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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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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法院为主导的非诉行政执行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模式,因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较短,制度在设立之初缺乏严密的论证和科学的设计,导致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界限不清、程序设置过于简单、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等诸多不足。笔者认为,对我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进行诉讼化改造,在保持法院司法审查的基础上,确立行政执行之诉,对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及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杨丹萍 《法制与社会》2013,(26):169-1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93条确立了我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也为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进行司法审查提供了新的依据。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滞后和在审查执行中存在理解和认识上的差异,增加了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难度,影响和制约着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因此笔者以本人所在的基层法院近三年来非诉执行案件的实证考察为基准点,对我国非诉行政那个执行案件司法审查现状进行反思,指出非诉执行案件司法审查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并提出相关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3.
非诉行政执行是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自《行政诉讼法》规定以来,虽不断发展,但在制度规范和实践操作中均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突出地表现在因基本依据之间的矛盾、裁执分离模式处境尴尬等导致的模式不定,需要明确。因法院内部在立案、审查、执行各阶段机构不一;法院对于撤回执行申请的处理不统一;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送达主体不清、程序不明等造成程序上的混乱,需要整合。因法院审查方式不明确;法院审查标准难以把握;法院审查后果的多样化等而产生的审查不清,需要规范。因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过窄,条件不具体;未赋予被执行人对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的救济权而表现出的保障救济不足,需要弥补。  相似文献   

4.
我国《行政强制法》承继了以申请法院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辅的行政强制执行双规制。行政强制执行面临着执行效率不甚理想、执行冲突时有发生、非诉行政执行困难重重的制度困境。针对行政机关自行执行范围过窄、传统强制执行观念牢固、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案件缺少协助等困境成因,扩大行政机关自行执行范围、发挥非强制性执行方式实效、完善非诉行政案件协助执行制度已成为走出困境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以法院为主导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本身存在许多缺陷,其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应在明确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标准的基础上予以完善,即保留现行的法院应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形式,将执行裁断权和决定权交由法院行使,执行实施权则回归行政机关,同时,应建立和完善法院的非诉审查程序和行政机关执行法院裁定的程序,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确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停止执行为原则,不停止执行为例外的体制。  相似文献   

6.
一直以来,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中的"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下"等现象日益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随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深化,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模式的创新、优化,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从浙江法院的实践中,可以看出我国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制度的演变背景和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裁执分离"机制的完善需要通过突出法院的司法审查和监督指导职能,政府重新定位以提高非诉案件执行力,落实"程序合法、补偿到位"的原则三方面来实现。  相似文献   

7.
非诉行政执行是具体行为强制执行的主要方式,以杭州市为实证,从该市非诉行政执行在行政强制执行和法院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分析其所面临的影响行政效率、客观妨碍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固有的程序缺陷影响非诉行政执行结果、法院执行难及拒受部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行政机关干预法院执行等问题,提出立法由法院委托行政机关代为执行或由行政机关协助法院执行、建立代整治机制等对策与建议,以积极稳妥地解决好此问题。  相似文献   

8.
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控制狭义上是指法院对行政行为的控制。我国对行政强制执行性质的认识尽管存在着执行主体是一元还是多元的争论,但一般认同其执行的原始根据是设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既然行政强制执行是执行行政行为的行为,那么在执行机制方面当然涉及到司法对行政的控制。本文试以我国法院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制度为研究基础,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控制问题作一初步探讨。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控制模式现代意义上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各国历史和法治背景的差异,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世界上…  相似文献   

9.
陈龙 《法制与社会》2013,(29):50-51
非诉行政执行听证制度是我国法院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程序制度上的重大突破,通过听证赋予被申请执行人充分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一方面最大限度的保证了法院执行裁决的公平公正,一方面有助于化解非诉行政执行难困境。本文结合笔者所在地法院的工作实际,认为基层法院构建非诉行政执行听证制度必须遵循“完全公开”、“公平和效率的衡平”、“当事人平等的地位及有倾向性的保护”、“始终贯彻协调的理∥’四大原则。在此基础之上,对非诉行政执行听证制度的具体规则进行了构建。  相似文献   

10.
我国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诉讼行政执行作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主导形式 ,主要以阻止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进入强制执行过程为其制度内涵和精神。我国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形成的 ,其形成和存在有认识上的原因 ,也有现实需要的原因。我国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存在缺乏统一指导原则、司法权与行政权混同等弊端。建议将法院承担的审查和执行职能分开 ,审查职能继续由法院承担 ,执行职能回归行政机关 ;建立和完善法院的审查程序和行政机关执行法院裁定的程序。  相似文献   

11.
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有其自身的优势,但近年也受到一些非议.从法治社会和传统法理的层面考察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设立该制度是必要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相比行政救济制度,它最大化地保证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相比,它又具有约束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的作用.建议将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结合起来使用.  相似文献   

12.
杨红 《法治研究》2013,(6):101-108
《行政强制法》规范了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明确了我国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是司法与行政并举体制。然而,这种表面的"治"并不能遮掩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本文认为行政决定强制执行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起始期限计算不统一、管辖法院有待明确、执行主体的确定标准不明、审查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急需立法之间进一步协调。行政决定强制执行在现有法律救济中的暂停执行名不副实,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请求国家赔偿面临受案范围的阻滞,赔偿程序自身存在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的差别对待。因此,我国行政决定强制执行法律救济应当增加预防性救济,加强非诉讼审查,逐步实现裁执分离的普遍化。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法律制度之重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洪浩 《法学》2005,(9):78-83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包括程序上的救济——执行异议和实体上的救济——执行异议之诉,但两者的法理基础并不相同,并由此决定了制度构建的不同。执行异议以执行行为违法为前提,基于执行行为的行政权属性,从权力制约和权利救济出发,应采取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方式。执行异议之诉不以行政行为错误为前提,而以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为基础,该争议构成独立的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4.
以我国行政法规范和行政诉讼法为依据 ,可归结出现行行政法上的八种强制执行行为。这些执行行为所构成的执行制度显有繁杂、零乱、遗漏、矛盾之缺陷 ,而且出现了主体、行为、程序之间的不协调性 ,存有行政强制执行由司法机关实施 ,司法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实施之“错位”现象。行政强制执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应当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实施 ;司法强制执行是对司法裁判的执行 ,应当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实施。根据这一理想规则 ,应对各种执行行为进行改造和重新定位 ,并把其纳入行政程序法或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不同范围 ,从而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确定适用范围上的调整方案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一般规律出发,论述了新征收条例实施后,对于以房屋这一特殊财产为标的物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采用重大违法的审查标准,审查范围要兼顾书面审和实体审。另外还提出了以听证作为非诉审查方式的设想,以期对法院有效审查非诉房屋征收案件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6.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立法为执行中可能遭受不利益的案外人提供的实体救济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排除法院对案外人享有实体权利之标的执行处分,异议之诉应当定性为程序上的形成之诉,异议之诉的理由应当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法院对执行中针对执行标的物的确权诉讼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立法上可将此种确权诉讼规定为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相似文献   

17.
近两年,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大幅度的增长,在执行过程中向律师咨询或请律师代理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即被执行人也随之增加。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法院应否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实践中有人认为: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越权”行为,会影响行政机关的效率。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讨。第一,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有法律依据的。1996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1996]!2号通知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经教育,…  相似文献   

18.
基于现行土地管理法律规范并没有赋予土地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针对非法占地建筑物和设施所作的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非法占地建筑物和设施形成的原因及强制执行,与其他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有诸多不同的特点,由法院进行审查并执行的"审执一体"模式,弊端日益凸显。为有效破解土地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难",本文以数据、案例等为基础,在分析现有模式的前提下,对土地管理领域的非诉行政案件实践"裁执分离"模式,从适用范围、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实践经验等方面展开论证,提出在宏观层面完善立法、中观层面建立协作、微观层面细化规定,构建土地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新型模式。  相似文献   

19.
执行主管,是指不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强制执行职权和履行强制执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符合强制执行规律的主管制度有助于促进强制执行价值的实现。我国目前对执行主管的研究尚不深入,强制执行权并轨运行下的不同机构间执行冲突屡有发生。笔者认为,现行民事强制执行由法院主管的制度是我国基本国情的选择,应当坚持并完善。从长远看,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由行政机关主管,但要明确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司法审查权。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有关执行要件事实的规范主要是从法院审查的视角出发,易引起立案审查、执行审查、实体审理的模糊与混同,且在外部制衡缺失之时很难贯彻“实体—程序”的二元区分标准。民事执行的审查模式存在职权主义取证范围过度扩张的问题,有必要从当事人证明的外部视角为要件事实的快速查明提供事实信息与证据线索,遏制职权调查的扩张趋势并推进程序层面的审执分离。执行当事人、实体请求权、执行依据的实体审查程序应当明确当事人的应证事实、证明程序和证据方法,实体审理应在言辞辩论而非询问听证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审理;执行受理要件的程序性审查有必要提高立案庭不予受理裁定的标准,执行裁决要件的审查程序应明确适用范围且区分申请与异议。执行要件事实的审查体系在审查标准、救济竞合、统一裁决方面的规范化与证明机制在权利、程序、内容方面的充实化,将有利于实现以执行法官为核心的分权改革机制和以执行救济制度为重点的体系化制度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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