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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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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学成  王丰民 《法制与社会》2010,(23):242-242,252
本文从流质契约的概念分析入手,认为应当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将其划分为民事流质契约和商事流质契约两类,接着探讨了我国当代的流质契约现状,主张应当在区分民、商事流质契约的基础上认真思考是否一律禁止流质契约。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立法应承认流质契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立法禁止流质契约,但笔者认为流质契约是介于一般担保和让与担保之间的一种能够有效地实现担保债权的方式。因此,我国未来的物权立法应承认流质契约。  相似文献   

3.
商事流质契约是在商事活动中订立的流质契约,它与民事流质契约相对应。本文探讨了立法上普遍承认商事流质契约原因和理由,提出了在我国目前民商立法体制大的背景下出现的困惑。  相似文献   

4.
论流质契约的禁止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流质契约,是指对抵押权(质权)进行流质的约定,即在抵押权(质极)设定时,抵押权人(质权人)与抵押人(出质人)在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出质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仍不履行,抵押权人(质权人)债权未受清偿时,抵押物(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质权人)所有。对这种约定,学说上称之为绝押合同,也称之抵押物代偿条款。从立法上对流质契约加以明文禁止或明文规定为无效,则为流质契约的禁止。对流质契约的禁止,自罗马法以来,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如德国民法典第1227条,法国民法典第2078条及1149条、…  相似文献   

5.
抵押担保有担保之王的美誉。但抵押权公力救济有诸多的弊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成本高、时间长,影响了资金融通,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借贷信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流质契约是抵押权人自力救济方式中最主要的方式。对流质契约的解禁可以有力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恢复已经遭到破坏的整个社会的借贷信用制度。  相似文献   

6.
流质契约禁止的原因与必要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流质契约禁止的原因与必要性魏淑君流质契约,是指在抵押权设立时,于抵押合同中约定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则抵押物的所有权移转于抵押权人所有,在学说上又称为流押契约、流抵契约、抵押物代偿条款。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  相似文献   

7.
论流质契约的解禁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季秀平 《河北法学》2005,23(4):23-26
流质契约虽有可能造成担保设定人与担保权人利益失衡以及损害担保设定人之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之弊端,但是,其也具有促使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以及降低担保权实现的交易成本等优点。我国未来《物权法》应承认流质契约,这不仅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需要,也是实现担保权价值取向统一的需要,还是排除创设新型担保权之障碍的需要。在未来《物权法》承认流质契约的同时,应当运用现行法的规定和创设新的合理方法处理好对担保设定人及担保设定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8.
让与担保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制度,主要是靠学说和判例发展起来的,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因其与物权法定主义、禁止流质契约的紧张关系,是否应认可让与担保在物权法乃至民商法体系中的地位与效力,学术界仍存在许多争议.文章先从两则现实案例出发谈建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再以物权法定主义、流质契约禁止为视角分析建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并对让与担保制度的效力进行阐释叙述,从而得出结论:国家应当立法规制让与担保制度,将其融入我国民商法体系中,以弥补传统担保物权在我国社会经济功能上的不足,改变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状态,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流转和物之价值的发挥.  相似文献   

9.
陈然 《法制与社会》2016,(5):105-107,149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未对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予以进一步明确,究为债权担保还是物权担保,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等问题依然悬而未决。担保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合同,是一种否弃实践性的代物清偿。一般而言,其与流质契约存在较大差异,不宜简单扩大适用禁止流质规则。法院应在实践中具体识别担保型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流质契约。担保型买卖合同系无名合同,其效力情况应依据合同法一般规则予以判断,而且依赖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存在。其并不发生物权担保效果,对民间借贷合同债权的担保为债权意义上的担保,债权人并无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10.
刘源 《法制与社会》2013,(26):35-36,46
执行联动机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工作上的一些问题,但仍有很多短板。契约原本是私法概念,近年来已被引入至行政法等公法领域。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契约理念引入执行联动机制的可行性,从权力部门、市场主体、市民三方面探索契约理念对执行联动机制的完善。  相似文献   

11.
“契约必须遵守”是一个古老的法律命题。传统的法学观点认为保障契约履行的主要是道德、国家权力、社会舆论等,这些都没揭示出保障契约履行的本质基础。本文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揭示了契约订立、契约履行中的利益机制,从而科学地回答了这一问题,保障契约履行的根本原因是契约中的利益机制。  相似文献   

12.
行政契约在学理上共有三种模式: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契约、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契约以及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对社会公共利益有影响的契约。本文只讨论第一种常规模式的行政契约,此类行政契约具备契约性和行政性双重属性的行政行为。本文结合私法中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理论知识以及行政契约与其他契约相比所具有的双重属性(即契约型和行政性),提出了将缔约过失责任引入到行政契约中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提炼出了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以此为基点,概括出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和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在行政契约中适用的责任承担与私法中责任承担的不同即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责任方式,尤其是对责任方式部分,提出:行政契约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因此需要受到信赖保护原则的支配。在传统行政法上,认为信赖保护原则是一种行政相对人对授益性的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但是结合行政契约的特点,本文认为行政契约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应当包括行政主体的利益,再根据行政相对人导致缔约过失的心态(故意和过失),分别应当实行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的方式。  相似文献   

13.
劳动合同的再认识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两种观点史尚宽在《劳动法原论》中引用了德国和我国台湾的两个规定。德国劳动契约法草案规定:“劳动契约谓受雇人以劳动给付为目的,有偿的为雇佣人所使用之契约。”台湾劳动契约法草案规定:“劳动契约谓当事人之一方(受雇人)与他方(雇佣人)在从属的关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而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史尚宽认为“此二定义用语虽稍有不同,而用意则一。”在这一定义中,特别强调了劳动契约“有身份的契约之性质,即受雇人在从属的关系提供劳动之契约。”①在我国,对劳动合同的理解可以说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相似文献   

14.
劳动合同法律属性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申建平 《河北法学》2004,22(7):21-23
劳动合同是源于罗马法的雇佣契约社会化的结果,劳动关系虽受一定程度的国家干预,但仍属私权关系,劳动契约的有关规范仍属私法范畴,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合同篇中应规定雇佣契约章,作为劳动契约法制的基础,以解决学理与实务适用上的困难。  相似文献   

15.
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原初状态假设与自然状态论契约假说具有密切的联系,在理论上,罗尔斯继承并发展了自然状态契约论的平等观念,并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在方法上,罗尔斯依然采用了契约式的论证方式,并融入程序正义价值。文章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自然状态契约论有很大的不同,其更加注重社会基本结构的问题,契约所选择的正义原则也旨于此。  相似文献   

16.
中国传统民事契约成立的要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中国传统民事契约在形式与内容上虽然经历了三千多年的发展,但其成立的要件,仍有其内在的有机联系,体现了国家的成文法与传统的习惯法对契约成立的双重制约作用。本文通过对契约的初步研究,简略论述了传统民事契约成立的各个要件———立契当事人的确认、成契理由的认定、标的物的界定、立约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保障、第三方“中人”的参与、承诺与交割的认证、立契时间与时效的标注。  相似文献   

17.
商法理念与商事审判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一、问题的提出:从"流质契约"说起目前各界对商法的关注热情日益高涨,但仔细观察我国商法理论和实践,就发现各界对商法理念、商法规范和商事审判存在诸多误解。如在民商合一体制下,有无必要专门讨论商事理念和商事审判,商法理念与民法观念有无差异,大民事格局下的商事审判有无独特性,探讨商法理念和商事审判是否有悖于我国民商合一体制。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以契约为分析工具,认为辩诉交易为一种刑法上的契约。引入契约的效力理论,以自由和正义为理念,剖析被告人、司法机关和被害人的契约命运。以期为辩诉交易设定契约边界,真正实现刑事公正和契约自由,刑事法定主义与契约自由的兼容并蓄。  相似文献   

19.
流质约款的再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俊 《中国法学》2006,2(4):95-101
自康士坦丁颁布流质约款禁止令状以来,世界各国对流质约敖的立法呈现四种模式。这些模式反映了不同国家或地区在不同时代对流质约款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禁止流质不但不会必然带给债务人公平,反而抛弃了法律的效率和自由价值。相反,许可流质在维护法律的自由、效率价值的同时,兼顾了公平的价值,并且对流质许可可能带来的不公平结果,完全可以通过相关立法给予债务人救济。  相似文献   

20.
合伙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作了规定,但合伙的有关法律问题仍不够完善。为此,本文拟就合伙的法律问题略谈一二。(一)合伙立法例目前,就世界各国和地区来看,合伙有两种意义:其一,指合伙契约;其二,指因合伙契约而成立的非法人团体。从主体角度出发,把它归入民事主体编,使之成为与自然人和法人并列的第三民事主体,还是从契约角度出发,把它纳入债权调整范围之内,使之成为侧重于市场运行的法律规范,不同国家和地区随其历史传统、法律制度不同而大相径庭。罗马法认为,自然人是唯一的法律主体。合伙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互相约定各自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分配的契约。罗马法将合伙作为合意契约的一种规定于债法,不承认合伙是一种稳定的团体,合伙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大陆法系各国对合伙内容的规定,虽各具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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