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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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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泽华 《政法论坛》2023,(2):180-191
我国传统上对高校公职人员采取单轨惩戒制。学术委员会独占性行使学术不端审议认定权,相关政纪处分需遵循“审议前置、依据必要、程度均衡”原则。当前,部分学术科研人员被纳入“政务处分—处分”双轨惩戒体制,这在监督主体、追责机制和处分规则等方面整合了高校多元监督格局,也使其内生出学术自由与监察效能和行政主管与统一监察等之间的张力。在该体制下,高校学术惩戒制度定位于高校学术自律,能够相当程度发挥践行学术遵从和专业责任追究等制度功能,由此尊重高校学术传统和科研规律、弥补一般公职责任追究机制相对缺陷。未来应促进其功能实现并对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制度维系上,尊重高校对学术科研人员的惩戒权,明确监察机关无权作出学术处分、维持学术委员会的学术不端审议认定独占权、厘清政务处分之审议前置的前提和范围;在制度调适上,明确学术惩戒工作中监察机关的应然角色,如调查取证中高校监察派驻机构的适度参与、双轨惩戒中监察建议的衔接功能;在制度贯通上,促进行政监管与监察监督的联动协作,明确双方职能界限,加强对行业性问题的监察并推进专项治理。  相似文献   

2.
秦前红  石泽华 《法学》2018,(12):65-75
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国家监督体系形成"人大监督—专责监督—内部自治"的三维共治格局。实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纳入"派驻全覆盖",其他单位和企业应以不派驻为原则、派驻为例外,并理顺其内部监督与国家监察之关系。"所管辖的行政区域"仅指"基层行政区"和"非行政区的区域",在"地区""盟""旗"设立的监察委员会是独立一级监察机关。监察派驻机构因资格取得而非名义代表的实质,由此形成其"产生于内、独立于外、接受监管"的相对地位,以及在权、名、责三要素上游走于形式分离与实质牵连之间的主体特征。监察派驻应以"工作需要"为实质要件,不得以派驻机构"取代"独立一级监察机关;其审批程序应区分单位和区域两种不同情形,以上级机关批准为底限,对区域派驻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相似文献   

3.
江利红 《法学》2018,(3):80-89
当前正在推进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在合并行政监察机关等部门的基础上成立监察委员会,并将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职能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行政监察包括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等3项职能。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决定或命令的情况以及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效果和效益进行的日常性的内部监察活动。从监察委员会作为"专职反腐败工作机构"的性质定位,与监察对象之间的外部监督关系以及监察对象仅限于对人监督等特性来看,不宜整合这两种监察职能。行政廉政监察职能与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定位等相适应,应当纳入监察委员会,但必须结合监察委员会的外部监督性以及监察对象的限定性,在监察范围、监察方式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整合。  相似文献   

4.
正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纪委以"三转"为抓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强监督,不断提升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促进了全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有效覆盖。完善制度,让派驻机构"能"履职。姜堰区纪委专门下发了《关于对区纪委、区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派驻机构加强监督工作的意见》、《派驻机构工作报告制度》《派驻机构工作例会制度》、《派驻纪检监察组日常工作制度》等9项配套制度,为派驻工作规范化运行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5.
我国《监察法》的正式颁布和顺利实施对于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效促进反腐败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和重大影响。实地调研主要聚焦我国《监察法》实施中的四方面内容:监督权限制度、监察建议制度、监察赔偿制度和特约监察员制度。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进程角度考量,应从以下途径予以完善:首先,建议明确监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以及厘清内设机构的监督职权;其次,建议明确监察建议的基本内涵、主要内容和适用程序三方面内容;再次,建议明确监察赔偿的概念内涵、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与具体程序;最后,建议从国家立法层面制定专门的《特约监察员法》,统一规范特约监察员的选任条件、职责范围、职务保障等。  相似文献   

6.
齐飞  褚宸舸 《河北法学》2023,(8):136-153
监察建议不仅是纪委监委对公权力运行实施专责监督的“有力武器”,而且是落实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有效方式。历经制度变迁,监察建议逐步具备了耦合“内部自治—外部他律”职权,整合“问题导向—标本兼治”效能;发挥着从“柔性建议—刚性约束”,从“具体面向—系统综合”风险预防的制度功能。但同时,监察建议也面临制度供给不足、执行悬浮化、结构性张力以及可能的嬗变异化等问题。完善并规范监察建议可从三个方面展开:制定统一规范的监察建议运行指导意见;推进监察建议内外部程序规范化建设以及完善建议型处置的控权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7.
正派出机关与派驻机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驻在部门党组织承担主体责任,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实现派驻纪检机构和巡视工作全覆盖,体现了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的精神,体现了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的原则,体现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要求。纪委派驻监督要对党和国家机关  相似文献   

8.
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萌芽于先秦,形成于秦汉,定型于魏晋至隋唐,完备于宋元明清。经过长期的嬗变,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形成了监察机构独立化、监察官员选拔制度化、监察方式多样化、监察制度法律化等特点。它不仅在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其统一,纠举不法官员、保持官员的廉洁性,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而且也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和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相似文献   

9.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方式授予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规制定权,形成了以人大立法权为核心且以行政立法权、监察立法权和军事立法权为补充的更优的“一元三系”立法分工体系,监察权也得到了极大丰富,进而有利于织密权力监督之网。当前的紧要任务在于明确界定监察法规制定权限,以在推进监察法律规范体系立体建设的同时保障监察法规制定权规范演进。利用“三维考察+三层掘进”的阐释模型耙梳可以发现,目前国家监察委员会既可以为执行监察法律、监察直接相关法和间接相关法的规定,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国家机关进行执行性立法,也可以在遵守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就领导性管理事项进行创制性立法,还可以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授权,就法律的相对保留事项和监督性管理事项进行授权性立法。接下来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的基础上对制定监察法规的立法权限、形式和备审等内容作进一步规范,以备我国《立法法》修改之需。  相似文献   

10.
贯通式思路就是贯通业务流程环节,贯通各个纪检监察机构,使得具有内在联系的不同纪检监察机构成为一条有机链上的富有活力的组成单元。纪检监察工作作为外部监督的重要形式,其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给所在系统的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保证行业正确的发展方向,最终促进业务发展。纪检监察监督和服务发展是内在统一的。为了不断提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效率,无论是从经济社会发展对政府管  相似文献   

11.
正各级党政部门地位重要,权力集中,更需要强化监督,派驻机构要加快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眼睛亮一点、耳朵长一点、鼻子灵一点",进一步突出主业,加强监督,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派驻机构是纪检监察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派驻监督是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和载体。2004年4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开始实施派驻机构统一管理,这项制度迄今已经走过10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也提出改革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派驻管理改革如何深化,派驻监督  相似文献   

12.
陈国平 《法学评论》2023,(1):186-196
明太祖朱元璋高度重视监察制度建设,就监察机构的地位、性质及其与其他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监察机构和官员的职责任务,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观点,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监察法制观,标志着我国古代政治家对监察法制发展规律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考察朱元璋的监察法制观对于深化明初乃至有明一代的监察法制研究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13.
樊崇义 《法学家》2023,(3):88-104+193
伴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监督与监察部门的监察监督之间的关系和衔接成为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重大问题。监察监督和刑事检察监督分别依托于具有混合属性的监察权和检察权,前者集党纪监督、政纪监督和法纪监督于一体,其监督手段主要体现为职务违法处置和职务犯罪调查;后者可以细分为刑事法律监督和刑事诉讼监督。通过细化两大监督的具体职能,可以发现刑事法律监督和监察监督在立案管辖范围、监督方式以及监督阶段等事项上具有差异性、趋同性和互补性,监察监督的范围覆盖检察人员,但检察机关可以在强制措施、证据材料以及退回补充调查等问题上发挥制约监察调查活动的作用。当然在实务工作中可能出现“以偏概全”“混淆概念”以及“重配合、轻制约”的失衡现象,对此,应当将两大监督置于国家权力体系之中予以审视,以国家权力监督原理为指导来进一步理顺刑事检察监督与监察监督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王炳奇 《中国监察》2010,(23):28-28
2009年以来,河南省鹤壁市纪委、监察局建立和推行了向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派驻廉政监察组和向外商投资重点企业派驻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双派驻"制度,强化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廉政监察,加强对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监督,进一步促进了项目建设,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  相似文献   

15.
李德恩 《北方法学》2017,11(3):30-37
与行政监察不同,法院监察应该确立三个独特的目标,包括保障诉权实现、促进司法独立以及落实司法责任制等。中国关于法院监察的立法层次偏低,全国人大应在合适时机制定统一的《监察法》,并对法院监察作出相应规定。在此之前,法院监察可以通过适当植入异体监督因素的方式来抑制同体监督的不利影响,提高监察行为的实效性。法院行政管理者集监察与法官惩戒权限于一身的制度安排有害于司法独立。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为实现法院监察与法官惩戒权限的彻底分离提供了契机。法官惩戒权可以统一由国家和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行使,由此必须在制度上重塑法院监察与法官惩戒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正党的十八大以来,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从省、市、县三个层面加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促进了派驻机构监督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在省级层面,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强化派驻机构派驻意识。增设省人大、省政协机关纪检组,专门出台意见规范检察院、地税、邮政系统的纪检机构设置。从提名考察、宣布任职、试用期满考察等环节入手,进一步规范纪检组组长选任程序。建立委厅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派驻机构制度,确定了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联系沟通、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约谈派驻机构主  相似文献   

17.
比例原则能够在权力运行和权利保障之间寻找有效平衡点,是公法中的“帝王原则”。在监察制度中确认比例原则,不仅符合监察权的属性,而且契合宪法精神,同时具备法理基础。我国《监察法》采取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基本一致的调查模式。为避免统一模式可能引发饱和式问责、权力失范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在调查措施的适用中需要对案件的性质做适当区分,并且应当体现调查措施的梯度化。在监察调查制度中,仅有一种关涉人身自由的强制调查措施,即留置。为贯彻比例原则,可以参照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对其进行体系化改造,同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对留置适用时间进行层次化划分。另外,在监察调查中,应明确或完善相关制度,贯彻权利保障的比例化原则;在制度层面,建议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相似文献   

18.
监察改革后的职务犯罪调查机制以留置为主线,主要表现为留置成为核心调查手段,其他调查措施依附和围绕留置开展,留置措施和监察调查在程序上精准同步,留置承载了超出其制度设计初衷的功能。留置取代“两规”是监察改革对反腐手段的一次制度调适,适应职务犯罪调查对口供高度需求的现状,但适用过程中存在成本高、周期长等局限,甚至抑制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增长。严格留置适用条件,统一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标准,改变大要案导向的政绩观,平衡监察监督和监察调查的资源投入,或可逐步消解职务犯罪调查对长时间羁押措施的过度依赖。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仲裁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仲裁法规范和统一了国内仲裁体制,结束了国内仲裁的无序状态,促进了我国仲裁制度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确定了仲裁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例如:仲裁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并以当事人的合意授权为管辖的前提,仲裁与行政分离以及或裁或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法院对仲裁给予支持并进行司法监督等。仲裁法实施10年来,全国已经建立了180多家仲裁机构,  相似文献   

20.
林国强 《行政与法》2022,(3):119-128
监察谈话发端于党内谈话制度,实践中逐渐形成了预防型谈话、调查型谈话和处置型谈话三种类型.监察谈话对提升反腐实效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性质异化、监督救济途径过窄等问题.在谈话制度由党规入国法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厘清谈话制度的性质及其在监察实践中的运行轨迹,以确保监察谈话在法治化轨道上愈行愈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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