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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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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序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国际性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1/1981)“仓至仓”条款及《伦敦学会货物条款》(1/1/1982)“运输条款”在保险责任终止规定方面无实质性差异。无论是“仓至仓”条款还是“运输条款”都对保险责任的终止规定了许多不同的条件,只要这些条件的其中一个得到满足,保险责任就告终止。“最后仓库”及“用作分配、分派的储存处所”就是保险责任终止条款规定的两个责任终止条件的内容。由于利益及理解  相似文献   

2.
廖建梅  杨斐 《政法学刊》2005,22(5):52-54
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履行赔偿责任,但在一定条件下保险人的责任可以免除或减少。保险合同 同时又是一种格式合同,对格式合同的订立和解释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保险人必须履行自己公平拟约、提醒和说明义 务。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 方的解释。  相似文献   

3.
一、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二、保险合同中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理赔。  相似文献   

4.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在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切险”现行条款,其承保范围存在着一些不明确之处,容易引起争论。但随着有关行政规章的出台和典型案例的出现,其承保范围也开始变得明确。本文试图论述PICC货物“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并与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在1982年1月1日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ICC)A条款》相比较,从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一、PICC货物“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我国保险界对PICC货物“一切险”承保范围的认识我国保险界对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切除”的承保范围历来颇…  相似文献   

5.
略论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上述规定,确立了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所谓订约说明义务也称为“醒意义务”,即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订立之际,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涵义之义务。此项义务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性。订约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一切保险人均负此义务,且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等方式予以限制或免除。2先合同性。订约…  相似文献   

6.
归纳实践中保险商品的售卖方式以及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揭示争议的缘由。解决问题的向度包括:统一法律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和保险合同中包含的"责任免除"条款的范围,要求保险人在合同中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标明;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应当在确定保险合同之前进行;判断是否"明确"的标准应当根据具体的交易情景做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保险人举证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理顺保险代理人销售保险商品的利益驱动力,投保人应对保险合同内容主动获知;强化投保人"保险人已经对免责条款对我进行了明确说明"复写及签字的做法。  相似文献   

7.
保险法针对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形,规定了保险人的提示对方注意并且明确说明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义务,以及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所谓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文义涵盖过宽,将合同中一切限制保险人承担危险范围的条款、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义务的条款皆统括于其中。保险人免责有复杂的原因,既可能与相对人的违约或其他过错有关,也可能是国际通行的业务规则,还可能是保险法明确规定的结果。因此,如果不考虑保险人免责条款的多样性,将其一概纳入说明生效规则的适用范围,可能导致该规则在司法中的滥用。笔者通过分析保险合同中某些免责条款所具有的特殊性,提出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应限制其适用范围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责任期间,是指保险人承担货损风险责任的期间。英国海上保险法称之为“风险的开始与继续”,我国货运险条款称之为“责任起讫”。保险人只对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标的因承保风险所致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保险责任期间是海上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它与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直接相关。以往我们分析保险合同时,往往较多地注重对  相似文献   

9.
在司法实践中,当涉案保险单适用198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以下简称人保一切险条款)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承保范围,是亟待解决的审判难点问题之一。为此,本文试图在归纳和评析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法律规定,并基于人保条款和英国伦敦协会保险条款的关系,适当参引英国海上保险的相关规定,阐述以下之个人观点。一、人保一切险条款概述198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参照英国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1963年)的基础上,修订了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使之成为我国目前使用最广泛的国际货运保险条款。该条款第1条“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10.
除外责任是保险合同的核心条款,对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影响至关重要。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是当事人控制风险,分配权、责、利的工具;法定的除外责任则是国家平衡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利益、使社会和谐有序的手段。因此,除外责任是实现公平的平衡器。原则上,当事人对除外责任有约定的,应当遵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执行法律规定。凡保险合同成立而且有效、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引起保险事故的原因既没有落入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也不属于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保险责任情形的,保险公司均应承担保险责任。此为一般通则,虽无争议,但保证保险合…  相似文献   

11.
保险制度是商业贸易的产物,保险的基本职能之一在于分散风险,即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且该损失在承保风险范围内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实务当中,时常出现保险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得不到救济补偿的情形,因而确定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关乎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保险保障,也影响着保险人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本文旨在论述实践中保险责任开始的界定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争议,从而提出完善保险责任规定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2.
内河船舶及船载货物损失不适用共同海损法律制度。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损虽然应当适用于海上或者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的法律关系,但发生共同海损纠纷的船舶仅限于海商法规定的船舶,船舶权属登记机关登记为内河船舶的不是海商法规定的船舶,故登记为内河船舶的船舶在不是沿海内河中航行时发生船舶及船载货物损失不适用共同海损法律制度。西江是内河,亦非沿海内河,故在西江及其支流上航行的船舶及其船载货物发生损失,不适用共同海损法律制度。保险合同在签订时保险人应当履行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并有证据予以证明。未尽此义务者,所约定的条款无效,不得加重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责任。保险理赔额不以保险金额为准,以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实际损失额为准进行理赔。禁止任何人利用保险牟取额外利益。  相似文献   

13.
马宁 《环球法律评论》2011,33(1):119-130
保证制度本是英国立法者为帮助保险人评估与控制风险水平而创设的,但保险人却通过任意扩大保证事项的范围,特别是引入合同基础条款,将保证演绎为帮助其逃脱保险责任的工具.故而英国正在修订法律,尝试通过否定合同基础条款的效力,废除肯定保证制度,限制特约保证适用的方式来消除保证的负面效应.借鉴前述立法经验,我国应将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肯定保证条款与投保人的告知不加区分,违反肯定保证一概适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同时,有鉴于特约保证具有难以替代的独特价值,因而我国<保险法>有必要赋予保险人通过规定特约(保证)条款的方式控制风险水平的权利,或至少应承认实践中此类条款的合法性.但为限制保险人通过滥用特约条款,逃避应尽保险责任情形的出现,应仅在被保险人违反特约条款的行为与保险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且被保险人具有主观可归责性时,方可允许保险人藉此免除其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4.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保险标的风险程度的复杂性,商行为的逐利性,使保险人在格式合同中除设置专章免责条款外,有些免责条款则散落在整个合同的其他章节内,有的则隐含在某一条款的后面未明示,  相似文献   

15.
保险人承保海上货物基本险的责任期限,国际上通常适用"仓至仓"条款,但实际业务中,如FAS、FOB等条件下,即使买方投保了包括"仓至仓"条款的相关保险,保险公司也不对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这种矛盾现象可由《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解析。  相似文献   

16.
常淑静 《山东审判》2004,20(2):42-46
格式合同最早出现于19世纪后期的英国,随后在 世界各国得到广泛使用。目前我国的银行、保险、运输、 旅游、供用电气水热、商品房销售、通讯服务等领域的 合同均使用格式条款。关于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 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 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特别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究其原因,除了由于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经验不足等原因外,经营规则不尽完善,保险条款不够清楚,致使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对条款的解释和认识有差异,是保险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正确、合理地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成为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关键。本文拟就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适用方法作一探讨。一、保险合同属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依法建立危险损失补偿关系,约定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意思表示,具体说,就是…  相似文献   

18.
周优育 《法制与社会》2011,(29):289-290
保险合同作为最典型的格式合同,常因其格式条款内容为人所诟病;因此,现行的保险法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但作者认为,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投保人对于保险格式条款的阅读行为应是其当然义务,不容放弃;且应依据其个体能力的差异,设定相应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9.
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之诉中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它根源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即当保险标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依据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侵权关系,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要求赔偿。这种双重的补偿会使被保险人得到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补偿,从而获利,不符合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也不符合保险中的赔偿原则。基于此,我国的《保险法7)和保险特别法《海商法})都规定了代位求偿权,被…  相似文献   

20.
论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和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遭受与航海有关的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所发生的毁损、灭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赔偿责任,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在保险实务中,保险标的的损失常常是由于第三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保险赔偿后,应该将他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此即为通常所说的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被世界各国法律所承认。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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