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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黄静案中的媒体与司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媒体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媒体自由高于司法权力,其本质是公民权利高于国家权力。当司法和新闻自由进行平衡时,新闻自由应当是放在第一位的。在我国,法院是否公开审判是由法院决定的,当事人没有要求法院复议的权利。为了防止法院滥用不公开审理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法院为图方便或者有意逃避媒体监督而任意将案件不公开审理,应建立合理的公开审理的程序救济机制。尊重法院的方式应当是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院判决。那种认为媒体和民众不能自由发表对案件的评论的看法显然是只看到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而忽略了言论自由权、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性;也忽略了民众和媒体以适当手段参与调查案件和自由评论案件对司法权威提升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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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会通过《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后,议员梁国雄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指控立法会《议事规则》第57(6)条违反基本法。从法律解释的方法来看,《议事规则》第57(6)条不抵触基本法,而且还切合《基本法》第74条的立法目的,符合基本法关于政制体制的设计原则和精神。香港法院受理并裁决梁国雄司法复核案,尽管符合法治精神,但司法介入立法机关内部事务的方式未必是最妥当的。法院对涉及十分政治化的宪法复核的案件应当保持“司法克制”或者“司法自律”。法院在程序上对该起司法复核案作出本案不属于法院管辖予以驳回是较好的处理方式,否则可能会导致带来的问题比解决的问题还要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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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4):80-88
案件分配制度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中关乎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法院改革的一项内容,但国内学者极少关注这一问题。通过对某市两级法院案件分配制度运行状况的调研,可以发现我国法院传统的案件分配制度存在诸多弊端。相较于域外之案件分配制度,我国法院应构建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新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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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事实探知理念以及案件事实认定方式而言 ,我国的事实认定模式属于职权主义认定模式。这一事实认定体制在事实探知绝对化理念指导下形成 ,存在着诸多缺憾 ,应当进行改造和完善。重构我国事实认定体制的基本思路是 :重新界定各级法院的审判职能 ,并以此为基础合理配置法院在认定事实上的权限分工 ;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类型 ,建立灵活多样的事实认定机制 ;从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出发 ,完善诉讼准备程序 ,并强化庭审程序的事实认定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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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通常定义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立法时客观情况的复杂性以及难以全部预见的实际,而授予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一定幅度内,或者依据客观事物的具体情况酌情进行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和案件裁量的一种权力。由此看出,一方面,法官在审判上对具体的案件情形依法享有特殊的认定权。另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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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老鼠仓”成为危害证券市场的一大毒瘤。但由于立法不健全、此类案件本身隐蔽性强等原因,全国对此案件立案查处的很少。内幕信息的认定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课题,其中内幕信息公开日的认定则成为能否更好“灭鼠”的关键所在。本文试以“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杭萧钢构案”为视角,来探讨内幕信息公开日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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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1):90-103
行政案件中的证明责任配置权,是指将证明责任在行政案件当事人间加以合理分配的权力。学界通说认为,行政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只能由立法机关来配置。然而,法院却已在现实地行使该项职权,而且这种权力的行使也已获得实定法的明确认可。这背后蕴含了对一般司法规律和行政诉讼制度特性的综合学理考量。质言之,赋予法院在行政诉讼具体案件中配置证明责任的权力有其事实、规范和学理上的依据。同时,结合我国法律移植的传统和当前所面临的法治实践状况,法院在行政案件中配置当事人间证明责任的权力又应有其限度。因此,我们应当坚持在实定法规定证明责任基本分配规则的前提下,赋予法院适度的证明责任配置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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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当事人之间对案件事实陈述的矛盾。 任何案件只有一个真正的事实,民行案件也不例外。案件事实的确认依据来源于当事人陈述以及有关证据的证明,但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特别是对法院判决不服的案件,往往是一方当事人对法院所认定的事实部分不服,认为判决不公而要求申诉。因此,在审查法院卷宗中首先应当注意到当事人之间对案件事实陈述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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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立法缺失的背景下,实践中对于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的处理方式极不统一,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诉讼效益的实现,因此立法应当建立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撤案程序。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撤案程序需要从证据不足案件认定的标准、撤案权行使的主体、撤案的制约与救济机制、撤案的恢复机制等几个方面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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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院执行难是一个由来已久但又难以解决的问题。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家族本位、重农抑商、以礼入法和重刑轻民等现象和民众的厌讼心理都是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因素。克服法院执行难,一方面要提高民众的法治意识,树立司法判决的权威,另一方面要建立整个社会的诚信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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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和法院二者既同为行使一定权力的国家机关,那么行政行为引发争议进入行政诉讼所产生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法院以何种态度处理行政机关对相关问题已作出的判断和认定。虽然行政行为一旦进入行政诉讼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司法最终高于行政,但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判断对法院认定案件没有意义,由此衍生的基本问题是:法院如何审查行政机关对相关问题的判断和认定,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深度如何。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涉及到对事实、法律、裁量等诸多问题的判断和认定,本文仅试图对事实问题作一分析,主要是运用比较方法,对英美和大陆法系主要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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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电信管制领域的案件少有进入司法程序的,明显存在排斥司法介入的情形,主要原因在于电信管制机构非中立的管制者有意扩大管制范围,电信代理问题广泛存在,法院有意缩小司法管辖范围等。境外电信管制领域的司法介入早己存在,借助司法介入机制是各国电信管制机构维护、保证和提升管制能力的一种趋势。今后我国关键要建立真正独立的电信管制机构,并通过电信立法明确其法律地位和职权范围,破除电信代理问题,引入司法介入机制,提高法院在电信管制中的影响力,促使电信管制机构依法行政,维护电信市场公平竞争和电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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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的引伸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对法院和法官、检察院和检察官、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所起到推进司法改革进程的作用也寄予极高的期望,尤其是对于法院、法官。近年来,社会上出现要求法院受理“人权案”、“平等案”、“言论自由案”等等宪政类案件的诉求日益增多,不少学者也就个别宪政案件(如教育权案件等)进行深入的探讨,希望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理念,早日建立我国宪政诉讼制度。民众寄厚望于法院和法官,一方面体现出了法院和法官在社会角度中所扮演的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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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是深化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用何种标准区分繁案与简案以及采用何种方法对繁案与简案进行识别、筛选,是进行繁简分流的基础性工作。受理民事案件后由法院区分案件繁简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中国式问题。区分案件繁简的标准有形式性标准和实质性标准之分,我国采用的是实质性标准。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要求法院通过审前准备程序区分案件的繁与简,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适用不同程序的决定,但司法实务采用的做法是在起诉与受理阶段就对案件的繁简进行区分。在起诉与受理阶段进行区分与实质性标准并不匹配,由此造成了难以准确区分的困境。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推行及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法院继续实行在上述阶段对案件进行分流,因而在分流过程中须认真对待法院依职权转换程序的权力,须充分保障当事人对程序适用的异议权,以充分发挥二次分流的矫正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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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结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当采取何种结构和体例,不仅要充分重视我国程序立法现状及立法需求,而且应当吸取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从立法现状看,我国已有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及行政处罚制度,因此制定一部涵盖所有行政过程及各种程序的程序法是不必要的。至少可以省去或不规定对诉愿司法审查等章节。与此同时,我国目前还面临另外一些问题,即缺少一部划分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权限的法律,因而在行政权力的设定问题上,至今没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形成了许多行政机关自行设定许可、审批、收费、调查、执行等权力的混乱局面。尽管来来的立法法可以规定一部分这方面内容,但对十分具体的行政权限却难以确定和划分。虽然这不是一个纯程序问题,但与行政程序即行政立法程序有紧密的联系。为此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当将特殊行政权力的设定程序包括进去。与此同时,我们应当借鉴国外行政程序中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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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分析调查统计方法在商标诉讼案件中的应用现状与前景。在分析商标法规定与实际案例,并参照美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增设以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性而非商标近似作为认定侵犯商标权的标准;基于此标准在司法认定上的复杂性,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时,对于商标混淆可能性的调查统计不宜一概排除,而应考虑其证据效力,并相应确立此类证据的采信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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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应以一审庭审为中心,即以审判为中心、庭审为中心、一审为中心;而不应当以庭前程序为中心、庭下活动为中心、上级审为中心。然而,上述反诉讼规律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正是中国刑事案件事实认定机制的现实。如果不解决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结构与机制的问题,就不能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但考虑现实条件,应区别案件类型与司法任务,确立不同的司法应对方式,限制这一机制的适用范围。建立这一机制,需要适度阻断侦审联结,限制庭前活动的"预审"与代审功能,实现庭审的实质化、有效性和中心作用;需要通过加强审判法官与合议庭的责任,限制审委会与院、庭长在案件事实认定上的权力,限制庭下阅卷的作用等措施,发挥庭审对事实认定的决定作用;需要规范请示汇报制度,调整诉讼资源配置,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同时全面加强基础基层建设,增强一审法院司法能力,保证事实审理以一审为中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