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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已进入瓶颈期,存在着案件管辖范围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目的背离、属地管理模式与制度设计初衷冲突、单一诉讼层级与案件回流地方矛盾等诸多问题,其根源在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法律地位和层级设置模糊不明.关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法律地位争议,主要存在专门检察院、新型检察院以及派出检察院等分歧意见.科学界定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应综合考量宪法规定、制度设计初衷、管辖范围、与跨行政区划法院对接以及域外经验等多重因素.在现行宪法框架下,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定位为最高检的派出检察院,既不会动摇我国现有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能够降低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难度,又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设置初衷,也符合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规律,可谓一条较为理性可行的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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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央的定位和现有法律的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与行政区划之间在合法性框架和法律规则的制定落实等方面极为不同。在自贸区范围内,不仅政府权力行使的法律依据相对独立于行政区划,而且在政府管理权力的分配及相互关系上也不局限于原本适用于行政区划的法律规定,这必然导致自贸区与行政区划的法律规则在具体适用过程中相互间会发生诸多冲突。为了解决这些法律冲突,应当在特定的规则适用原则指导下,设置专门和系统的规则协调制度,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在这些制度中发挥各自特定的职能,以有助于自贸区的正常运行及其所肩负任务的实现。 相似文献
3.
在现代风险社会,管理风险、预防灾难成为人类社会的必然选择。依法管理风险,法律调控范围向未来扩展。预防原则在法律制度中的引入,将法律防卫线向前推置,对传统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产生了挑战。在解构传统法律制度的同时,建构与风险社会相适应的风险法律制度是依法风险管理制度安排的需要,具体而言,就是要建立预防的全新法律调控视角;不可能预防所有社会风险,要对重大危险进行预防并关注相关法律措施成本;确立嵌入概率论风险评估机制的风险归责原则;重新审视因果关系、实际损害等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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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2):130-147
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在全国建立应当坚持于法有据,注重顶层设计下的制度协调,厘清终极目标与凭借路径的关系。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体系的法律定位可以从当前的地方检察院逐步过渡到专门检察院。管理上由中央直属是必然趋势,人员任免与经费保障上都应当如此,但应妥当安排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整个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体系中的地位,以保障各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既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又不至于加剧当前的司法行政化问题。布局上以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为原则,强调各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上的因地制宜、适时而动,在坚持多层级构建的基础上,采用典型设置与特殊管辖相结合的方式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5.
行政区划就是根据国家行政管理和政治统治的需要对行政区域的划分,其中城市的行政区划、位于上层建筑的城市行政区划制度对中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对城市和区域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本文认为国家的政策导向因素对行政区划产生了很大影响,可以说政策对行政区划有很强的指向性,行政区划又体现政策的目标性和公共性。 相似文献
6.
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归根结底是地方司法机关的设置问题。检察管理体制改革应在现行宪法框架内,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实现地方检察院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置。在此基础上,兼顾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和满足社会需要,充分考虑基层实际情况,按照适当分离原则、相互衔接原则、方便诉讼原则、平衡办案原则、成本经济原则积极稳妥调整司法管辖区域,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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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一个听起来熟悉但又不很明了的词汇。
按专业书籍的解释,行政区划就是国家对行政区域的划分。具体内容是:国家根据行政管理和政治统治的需要,遵循有关的法律规定,充分考虑经济联系、地理条件、民族分布、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地区差异和人口密度等客观因素,实行行政区域的分级划分和调整,将同家划分为若干层次、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系统,并在各个区域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9.
司法区划调整是指对司法层级、司法单位和司法区域等司法区划要素的调整,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实现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的分离,确保司法权能得到独立公正地行使。跨越行政区划设置法院作为一种典型的司法区划调整方式,因具有改革上的可行性、前瞻性,以及纲举目张的功效,故而是"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首选方案。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以宏观调控的基础理论为基础,结合能源调控本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提出了能源调控法的基本理论框架。根据能源调控本身所涉及的领域,以及调控特征,将能源调控法分为:能源战略调控法律制度、能源供给调控法律制度、能源利用调控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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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下行政给付立法的缺失和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突发事件的频发引起了学界对紧急状态下行政行为法律规制的关注,但其重在紧急状态下侵益性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事实上,在紧急状态下存在的大量行政给付行为,而给付行为失范不容忽视。为了更好地体现紧急状态行政给付法本应有的关注弱者的人文精神,以构建一个完整的和协社会,论文在对紧急状态下行政给付行为失范所导致的严重后果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紧急状态行政给付立法上的不足,并对其予以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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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审查中的地位及效力探析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对行政机关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进行司法审查时 ,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承认其作为法源的地位 ,像对待规章那样来对待其他规范性文件 ;与上位法不抵触是人民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前提 ;在以其内容是负担性抑或授益性为基本标准认定其效力的同时 ,以公共利益作为补充标准 ;规定“国家标准”之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般具有较高效力 ;法院不宜直接对之进行审查并作出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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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诉讼法》并没有禁止行政诉讼和解。行政裁量是行政诉讼和解的规范基础。基于实践的需要,可以在不修改《行政诉讼法》前提下,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借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支持行政诉讼和解,并使之成为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4.
行政主体信息义务的行政法理析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政府信息放在行政法理论和行政法规则中分析 ,必然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义务 ,该义务的法律性质、该义务的具体范畴只有从较深理论层面上揭示才能为行政法治实践对它的规制、监控提供思辨基础。同时 ,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对行政法关系的理论和传统行政法关系的格局也有强烈震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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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土地用途行政管制模式出现“制度失灵”,公法与私法规范结合的激励性管制应成为行政管制的替代模式。国际上土地用途管制改革已出现了总量管制与弹性管制、社区赋权、规划协议等激励性管制的实证样本,规划的不确定性理论、规划权利理论、管制协商理论为新型管制做出了法学解释。激励性土地用途管制的本质是模仿市场机制的私人自我管制。在我国,国家本位的衰落,土地市场多元利益的并存与竞争,迫切需要以激励性管制替代制度成本过高的传统行政管制。土地用途管制改革的基本路径是,划分行政干预与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法定边界,合理嵌入管制的私法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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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行政犯的性质及其对行政刑法定位的影响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行政犯的性质问题实质上是一个行政犯与刑事犯以及秩序违反行为的关系问题,行政犯包括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属实质性的违法,是对派生性生活秩序的违反,其理念在行政上的合目的性;而刑事犯的理念在于社会正义;应被科以罚金或其他秩序罚的行政法规违反,并不是对行政法规的直接攻击,而是对顺利达到其行政目的而规定的一定义务(即行政义务)的违背。因而应当根据行政犯的特殊性相应适用与普通刑法的一般原则所不同的行政刑法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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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史其实是一个人类交往史。在所有人类交往活动中,法律文化的交往占有极重要的地位。清末百余年来中国法律的发展与进步,为人类社会法律文化交往提供了一个颇具说明意义的典型示范。但是,在中国法学界,许多问题的认识和讨论长期处于无意识的无我状态,即文化主体意识缺失的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近现代中国法学或中国法学家们,至今尚未能完全自觉地作为一个文化交往主体进入人类法律文化交往。世界法律发展史上,不同法律文化的交往不外乎通过借鉴、继受、移植、整合和融合等五种形态得以实现。这种法律文化交往的实质是实然与应然、地方性与普遍性的关联与转换,是一个地方性向普遍性发展、普遍性由地方性构成的互动过程。在此过程中,没有文化主体意识,就难有文化主体地位,就难以正确认识和解释法律文化交往的各种形态及其一般规律,于是也难以自觉主动地参与文化交往活动。其结果,必然是更难正确认识和把握自身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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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法律地位的制度论证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本文从制度上简要分析了围绕行政规范法律地位所展开的争论以及司法界的态度 ,区分了法源和“依据” ,论证了判断行为规范是否属于法源的标准 ,认为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其他行政规范并不具有法源地位 ,非法源性行政规范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和司法裁判的依据但应接受司法审查和合法性检验 ,且这种审查可在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中而不限于行政诉讼中进行 ,目的在于摆脱行政规范在目前既不被当作依据又不能名正言顺地接受司法审查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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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立法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行政性垄断问题是影响我国反垄断立法进程的制肘因素之一。行政性垄断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普遍性和危害性,要求反垄断立法必须加以规制而不能回避。行政性垄断是国家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的,虽然就其结果而言它也是一种经济垄断,但它有着和一般经济性垄断不同的许多特点。这决定了法律对它的规制也有着许多特殊性:反行政性垄断的主管机关必须具有较高权威性和拥有充分的职权;他们应独立办案而不受干预;反行政性垄断的程序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不给人以规避的机会;要处理好反垄断专门机关办案程序同司法程序的衔接关系,并应充分发挥司法程序的作用;制裁措施要恰当和有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