,从而实现轻罪时代犯罪治理的多元化与现代化。积极功能主义刑法和消极功能主义刑法在价值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在功能手段上具有互补性。消极功能主义刑法立基于刑法的任务与刑罚目的理论,始终坚守国家对犯罪治理的垄断,在正当化限度内追求被害恢复、加害复归、经济效益等治理效果。践行和发展消极功能主义刑法观,一方面需要建立“以应罚性为主,以需罚性为辅”的功能主义犯罪论体系,并重视“行政处理优先,刑罚处罚保障”的犯罪化立法模式的运用;另一方面需要探索刑事责任的多元化实现方式与激励机制,推动犯罪后法益修复行为与积极悔过行为刑事责任激励的法定化乃至分则化,完善定罪免刑制度和相对不起诉制度,以整体化观念健全犯罪实质制裁体系。  相似文献   

10.
刑法谦抑性是历史的选择,也是当代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刑法谦抑性要求严格控制刑法的处罚范围和惩罚程度,尽可能地实现非罪化和轻刑化。然而我国一直以来在严禁卖淫嫖娼政策的指导下,对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规制,不仅对各种情形的组织卖淫的行为都规定为犯罪,而且设置的刑罚过重且未根据危害性程度的不同而区别对待,这严重违背了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对不涉及幼女的以非强迫的手段组织卖淫的行为实现轻刑化和非罪化应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奋斗目标。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应当沿着轻缓化和人道化的方向发展。轻罪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适用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扩大相对不起诉范围;引进轻罪暂缓起诉;通过量刑建议,以体现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轻缓;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辩诉交易控制;对未成年人轻罪实行非刑罚化处理。  相似文献   

12.
美国轻罪治理体系作为两极化刑事政策中的一极,不仅基于对诉讼效率的追求,开拓了与重罪不同的速决式诉讼机制,还以非刑罚化、刑罚社会化为基本导向,通过多元刑罚处遇实现特别预防和行为规训,修正了传统的刑事处罚模式。轻罪制度在缓解轻罪数量过多与司法资源有限的供需矛盾的同时,也因入罪门槛过低、程序任意性过度,以及罪刑不均而酿生刑法治理危机,其制度设计和缺陷可以给我国提供启示。轻罪化的刑事立法和以轻罪为主体的刑事司法已然成为我国目前刑事法治的重要面向,加快轻罪立法步伐、创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正成为犯罪治理的关键策略,应进行全面的配套制度跟进,实现犯罪治理的精细化、科学化。  相似文献   

13.
谦抑性考察已成为当下评判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础性分析工具。与此相应,我国晚近以来的历次刑法修正案所反映的犯罪化进程被不少学者反复诟病为"不谦抑"。刑法谦抑主义虽然彰显了古典刑法保障个人权利的理念,但是谦抑性并非一个价值中立、超越时空、至高无上的刑法原则。直面现代社会刑法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内在紧张关系,仅从单一化的谦抑主义维度去评判刑法发展的得失是偏颇的。谦抑性应该还原为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用来说明和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子原则。反思刑法谦抑主义,并非要放弃或终结对刑法谦抑性的追求,而是主张在肯定谦抑理念的同时对谦抑性在立法和司法、设罪和配刑等不同场域作不同的把握。刑法的发展需要在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中寻求一种张弛有度的动态平衡,而绝非单向度的谦抑主义。  相似文献   

14.
"非刑罚化"与"刑罚化"--论刑罚的退守与进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罚谦抑思想、犯罪学的新发展以及现实的需要下,我国的刑罚要顺应"非刑罚化"的趋势,在刑事政策的视野中广泛适用非刑罚的犯罪制裁方式,以及建立保安处分制度等,必须退守.同时,刑事政策视野中我国的"犯罪化"趋势以及刑罚和非刑罚措施本身的不合理性又决定着刑罚必须进攻,即"刑罚化".把单位犯罪和劳动教养制度的"刑罚化"改革作为契机以实现刑法的科学与完善.在"非刑罚化"和"刑罚化"两个大趋势的辨证作用下我国的刑法才能更加成熟与完善.  相似文献   

15.
刑法谦抑主义是西方(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学者将其等同于刑法的经济性或者刑法的补充性,并将刑法谦抑性的基本表现形式理解为非犯罪化.事实上,非犯罪化是刑法谦抑主义的西方图景,适应于其刑法分则所采取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立法模式,因而以此为立场来评价我国刑法立法并不合适.我国《刑法》分则采取的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对刑法谦抑主义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刑法谦抑主义不仅应当强调刑罚处罚的必要性,还要求刑罚方法与其他处罚方法衔接.因而,刑法谦抑主义在我国虽然没有以非犯罪化为主要表现,但我国的犯罪化历程并不违反刑法谦抑主义,反而恰恰表达了刑法谦抑主义.  相似文献   

16.
刑法典中关于税收犯罪的重刑化趋势较为明显,但近些年来,刑罚轻缓化的刑事政策也在立法中展露头脚。《刑法修正案(七)》注意入罪与出罪相结合、从严与从宽相协调,并且更多地展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松和轻缓的一面。《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适用死刑的规定,这都被视为推行刑罚轻缓化的重要标志。轻缓化刑事政策的推行要建立在相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基础上。税收犯罪衍生机理的特殊性以及法定犯性质决定了将来税收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向"严而不厉"立法模式的迈进。  相似文献   

17.
石莹 《政法学刊》2023,(1):67-7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赃退赔从宽条款契合刑罚轻缓化的时代趋势,与刑法谦抑原则以及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形遥相呼应。但是,退赃退赔从宽条款的司法适用仍然存在实体和程序层面的缺憾,如“积极退赃退赔”明确性不足、“提起公诉前”缺少弹性空间等。结合现存瑕疵并运用法治化思维,在刑事政策和最新治理理念的引领下,应当给予退赃退赔行为更多的灵活性,将退赃退赔时间延长至一审判决作出前,符合特定情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已然成为刑事法治妥善治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8.
马春晓 《法学》2022,(3):67-81
司法中关于无证经营成品油行为的认定,有基于成品油许可和基于危险化学品许可两种成立非法经营罪的思路。在2019年国务院放开成品油市场准入与2020年商务部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之后,法院沿用这两种思路作出裁判,均存在相应的论证缺陷,这也是“口袋罪”在司法中被滥用的一个例证。司法机关青睐“口袋罪”,是由于此前刑事立法滞后、规范选择逼仄,而轻罪立法时代的到来,改变了这一局面。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之后,司法应及时调整原有论证思路和裁判结论,根据运输、仓储等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是否“具有现实危险”等具体情形,分别适用危险驾驶罪和危险作业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危险物品肇事罪,以实现案件的妥当处罚。应当倡导一种建立在充分尊重立法基础上的建构性刑法解释,这是刑法解释论在立法活性化时代的新常态。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确定了“醉酒驾驶行为+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等多元化的醉驾入罪标准,优化了唯血液酒精含量的单一标准;明确了从重从宽处理情节,有利于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简化了办案流程,以刑事速裁程序为框架构建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明确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和非刑罚处理措施,形成更为严密的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醉驾治理体系。该意见从实体、程序、政策、治理等多个维度为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提供了样本。  相似文献   

20.
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得到正式确认,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与缺陷,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刑法规范,但作为一种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量刑不均衡的问题。该罪在刑法上的确认,主要是基于现有行政、民事手段对醉驾、飙车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惩罚、教育警示中所显现出的力度上的不足,因此,从立法目的、刑事政策和社会效果等角度来说,在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上应坚持从严把握的原则,应慎重适用免除刑罚和宣告缓刑等手段。但刑罚法定和罪责刑相统一原则,也决定了在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上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态度,不能盲目排除免除刑罚和缓刑等的适用。另外,要根据刑事政策以及量刑空间、法律间相互衔接等需要进行量刑起点的设置,并对常见量刑情节进行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适时发布典型案例,以作为量刑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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