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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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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弃权后可否另选他人,1988年8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这一询问,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写票投票注意事项为参照答复:"每提一名另选人,必须否决一名候选人。"此后各届全国人大会议的选举办法均规定:"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的理由是放弃对某一职位的选举权利后,不宜再对此职位行使另选权利;弃权后可以另选他人的理由是放弃对某一候选人的选举权利,不等于放弃另选他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笔者认为,投"弃权"票就是在"赞成""反对""另选他人"之外的第四种表达,这种形式的"弃权"后,当然能"另选他人"。其一,法律并没有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的前提条件。选举法第四十条(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中,并没有给"另选他人"设定前提条件。"赞成""反对""另选他人""弃权"是并列的关系,并不是互为前提的。其二,弃权后能否另选他人和弃权后能否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是性质一样的问题,既然弃权后能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那么弃权后也就应能另选他人。各地、各级人大的选举中都认可"弃权"后是可以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的。如:选举六名副县长,选票上确定了七名候选人,某人在填写选票时,对其中一个人"弃权",对其余的六个人"赞成"。这样的选票一直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相似文献   

3.
依据选举法第四十条、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来看,选民或代表在填写选票时,大致有四种投票选择:分别为投赞成票、投反对票、另选他人、弃权后另选他人。对前三者投票选择方式,基本无异议,但是对第四种投票选择方式意见分歧较大。之所以存在争议,关键是法律条款对"也可以弃权"的规定比较原则。因此,在制定选举办法和印制选票时,对于弃权后,不论是允许另选他人还是不允许另选他人,都不违反法律规定。从维护代表或选民自由意愿表达权利角度考量,应该对"也可以弃权"条款的立法内涵做更为宽泛的解读。毕竟从法律条文看,"也可以弃权"并没有明显的放弃选举权利的立法意思表示。假如选民或代表不参加投票选举,则意味着放弃了投票选举的权利。如果选民或代表在选举时对选票所列全部或部分候选人既不赞成也不反对,同时又另选了他人。  相似文献   

4.
论弃权     
弃权,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议事体的构成员或选民不参加会议或进行选举,放弃自己的权利;另一种则是在选举或表决时,投弃权采,在既不赞成也不反对这一意义上的弃权。本文着重讨论后者。我国在选票或其他投票上,常常规定3栏:赞成划“”,反对划“×”,弃权划“○”,3者各自有不同的功能,彼此又是独立的。但到了计票时,弃权的独立地位不见了。或者抹煞弃权的作用,或者将夺权票与反对系同等对待。这与设定弃权这一宗旨是相修的。因此,研究如何保障弃权独立的法律地位,或者通过法定程序废弃弃权制度,对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进一步…  相似文献   

5.
笔者认为,将“未按表决器”与“弃权”两项合二为一来计票较妥. 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免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有关人员时,其表决方式由举手表决到无记名投票,再发展到现在的电子投票表决.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进行选举或者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即:赞成(同意)、反对(不同意)、弃权三种结果.对于未按表决器的问题,不能单纯的只理解为保留意见,应归类于弃权范围内.  相似文献   

6.
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表决的原则、方式、程序、法定人数、计算基准、意愿表示(如赞成、反对、弃权)、表决结果公布和表决的免责权等内容(选举投票不同于本文所说的表决)。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采用的是合议制形式表决制度是人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表决是人大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和人事任免四项权力,都是通过表决实现的。表决制度科学和完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人大权力能否正确实现。  相似文献   

7.
关于投票选举权的行使,一般要进行差额选举,有四种法定选择方式,即:赞成、反对、弃权和另选他人.选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关于投票表决权的行使,原则上都是等额表决,只有三种选择方式,即:赞成、反对和弃权,不存在另选他人.随着电子表决器问世,在电子表决中,有可能会出现未按表决器或按表决器过轻没有反应、按键失灵等特殊情形,被显示统计为“未按表决器”人数.笔者认为,“未按表决器”一般相当于投票表决中空白票,在一定程度上也相当于“弃权”,但不同于“弃权”.  相似文献   

8.
一、弃权原则1、弃权原则弃权原则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弃权是指“一方对合约权利的明确放弃”。根据杨良宜先生的解释,弃权原则是指“当合约一方清楚知晓对方违约或意欲违约,却做出某种明确的行为表示其不加反对甚或同意时,该合约方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法律上的弃权,导致其原有(某项)合约权利的暂时或最终丧失”。这个定义表明弃权原则只适用于一方事先已经知道违约而放弃的情况。但是,1970年的英国的PanchandFreresSAV.ETGeneralGrainCo案扩大了弃权原则的适用范围,该案将弃权原则的范围扩大至一方事先并不知道对方违约的情形,即“…  相似文献   

9.
在人大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某项法律、审议通过某级政府工作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时,一般都会有少部分人大代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这部分反对票虽少,不会影响到某项决议的通过,但我们应当重视这种反对意见的存在,并从这种反对意见中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的不足,尽量减少工作中的失误、用人上的失策。  相似文献   

10.
“下面,开始表决《关于市政府将亳州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草案),请按表决器进行表决。”主持会议的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学信的话音刚落,会议室的屏幕上立即显示出表决情况:“20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  相似文献   

11.
新事评点     
《江淮法治》2014,(3):5-5
正江西省:人代会首用无记名电子表决器1月20日下午,江西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预备会议上,550多名省人大代表郑重地按下无记名移动电子表决器的表决键,对议程进行了逐项表决,这是该省人代会首次使用电子表决器。据悉,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大会和主席团会议选举和表决各项决议,均将使用无记名移动电子表决器。投票时,代表们只需在表决器上的"赞成"、"反对"、"弃权"三个按钮中作选择,并按下相应按钮,即可完成投票。投票结果  相似文献   

12.
在一个公司中股东会对一个公司的决策、董事会人员任免、财务预算、利润分配等重要事项都有着决定权。而股东会的决议按照章程一般都是多数表决权通过,同时,在公司内部一般采取的是资本多数决择原则,因此,那些持有多数股份的大股东就会对公司进行实际的操控和管理,出现了"一股独大"的局面,从而间接地忽略甚至侵害到了小股东的利益,对于前述情况,小股东如何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呢?为此本文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总结了小股东的各项法律权利,可以与大股东抗衡。并且如果这些权利的行使遇到障碍,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进行救济,也分别列出了相应的案由以及适格被告,以此也可以确定管辖法院。  相似文献   

13.
在一年一次的地方人代会上,照例都要表决通过关于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多年来,都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主持人高声呼喊:赞成的请举手,反对的请举手,弃权的请举手。大礼堂(会议厅)黑压压一片坐满了代表,到底有多少人举手赞成,也很难一一数清。有时主席台上有个别人举手表示弃权或反对,会议主持人也  相似文献   

14.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代表法》和《选举法》并未对“未按”这种现象作出明确规定,故而无论“未按”产生的原因如何,其与反对、弃权、未出席的最终作用一样,造成的皆是直接或间接“不赞成表决事项”的这样一种结果. 然而,“未按”与保留个人意见的“弃权”毕竟还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因为,“弃权”是“人作为程序主体在实现实体权利或为保障实体权利不受侵犯时所享有的一种自主权利”,因而直接将“未按”视为“弃权”确实是不妥的.而将“未按”表决器视为“操作失灵”,笔者认为这样或许还更为准确一些.  相似文献   

15.
大千世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草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闭幕会上因未获半数赞成票未能通过。据悉,修改决定的表决结果是:赞成77票,反对6票,弃权42票。按常委会实到125名组成人员计,赞成票已过半。但我国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1条明确规定,常委会表决法律案等,要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而赞成的77票正好相当现常委会154  相似文献   

16.
2010年汤姆金斯案是迄今为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米兰达规则适用的最新案例,它第一次对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的行使方式作出了决定.法院判决要点是,嫌疑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明确地援引其保持沉默的权利;嫌疑人可以被合法地假定放弃了其保持沉默的权利,尽管他们没有放弃权利的明示的意思表示.汤姆金斯案颠倒了米兰达案决定,为嫌疑人行使保持沉默的权利施加了过重负担.  相似文献   

17.
人事任免权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事任免工作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几乎每次省人大常委会都有人事任免事项。因此,做好人事任免工作,是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例如前不久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人事任免工作任务就比较重。既有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议程.又有任命省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政府组成人员、省法院法官的任免议程。为了圆满完成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的任免工作任务,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有关领导同志的指导下,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相似文献   

18.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采用"议案"形式。首先,基于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的涵盖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信春鹰指出,全国常委会讨论决定的议案主要法律案、决定案、决议案、人事任免案等四类。其中人事任免案包括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国家监察委员组成人员的议案。  相似文献   

19.
笔者认为,除去技术设备故障等客观因素外,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未按表决器”行为,既不能算作弃权,也不能视为保留个人意见,其实质就是不履职不作为.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表决、电子计票方式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得到广泛推广和运用,电子表决系统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无记名表决要求,相应地设置赞成、反对、弃权三种表决键.对于表决事项,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既可以表示同意相应地按下赞成键,也可以表示不同意相应地按下反对键,或者对表决事项难以决定相应地按下弃权键.  相似文献   

20.
153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156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郑重地按下表决器大屏幕上先后跳出三组数字. "通过!"吴邦国委员长的话音刚落,会场里响起热烈掌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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