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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地位是指某一条款在基本权利内部乃至宪法规范体系中的效力,取决于该条款在特定宪法秩序中的法律属性。尊严条款因其法理基础、宪法文本表述及宪法解释实践的差异在各国宪法上享有不同的地位,归纳起来可分为宪法原则、基础价值、规定功能的宪法概念。我国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的哲学基础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人是目的、人格发展、交往理论,而是着重于个人的名誉与荣誉保护;宪法文本表述并非人的尊严、人性尊严,而是人格尊严,且该条既未规定在总纲中,亦未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之首,即使与"国家尊重与保护人权"一款结合起来阅读,亦无法取得与其它国家宪法上的规范地位。人格尊严在我国宪法上属于独立条款,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具体的法律内容,在宪法解释过程中可作为规范与特定宪法事实相涵摄,证明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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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也有尊严,但不能高于人的尊严,更不能建立在侵犯人的尊严基础之上.侵犯人的尊严有私人间的个体侵犯、当权者的侵犯、“上位者”的侵犯、多数人的侵犯等等.国家权力直接侵犯或参与侵犯人格尊严往往危害更大,而最严重的侵犯人格尊严多发生在国家权力与民间联手之时.宪法保障人格尊严意味着国家权力不仅不能侵犯人的尊严,还有保障人的尊严之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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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集中体现了人的价值与尊严,构成了宪法价值的基础和核心。生命权的宪法化体现了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实施统治的一种工具或手段,生命权的宪法确认则意味着国家或政府负有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生命权的道德的、法律义务,使生命权成为社会共同体价值体系的基础。21世纪的社会发展对生命权的宪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当主动、积极地寻求扩大生命权价值的有效形式,强化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为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知识、与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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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的尊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的尊严表征着人是主体、目的,而非工具、手段,拥有不可侵犯与不可剥夺的尊严,是法律主体概念得以成立的基础。就现代社会而言,法律的根本目的即在于保障人的尊严的实现,人的精神性存在的特质,决定了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为人们的根本追求。在保障人的尊严得以实施的路径上,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层面,来保障人的尊严得以存立的根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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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孔武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3):74-81
宪法上基本权利的保障有其基础理论和核心内容,西方实证宪法和宪政理论都肯定“人的尊严”构成了人权的内核。人的尊严是人权宪法保障的哲学依据,是人权生长的原点,是对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种规范性表述,而非描述性表述,其中蕴含着一定的价值判断,表明“以人为本”已经从实证法形式上升为国家理念,构成了我国宪政制度建构的根本,是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宪政和人权理论与制度的坚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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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7,(3)
由于人与人格、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人的尊严与一般人格权存在不同,我国《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无法与德国基本法上的"人的尊严"进行简单的类比或者等同。我国《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更倾向于一般人格权,将人格与尊严放在一起只是为了提高人格权的保护力度。民法上一般人格权是宪法上一般人格权"间接"适用于民法的产物,同时,民法典规定一般人格权成为民事立法者落实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的结果。宪法上一般人格权和民法上一般人格权都旨在对未列举的人格权进行保护,其具体内容都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来进行填补,但是这种填补必须依据宪法和民法上有关一般人格权的规定来进行,这是法官依法审判的应有之义。一般人格权内容的非法定并不排斥其依据的法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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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科学地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集中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拨乱反正的伟大成果,表达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建国以来最完备、最合乎我国国情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于全国各族人民的安居乐业,对于四个现代化的实现,都是不可缺少的法律保证.因此,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意义是特别重大的.宪法尊严,就是它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不可侵犯性.具体地说,就是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它,它是一切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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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文宪法本是个宪法文化类型的概念,不是宪法渊源的概念。只有规范与牵制权力运行的规范才可能是不成文宪法。任何宪法的精神都当是人的自由与解放,侵犯人的尊严的规范不可能是不成文宪法。判断不成文宪法当遵守三大标准:符合宪法精神、不违反宪法典、具有宪法位阶。不成文宪法的存在依赖不成文宪政,而世界上不存在任何违反宪法文本的宪政。不成文宪法的学理基础不能仅仅来源于经验性事实,它必须同时源于价值预设。中国是否存在不成文宪法是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但是任何权力扩张行为及其规范都当排除在外,强权≠宪法当是宪法学的金科玉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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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宪法诉讼制度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建立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对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从宪法诉讼的概念、特点,建立宪法诉讼的必要性,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若干问题等几个方面谈了作者的看法,并就如何构建我国宪法诉讼制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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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人为本"的宪法涵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修宪观,以人为本不仅禁止国家权力侵犯人的尊严,而且要求国家积极保障个人有尊严地生存、发展的条件.从历史上考察,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当代有着崭新的内涵,与传统的人本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亦涵盖了西方宪政史中"人的尊严"的理念,其核心意义在于明确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关系,确立国家最高价值在于人权保障的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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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规、规章的效力──兼及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张吕好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法制统一是我国宪法上的原则。法制统一的基本含义是在宪法的最高权威下任何组织、个人的任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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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德国民法典体系的主要理论根据是萨维尼的法律关系理论和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理论,并具有概念法学特色,其指导理念是个人主义。德国民法典在理论上具有先进性,在体系上具有科学性。随着社会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德国民法典的指导理念和体系显现了它的局限性。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和变革德国民法典体系。"以人为本"是我国民法的指导理念。以人为本的"人"是个体性、社会性和历史性的统一体;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每个人也都以他人为目的。我国民法典规范结构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不根据基础权利构建请求权体系;区分履行义务请求权和承担责任请求权,构建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相对应的请求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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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自由·自主--住宅不受侵犯的价值蕴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住宅是人们生活、生存的场所,更是人们寄寓温情与安宁的家园。作为个人的栖息之地,住宅自古以来就受到特别的保护,俨然作为与社会相对隔离的堡垒。近现代以来,住宅不受侵犯权已经成为普适性人权,它通过私人领域的划定,保护着人的安全、自由、自主,并以此凸显人的尊严。正是住宅不受侵犯权对人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各国均将其纳入宪法之中,并以不同于物质财产权利的精神性权利而熔铸在法律文本与民众心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