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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实施的触犯《刑法》应当被处以刑罚的行为。如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触目惊心,新形势下又呈现出新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的自身因素包括自我认知能力弱、自我评价能力弱、自我调控能力弱、自身法律意识弱。  相似文献   

2.
我国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国家之一。我国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途径就是限制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范围。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犯罪时不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但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的年龄应否有一个合理的上限这一问题却较少涉及。我们将从历史和刑法这两个视角来对这一问题进行审视并认为我国刑法中应当合理设定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的年龄上限 ,从而通过对适用死刑主体上的限制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我们认为 ,这也是我国限制死刑适用比较理性的选择之一。  相似文献   

3.
一、未成年人的法律界定及法律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是指未达到法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人,依据民法通则第 11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第 11条第 2款又有补充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体地讲未成年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由其监护人代为…  相似文献   

4.
十四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人转化抢劫行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应将转化前后的行为进行整体评价.鉴于十四到十六周岁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相对减弱,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对较轻,国家对于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保护政策,以及《刑法》条文侧重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意图,十四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宜构成转化型抢劫,对其造成的重伤或死亡结果,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认定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5.
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其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相似文献   

6.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加以认定,可以说是在法律未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加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刑法修正案(八)》对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制,有助于从根本上惩治人体器官犯罪,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所规定的人体器官犯罪涵盖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等四种犯罪。作为人体器官犯罪的对象,人体器官既包括活体器官,也涵盖尸体器官,但不包括同属人体材料的人体组织和人体细胞。在"摘取未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场合,只有在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故意的成立。《刑法修正案(八)》未将单位规定为人体器官犯罪的主体,且在对精神病人人体器官的特殊保护方面处于缺位状态,这实属立法缺憾。  相似文献   

7.
未成年人正当防卫的限度认定是正当防卫制度适用过程中特殊且重要的问题。为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应确立正确的立场,选择合适的路径。法的确证同个人与超个人法益的保全结合说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充分考虑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全面地论证了未成年人正当防卫具有更加充分的正当性依据,故应据此确立未成年人正当防卫限度认定的立场与标准。司法机关在选择未成年人正当防卫限度认定的路径时,既应强化未成年人正当防卫限度标准从宽的司法理念,又应设定未成年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判断的多元衡量标准,还应根据未成年人的不同年龄层次分别设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标准。  相似文献   

8.
专横的治疗行为超出了病患同意的范畴,其能否基于被害人同意的理论阻却犯罪的成立,成为德国学界医疗刑法研究的重点。医疗行为在目前德国的法律规定状况下,应该认为自始具备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仅在具备病患有效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阻却犯罪的成立,判例确定了患者的自主决定权至上。专横的治疗行为由于不具备患者事前的有效同意而使得医生需要承担身体伤害的刑事责任,但是德国理论界近年来发展出"假设同意"理论可以解决部分的专横治疗行为的案件,阻却违法的成立,适当降低医生的职业风险。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但在理解和适用中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即行为人犯后罪的时间节点不明确。比较各争议观点之优劣,未成年人累犯排除规定中的“不满18周岁”,应理解为只要实施前罪时不满18周岁即不构成累犯为妥。  相似文献   

10.
我国是限制适用死刑的国家之一.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但是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应否有上限或者能否通过对死刑适用的犯罪主体设定一个合理的上限则是我们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较少涉及的问题.从我国死刑适用主体年龄上限立法的历史沿革和国外立法现状、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罚的目的等角度来对这一问题进行审视,我国刑法应当合理设定一个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的年龄上限.通过对适用死刑主体上的立法限制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我国限制死刑适用比较理性的出路之一.  相似文献   

11.
浅谈学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人犯罪,又称青少年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刑律而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人的犯罪。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危害程度不断升级。据统计每100名罪犯中就有近10名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已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一道成为社会的三大公害,形势非常严峻。特别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集团化、低龄化趋势更加突出。因此,从各个环节入手,追寻对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探求矫正谋略,是当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成立一般累犯主体条件的限制,由于其只是笼统地排除未成年人犯罪成立累犯,而没有具体明确行为人已满十八周岁后实施后罪能否排除累犯的成立,理论界对其有不同的见解。考虑到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身心发育特点和犯罪的特殊情况,行为人犯后罪时即使已经满十八周岁仍然不应成立累犯。这样认定,符合法的实质公平正义之理念,切合我国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的宗旨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法条设计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既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目的,又符合国际社会一般立法体例保障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的人权的内在精神和潮流。  相似文献   

13.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下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一部分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倚仗法律保护肆意实施危害行为的"钻法律之空子"的情况发生,能够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使公众免受"12岁恶魔"的伤害。在作为调整对象的低龄未成年人一侧,最低刑责年龄的下调意味着他们必须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付出代价。戴上这只法律"金箍"的未成年人将不得不在法律的框架内保持自身行为的检点合法。当然,虽然法律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下调,但犯罪未成年人仍然需要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矫治环境中得到救赎,既不能"一放了之",也不能"一关了之"[1]。在"疏"与"堵"并行的同时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使低龄未成年人可以在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设计中树立起对法律以及他人权益的敬畏之心。  相似文献   

14.
未成年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与一人公司的规制问题是我国民事主体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大力提高 ,我国民法应以 8周岁作为未成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 ,公司法应对一人公司作出全面而统一的规定 ,以克服现行法的缺陷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八)》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在扩大特殊累犯成立范围的同时.将未满18周岁的人排除于一般累犯的适用范围,但是基于法律语言的不周延性,理论界对此新规定的理解不尽相同。以年龄为分界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不按普通累犯处理的“一刀切”做法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构成特殊累犯,却明显与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价值目标相冲突.建议对犯后罪时虽已成年但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应适用一般累犯规定从重处罚。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视角出发,寻求“法”与“理”的平衡。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特殊累犯。  相似文献   

16.
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作了相应修订,正式在立法层面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明确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成立累犯,扩大了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这些修订进一步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切实体现了刑罚社会化的要求,注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使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进一步走向完善,反映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最新动向。  相似文献   

17.
本文对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的行为辨认控制能力进行探讨 ,对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将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排除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标准的医学要件之外的观点提出质疑 ,认为刑法第 1 8条的精神病人应作广义理解 ,既包括狭义精神病 ,即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又包括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相似文献   

18.
我国《合同法》将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界定为拟制成年人,其所订合同为有效合同。但是,仅以劳动并获取收入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依据似乎牵强,实践中,拟制成年人的劳动相关的意思能力确有所提高,但与同龄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意思能力相差不大。因此,拟制成年人订立的合同仍应为效力待定。鉴于拟制成年人多有独立生活、意思能力渐强且从事劳动,为便利生活与交易,应在合同效力待定之中留有例外,以突显其"成年"属性。  相似文献   

19.
精神障碍者犯罪之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刑法第18条第1款中的精神病人还是第3款中的精神病人,都包括患严重精神病的人和患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人.辨认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和后果的能力.不能认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未发作时实施的任何犯罪都属于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从而使其都承担刑事责任或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在醉酒前对其在醉酒后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具有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反之,应依其醉酒后的实际精神状态确定刑事责任,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则不负刑事责任,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则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从宽处罚.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八)》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在扩大特殊累犯成立范围的同时,将未满18周岁的人排除于一般累犯的适用范围,但是基于法律语言的不周延性,理论界对此新规定的理解不尽相同。以年龄为分界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不按普通累犯处理的"一刀切"做法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构成特殊累犯,却明显与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价值目标相冲突,建议对犯后罪时虽已成年但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应适用一般累犯规定从重处罚。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视角出发,寻求"法"与"理"的平衡,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特殊累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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