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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减刑制度司法实践的反思与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需要我们进一步认识它在改选罪犯中所起的作用。减刑制度有效地调动了多数罪犯的改选积极性,稳定了罪犯的改造情绪。但是,减刑在实际适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监狱法制体系、完善减刑制度的个别化原则、废除减刑比例规定、确立全国统一的减刑标准等多项措施来确保减刑的有效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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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司法程序遗忘的角落——对减刑程序的理论反思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减刑在性质上属于刑罚的变更而非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其是对终审判决的修改,应归属于审判权的范畴,按照司法的程序进行运作。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减刑的适用是按照一种近似于行政报批程序来运作的,存在诸多缺陷。完善减刑程序,就必须使之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以建构三角形的诉讼构造模式为目标,按照司法程序的要求对减刑程序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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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限制减刑是我国刑法中新增的死刑执行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个指导案例,对其适用的案件类型、适用步骤和条件进行了提示。但由于刑法规定本身存在争议,学界对死缓限制减刑的性质以及适用条件的研究不够,导致指导案例在相关事实的评价上缺乏均衡,所得出的结论也有违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则之嫌。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必须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下,结合其法律性质和立法意图,依据相关死刑政策以及量刑方法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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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以晚近司法解释为中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1 997年 1 0月 1日之后仍存在适用类推定罪量刑的情形 ;从轻不是指每一具体法条的两两比较 ,而是在两部法律之间寻找一个整体上处刑较轻的法律 ;适用假释、减刑等的前提条件从旧并不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在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中 ,应当考虑到从旧兼从轻原则 ,以决定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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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减刑、假释适用已有很长时间,但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减刑、假释的适用不尽如人意。为更好发挥减刑、假释作用,针对减刑、假释弊端,需进行制度改革、程序改革和环境改革,设立虚拟减刑制、预定假释制、统一考核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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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普通减刑制度存在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刑罚预防犯罪功能的实现,有损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破坏我国整体的刑罚结构等缺陷。建议调整现行刑罚变更执行司法政策,大幅度提高假释适用比例,减少普通减刑的适用,建立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刑罚变更执行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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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个别化原则在于使刑罚适应具体犯罪的具体情况,从而实现刑法的公正性。本文从人格调查制度的适用不应当只局限在起诉阶段与量刑阶段,在行刑阶段运用人格调查制度更能体现刑罚个别原则,尤其是假释、减刑这两个对于犯罪人来说具有“激励作用”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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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基础是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宽"的方面,体现了谦抑性: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从宽处罚: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增加了坦白从宽作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废除了13个罪的死刑,符合了减少死刑的国际大趋势;社区矫正制度在刑法中正式确立。在"严"的方面,体现了重刑化:提高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期限;延长了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最低期限;提高了死缓犯减刑后的最低服刑期限;增加构成特别累犯的范围;增加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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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性质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法学》2017,(3):77-92
《刑法》第383条中的"终身监禁"只是"不得减刑、假释"的同位语,终身监禁是死缓适用的一种情形;《刑法》虽然没有在第50条规定终身监禁,但应当将终身监禁纳入《刑法》第50条的范围内予以理解和适用。被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实际上存在三种结局:其一,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的,执行死刑;其二,在死缓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丧失终身监禁的前提,即只需要执行25年有期徒刑即可;其三,在死缓执行期间,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与假释。但是,《刑法》第383条第4款的"不得减刑"只能是《刑法》第78条中的"可以减刑"的例外规定;如果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因而应当减刑时,则不再执行终身监禁。因此,绝对的终身监禁只有一种情形:被判处死缓并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间没有实施情节严重的故意犯罪,且没有重大立功表现,在减为无期徒刑之后也一直没有重大立功表现。对于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即使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导致量刑畸轻,也不得以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为由采取其他原则。换言之,首先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确定应当适用的法条,然后再考虑如何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对修正前的贪污、受贿犯罪不应当适用终身监禁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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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的刑罚执行实践中,减刑、假释都是先由监狱提出建议后才能得以适用,而监狱启动减刑、假释建议的一个基本根据就是罪犯的考核得得分以及根据考核得分所获得的授奖情况。罪犯的考核得分越高,名次越靠前,就会被视为“确有悔改表现的”,从而获得越多的被减刑、假释的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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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平等是刑法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主要的行刑制度。在这些制度的设计中,立法者应当贯彻刑法平等的精神,最高司法机关也应当本着平等的理念对这些制度的适用予以规范。但是无论是从立法的视角还是司法解释的角度,我国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中均存在一些不平等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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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犯罪时未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的标准就应当放宽。我国刑法的减刑假释制度,没有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予以特别规定,不利于对这些人的教育改造。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立法上应当做出区别于成年罪犯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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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我国在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是国家刑法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重要体现。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对罪犯减刑、假释的规定不尽统一,加之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假释的适用存在不少模糊认识,从而造成减刑、假释的适用缺乏统一性,成为最容易发生徇私枉法问题,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环节。前不久,安顺市检察机关对辖区看守所及五个监狱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从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30日止,监狱共有罪犯减刑5289人、假释20人。笔者结合这次专项检查活动中减刑、假释方面暴露出的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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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实地和书面的调查,考察我国目前减刑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对策,供立法及司法部门参考。 一、减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减刑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通过调查,笔者发现我国减刑适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案件法律文书内容过于简单,字迹潦草难辨,个别案件材料不全。由于案件数量过多,为减少减刑工作中不必要的重复劳作,几个相关的业务庭均制作了合议笔录、结案报告、审批表等制式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办案进度。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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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即“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可见,我国刑法中的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从这一规定所表述减刑适用的对象来看,是比较清楚的,但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又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