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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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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我国的犯罪低龄化日益严重,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事例不绝入耳。于是,许多专家学者以及实务界纷纷要求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但应当考虑的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出于多方面原因,从伦理的视角看,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有违中国"恤幼"的历史传统、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以及刑法的宽容性、人道性,也不符合对未成年人保护、教育的目的;其做法治标不治本,并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故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没有下调之必要。  相似文献   

2.
逐渐频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激起学术界及公众对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热烈的讨论,争议的焦点在于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还是保持十四周岁不变。文章通过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案件,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学术界调整责任年龄不同的观点进行评析,并对降低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说理。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完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配之以专业的矫正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协调治理,未成年人才能得到更切实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当下,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严重违法行为干预的缺失,引发学界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关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调整直接关系到罪错少年的处遇范围,进而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防控效果。通过对域外刑事责任年龄的刑法规制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我国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设置相对合理,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司法实践操作中的灵活性明显不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存在缺陷。针对上述问题,应当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坚持以14周岁为基础、以12周岁为例外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为处在14周岁至16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人提供更多的出罪机会,同时从刑罚方式与非刑罚处罚方式两方面入手对当前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刑法只规定了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从自然规律、刑罚目的等各方面进行考察,刑法都应规定刑事责任的最高年龄。在完善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无刑事责任年老者的危害行为的处置可参照对未成年人危害行为的处置办法。  相似文献   

5.
未成年人犯罪之刑事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进行完善时,刑法应直接规定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明确列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罪名;增设时未成年犯罪人不得适用无期徒刑、"不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的规定;放宽未成年人犯罪人适用缓刑、减刑、假释的条件等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四周岁的人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此,我国刑事立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处在这个年龄阶段上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称为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因为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受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成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与成年人有诸多不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之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具有不同特点。与此相适应,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仅在诉讼的基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中规定: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同时又规定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受刑罚处罚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涵义不同,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和学理上都令人产生疑惑。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是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法律特征中的“应受刑罚惩罚性”以“应负刑事责任性”取代更为确切。另外,在刑法中应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已满十四周岁降为已满十三周岁。  相似文献   

8.
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其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相似文献   

9.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存在限制论、罪名说与扩张论、罪行说的对立,而限制论和罪名说应该得到提倡;现行刑法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并存;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应该突出未成年人特殊权益之保障。即使从立法上扩张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范围,也必须经过反复论证。  相似文献   

10.
2017年2月15日,公安部发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即此征求意见稿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降低至14周岁。这引起了不少学者的质疑。鉴于近几年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事件频发,且呈现低龄化、暴力化的发展趋势,加上缺乏切实可行的教育矫正方式,有必要适当地发挥法律的威慑性和惩罚功能。这可以让一些心智早熟的未成年人消除"违法也不用被惩罚"的认识,遏制恶性案件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受害未成年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1.
随着社会的发展,虽然未成年人无论在体格上还是在智力上以及对问题的分析,对是非的判断都似乎达到“成人水平”,但受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未成年人所受刑罚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符,削弱了法律的合理性和法律的正义性。但是受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的影响:一个文明的国度不应丧失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抢救的信心,不应扩大对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惩罚。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者实质上是迷信刑罚万能,与刑罚目的相悖,是在推卸国家、社会、家庭所应承担的对未成年人教育的责任。  相似文献   

12.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有许多量刑从宽的规定,程序法中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其都体现了从宽处理的倾向。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等趋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比例也在增加,如果一味从宽从轻,不利于对犯罪的预防和社会治安的维护。本文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行为及心理矫正的措施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体系”向来为民法学中的疑难问题,《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亦存在较大的争议。未年成人致人损害责任体系的核心在于未成年人责任能力制度,而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之构建又取决于法律体系所欲实现的内在价值体系。自《民法通则》以降我国法律完全否认了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从而由其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此种立法模式固然实现了充分保障受害人利益和未成年人利益的价值追求,但是却并未能够兼顾其他现代侵权责任法所追求的价值。法学、心理学、人类学、社会学、教育学以及经济学等新的研究成果共同指向只有将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按照其年龄予以类型化,也即区分为绝对无责任能力与相对无责任能力,才能够在损害预防、受害人保护、未成年人养成、鼓励父母养育子女等诸多现代民法典之内在价值体系中实现最佳平衡。  相似文献   

14.
The system of liability for damage caused by minors has always been a difficult problem in the field of the civil law, and there are also major disputes during the drafting of the tort liability law and civil code. The core of the liability system of the damage caused by minors lies in the system of the tort capacity of minors, which depends on the internal value system that the legal system aims to realize. Since the publication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1986), the Chinese tort law has completely denied the responsibility capacity of minors, so that their guardians should bear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Although this legislation mode has realized the value of fully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victims and minors, it does not take into account the value pursued by other modern tort laws. The new research results in jurisprudence, psychology, anthropology, sociology, pedagogy and economics point out that the capacity of minors should be further classified according to their age, that is to say, into absolute incapacity and relative incapacity. Only in this way many values pursued by the modern civil law systems can be balanced,such as preventing damage,compensating victims,cultivating minors,and encouraging parents to bear and raise children.  相似文献   

15.
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中的“二人以上”并非只能是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法益侵害行为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同样可以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道,构成共同犯罪。但是,由于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而阻却有责性,因此法律不予追究。认定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构成犯罪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利于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共犯的责任的追究,以便合理的处理案件。  相似文献   

16.
我国法律未规定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问题,国内法学界和司法精神病学界对此问题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吸毒者陷于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该如何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上。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应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而不能由司法鉴定人员以精神病学的角度来认定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17.
由于立法上缺乏刑事责任年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陈述和骨龄鉴定认定依据均存在问题;刑事证据采纳标准和司法成本影响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处于不确定状态。对此,立法上应明确规定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严格户籍管理,适当运用骨龄鉴定,严格遵守证据的采信规则,合理规划司法成本。  相似文献   

18.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实施何种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条规定的是具体的罪名还是行为 ?应该重视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 ,以及故意杀人成为特定罪的结果加重犯 ,对于这一年龄阶段的人所实施的奸淫幼女行为 ,在追究刑事责任时 ,应具体分析。还有关于抢劫罪、贩毒罪的理解与适用  相似文献   

19.
据统计,河南省某县2005~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达到183起,占总案件的21%。结合该县具体情况,青少年自身素质的欠缺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是引起未成年犯罪众多因素中主要的两方面。因此,我们应当提高青少年的自身素质,增强对不良社会影响的抵抗力,同时,倡导社会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确保青少年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0.
自由刑和财产刑虽然都是被告人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但是二者有着不同的功效、目的和作用,两者不是简单的加减关系,也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二者之间不能易科;为弥补行政“追缴”、“没收”而适用财产刑的做法,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违背了法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应排斥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财产刑,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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