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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锡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2):34-43
民事客体与民事主体相对应的概念,是民法学中的基本范畴,但是当前民法教科书中普遍重视民事主体,而对民事客体这一概念却语焉不详。民事客体的概念、内容及分类等概念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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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全面论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这对我国民法的立法理念与民法的核心价值提出了重新检视的根据。民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在规范交易中实现对人的自由、尊严与价值的保护,实现人的相互尊重。而这些又离不开对人的意志的正确理解。本文简要论述了民事主体与意志的关系,分析了民事主体行为要素与意志之间的休戚相关性,以期引起法律人士的共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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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民事行为规范,民法学可以说是民事行为的规范学。然而,"民事行为规范学"这一概括,只是停留于民事行为,没有涉及民事行为的背后,这样理解民法内容显然是有局限的。行为是意志的外在表现,意志是行为的动因。各种行为的背后是表现行为的意志。因此理解民法学,理解民事主体与行为这些重要的民法概念,必须从意志这一概念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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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法律行为,尤其是涉他的单方法律行为,是对法律行为的核心——意思自治的侵袭,但单方法律行为又对现代民法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是一种不可回避的客观存在。为了确保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和民事制度的内部平衡,需要对单方法律行为进行控制。控制的主要对象是涉他单方法律行为,控制的环节应当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和生效后,控制的方式包括对法律行为的类型和内容予以法定化,以及赋予相对人拒绝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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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体系分为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内在体系的价值取向导引外在体系.而外在体系的各个要素一概念、规范与制度构成内在体系的载体。随着社会基础的变迁,现代民法内在体系形成了意思自治、保护弱者、信赖保护与自己责任的基本原则.并渗透到外在体系的概念规范与制度中。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应结合中国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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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谦抑性是关于民法性质的最抽象概括,具体体现为民法的有限性和民法的宽容性,有限性意味着民法不对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决定的事项进行强制性规定;宽容性意味着着民法介入主体行为领域时,应当有尊重、保护、扩大民事主体自由和权利的极大同情心、自觉心和责任心。民法谦抑性应当通过精神与制度两个层面展现出来,前者是对民法基本原则这一民法精神载体的要求,后者是对民法具体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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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作为民法上的"人",取决于法律的价值判断.法律判断的依据是特定社会对民事主体所形成的共识.现代社会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实质要件应是:凡具有单一意志并经登记的社会存在都可作为民事主体.据此,传统民法将法人限定在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上,是一个误解.而法人制度的重构不仅使民事主体制度获得了新生,而且为中国农民集体法律地位的确定提供了理论依据.中国的农民集体是一种组织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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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民法中,一般而言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是相互协调的,它们共同作用共同指导着民事立法、司法等各项民事活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却又发现了它们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形.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间存在着冲突的实质乃是民法基本原则内含的民法的价值间存在着冲突的可能性.本文从意思自治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入手,从功能上和司法适用两方面论述了公序良俗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存在着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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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理论以民事行为能力作为确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准,并认为非法人团体不具有民事能力,因而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但是,从民事权利能力和意思能力两个角度,可以论证非法人团体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样一来,就从传统民法理论出发论证了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为在我国将来制定的民法典中确立非法人团体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扫清了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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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担保性质的行政法是将行政法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考量的一种方法论,同时又是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回应、反思与重构。行政法为私权主体之间正当权益的实现即民法契约内容的实现提供担保,政府具有以行政法对民事契约或民事活动予以担保的能力,行政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担保责任。平等观念的确立、诚信原则的完备、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发达、公共财政体制的转变,都有益于作为担保性质行政法的观念的确立与制度建设的实现。担保性质行政法对行政法学范畴的创新在于:私权自由与行政权有限性、行政的双方意思性与单方意志性并存、行政权与私权关系的重新定位、指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路径。担保性质行政法与民法作为方法论意义最为重要的关系在于将行政法与民法置于统一法律关系中同构,使双方有了直接对话的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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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主体结构的重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论我国民事主体结构的重建胡光志由于理论界没有使用民事主体结构这一概念,在阐述民事主体时,往往将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结构混为一谈。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一方面把有些民事主体排斥于民事主体的分类之外;一方面把不属于独立类型的民事主体解释为独立的主体类型。例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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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是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制度生成。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理论体系的立场是个人主义。私法中所坚持的是个人主义立场,因此决定了个体主义方法论是民法的基本研究方法。自然人与法人是最重要的民事主体类型,是民事主体制度的重要内容。法人是一个组织,但其行为需要由法人机关实施,因此如何合理设计法人法律制度,促使法人内部团体意志有效形成并通过法人机关实现,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参与法律交往,实现法人的利益,同时能够有效约束法人机关,防止其利用代表权谋取私利损害法人的利益,对促进民法体系的完善与成熟,意义重大。本文从个体主义方法论的视角对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法人人格、法人分类、法人机关等法律制度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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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交易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一部民法典中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专门规定,这在法律逻辑上是有问题的。考察所谓“民事法律行为”的由来及其本质,可知产生这样的问题是必然的。因为我们在上个世纪初接受西方法律,特别是德国民法时,并没有完全把握《德国民法典》中法律交易的实质及其整个理论体系,一开始就将法律行为与法律交易混淆,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理论上的混乱。在德国民法中,法律行为与法律交易是明确区分的,前者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定的,而后者的法律后果则是交易人意思指向的。就此而言,法律交易的合法性乃毋庸置疑的题中之义。与此同时,它又必然是民法的核心。因为它既从根本上体现着私人自治和意思自治的法律理念,又从技术和制度上表明着最基本法律活动的最一般抽象。从法律史上考察,这种思路早在古代罗马法中就已现端倪,但最终形成于19世纪德国法学。至于现今我们民法中所谓的“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其实就是德国民法中的法律交易。它原本是民法中的一个专属概念,但由于我们原始的概念混淆与误解,才不得不用“民事”加以限定,以至于造成不用“民事”限定就无法区别于法律行为,若用“民事”限定就导致逻辑问题的尴尬与两难。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只能是:从整个法律理论,特别是民法理论体系上梳理把握法律交易和法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