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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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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明楷 《法学》2023,(12):70-86
为了使法益概念发挥应有的机能,必须妥当确定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法益的要保护性、法益的特定性、法益的融洽性与法益的可判断性,是确定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四个重要标准。禁忌与安全感缺乏要保护性,但国民的信赖、意志活动自由具有保护的必要性;此类犯罪中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不应当与彼类犯罪中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相同,不能因为不同的具体犯罪同属于某一类罪,就简单地将同类法益确定为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对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必须与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法程度相融洽,从而使保护法益与构成要件保持协调,而不存在任何例外。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保护法益必须具有经验的实在性,法益内容不能过于抽象和模糊,不应具有综合性与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2.
行政违反加重犯初探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行政违反加重犯,是指以"行政违反+加重要素"为构造的犯罪;行政违反加重犯的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应当根据刑法原理与刑法分则条文的保护法益予以确定和判断;司法解释为了限制处罚范围所附加的定罪条件,不是行政违反加重犯的构成要件要素;不能根据行政违反的过错形式确定行政违反加重犯的罪过形式;行政违反加重犯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但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行政许可既可能是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事由,也可能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对于使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应根据行政许可的性质判断是否阻却犯罪的成立;对行政违反加重犯的处罚,不得违反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张明楷 《法学》2022,(5):69-83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洗钱罪并存的立法例之下,如何解释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洗钱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取决于如何确定洗钱罪的保护法益。主张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观点,以及主张洗钱罪的保护法益仅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或者仅为金融管理秩序的观点,都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应当认为,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与上游犯罪的保护法益(双重法益而非选择性法益);作为洗钱罪保护法益的金融管理秩序包括两个层面:阻挡层的保护法益是金融系统不能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的管理秩序,背后层的保护法益是国民对金融系统的信赖及国家金融安全;将上游犯罪的保护法益作为洗钱罪的次要保护法益,既表明设立洗钱罪同时为了预防特定上游犯罪,也能说明自洗钱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4.
王永茜 《法学杂志》2013,34(6):123-131
现代刑法扩张的新手段主要有两个:一是法益保护的提前化;二是刑事处罚的前置化。法益保护的提前化主要表现在将特定风险领域的集体法益作为对个人法益保护的前阶,直接作为刑法的保护对象。刑事处罚的前置化并不是减少了对于犯罪构成的刑事违法性的要求,而是减少了对于实行行为触动刑事处罚所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的要求。预备犯、累积犯和抽象危险犯都是刑事处罚的前置化的犯罪类型,这些犯罪类型既是更周延地保护法益的有效手段,又是可能过分扩大处罚范围的有问题的手段,立法者不能随意地、普遍化地设立刑事处罚的前置化的犯罪类型。  相似文献   

5.
刑法法益具有合理解释各种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之机能,进行刑法解释时必须遵循目的论的解释方法.伪造文书罪的保护法益应理解为文书证据说,伪造文书罪的法益于伪造文书罪的客观行为、主观目的、犯罪形态、犯罪对象以及违法性阻却等理论问题的解释具有重大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6.
传统刑法理论将社会危害性理解为犯罪的本质,具有充分的合理根据。这可以借助社会现象的根本性得以再求证。新近形成的刑事违法性说、法益侵害性说、犯罪本质二元论无以承担诠释犯罪本质的历史使命。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应当坚持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的有机结合,且不同性质的犯罪应有所侧重,还应当坚持犯中因素与犯后因素的有机结合等。  相似文献   

7.
聂立泽 《政法学刊》2010,27(4):39-43
从内部来看,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造模式在主观层面属于平行性罪过,即其中犯罪故意指向基本犯,犯罪过失指向加重犯,两种罪过相对独立。其客观层面又呈现出梯度质变关系,即在逻辑上看,基本犯所侵害的法益和加重犯所侵害的法益之间具有包容性的关系;从外部来看,结果加重犯的构造则凸显想象竞合关系,即基本犯和加重犯在外观上属于想象竞合犯的范畴。  相似文献   

8.
刑法中的网络犯罪是指用来规制各类利用网络实施的严重危害行为的罪名集合.以保护法益为标准,刑法中的网络犯罪可分为利用网络实施的传统犯罪与纯正网络犯罪两大类,利用网络实施的传统犯罪保护的仍然是传统犯罪保护的法益,纯正网络犯罪保护的则是网络中新生的、独有的法益.依此二分框架检视既有网络犯罪的设置,可发现既有的网络犯罪设置存在...  相似文献   

9.
伐木犯罪成为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类型,反映出森林资源保护与林木收益保障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基于前置法的修订,有必要对伐木犯罪的规制思路作出调整。个人的林地用益物权和林木所有权派生于森林资源国家所有权,加之森林资源的公共属性,对林木收益权加以限制是法理逻辑的必然,伐木犯罪的设置正当性就在于此。伐木犯罪的保护法益为森林资源,因灾害受损的林木可以成为伐木犯罪的对象,但在刑事追究方面应作特别考量。界定具体行为方式,必须确保所涉行为与“伐”具有相当性,移栽行为可以纳入其中。非法占有目的应当解释为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目的,但对窃取林木不应适用盗窃罪。对伐木犯罪的边界划定,应当考虑森林资源保护与林木收益保障之间的平衡。特别是,滥伐林木犯罪所涉林木不属于犯罪所得,不应当追缴。  相似文献   

10.
德国通过附属刑法和核心刑法所建立的二元数据刑法保护模式,在体系架构、法益定位、构成要件设置等方面具有启发意义.个人数据犯罪虽具有现象层面的公共性和社会性,但保护法益仍然是作为个体法益的个人信息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不宜局限在数据流转过程中的非法获取和提供,而应有条件地将犯罪产业链下游的非法使用、处理行为纳入.一般数据犯罪的应然保护法益是数据主体对一般数据的形式支配权限,以及对一般数据的私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利益.我国一般数据犯罪的罪名无法实现对上述法益的独立性、完整性、体系性保护,其存在结构错位、保护不周等问题,应从国际视角出发对相应构成要件进行完善与调整.  相似文献   

11.
《政法学刊》2017,(2):63-70
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直接决定了正当防卫行为虽然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但为何能被正当化的问题。正当化根据的选择还影响到正当防卫的成立、防卫行为相当性的判定、防卫过当责任形式的认定以及防卫过当减免处罚根据的确定等。正当防卫正当化根据的确定与违法性本质的理解密切相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方式以及结果无价值论所具有的天然优势,决定了在违法判断上应当采取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在正当防卫中存在着保全法益与侵害法益对立的双方,在法益的比较衡量中不法侵害者的法益在必要限度内丧失了要保护性,因此,保全法益优越于侵害法益,正当防卫正当化的根据就是法益衡量说内部的优越利益原理。同时,基于法益衡量说坚持"结果行为"的违法性判断的思考进路,能够妥当地解决正当防卫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2.
我国经济刑法以经济秩序作为保护法益具有“先天性的缺陷”。一方面,秩序本身的高度抽象性、模糊性以及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以“秩序管理”为本位的残余观念为秩序法益带来诸多诟病。另一方面,现有通说及刑法规定未能科学合理地对不同类型经济秩序加以区分并分别阐明其正当性及保护方式。对此,应当结合我国刑法的实际情况,在肯定秩序的法益价值前提下,将经济秩序法益划分为可还原型经济秩序法益、不可还原型经济秩序法益及混合型经济秩序法益。可还原型秩序法益应当以保护个人法益为核心。不可还原型秩序法益应当区分为国家型和社会型两种,前者的正当性根植于宪法中,以国家利益为核心,后者的正当性基于主体间的自发自生秩序,以保护制度信赖为关键。混合型秩序中个人法益、实体性法益与秩序法益的地位相当,在保护方式上应当二者兼顾,不可偏废。  相似文献   

13.
新刑法与法益侵害说   总被引:36,自引:0,他引:3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 :刑法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本质是侵犯法益。本文论述了法益侵害说及其与规范违反说的区别 ;论证新刑法采取了法益侵害说以及法益侵害说的合理性 ;剖析了有悖法益保护目的现象 ,并提倡全面贯彻法益侵害说。  相似文献   

14.
数据蕴含的巨大价值引发了非法获取数据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本质上,该问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法争议的外在表现与必然结果,解决的根源在于梳理获取数据的行为对象与样态,进一步解释数据安全法益的内涵。理论界对数据技术属性提供刑法保护以及法益独立化保护的主张,体现了刑法技术化倾向,与法益证成标准及法益理论初衷相悖。妥当的解释路径应当是将数据犯罪的刑法性法益定义为个人法益、公共法益或者国家法益的传统法益,行政法层面数据安全管理秩序法益只能作为先法性法益影响数据犯罪的量刑,以调和刑法保障性与谦抑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基于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适用方案应当是坚持本罪“法益保护传统化”的限缩适用以及“具体危险犯”的妥当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15.
在与公共法益等同意义上使用集体法益的概念,会导致集体法益概念丧失应有的价值与讨论意义,尤其不利于解决相关争议问题;集体法益不应等同于公共法益,而应限定为累积犯所侵犯的法益。从抽象层面提出对集体法益的保护侵害了个人法益(自由)、导致了处罚的前置化等观点,进而对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持严格限制乃至否定态度,不仅可能掩盖问题的症结,而且容易形成以偏概全的结论。从集体法益的角度来说,某种状态或者条件是否属于集体法益,以及集体法益是否值得刑法保护需要具体分析,尤其是应以个人法益为核心进行判断;在刑法已经对相关法益提供了全面保护的前提下,没有必要另规定对集体法益的犯罪;从累积犯的角度来说,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必须具有真实的累积效应,不能是猜想或者假设的。  相似文献   

16.
当前基于秩序、利益、自由等表述的经济刑法法益学说在认知进路上存在问题,无法形成本体和功能自洽的法益观。应当承认集体法益的独立性,立足法益二元论对经济刑法法益进行本体重塑与功能展开。它勾连宪法,是保障在经济领域中实现个人自由的外部条件的统一体,也是经济秩序市场经济规范保护的客体。法益不是刑法独有的保护目标,仅根据法益标准难以有效区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经济刑法的犯罪化应坚持保护适格的集体法益,同时更加注重合比例原则和明确性原则的补充与限制。经本体重塑的经济刑法法益兼具体系超越与体系内在功能,有助于在反思当下中国经济刑法立法与司法的基础上,重构经济刑法的立法理念与犯罪化标准,厘清经济犯罪的类型与解释原理。  相似文献   

17.
关于数据犯罪的法益,数据财产说、混合法益说以及传统的数据安全说采取的都是单层法益观,这平添了数据犯罪法益论的混乱。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内容三者之间依次形成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并由此使计算机犯罪、数据犯罪、信息内容犯罪区别开来。数据犯罪直接侵害数据安全法益,间接侵害信息内容法益。数据安全应当从内涵与功能两个方面进行界定。数据犯罪的双层法益构造是由互联网的分层以及事实与价值的分离决定的。双层法益观对数据犯罪具有重要的解释指导功能。数据抓取行为的违法性判断、数据犯罪的竞合性认定、个人信息的识别性界定等争议问题,都能够在双层法益观下得到合理解决。  相似文献   

18.
现有动物犯罪司法规则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司法实际,宜"废旧立新",革新规则体系.新近相关立法的调整,彰显公共卫生安全成为动物犯罪的保护法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虽有重合,但不能作同一认定.而且,就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言,亦应区分出境和入境确定犯罪对象范围.非法狩猎罪的犯...  相似文献   

19.
二元法益观以法益发生的流程与环节为视角证明了以下几点:法益的基本要素——利益要素与规范要素,法益的基本性质——法益的利益性质与法益的规范性质,法益的基体类型——物质利益与精神价值,法益的基本标准——法益判断基准的社会客观性与法益的可侵害性,刑法法益概念的实质——基于国民普遍认可的利益具有可侵害性,法律通过对侵害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来保护利益的目的与方式之结合。这一新法益观推导出实质违法性乃在于满足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利益侵害性与行为规范违反性,行为不具有行为规范违反性时,则利益侵害不归责于禁止行为而不具有实质违法性。  相似文献   

20.
抽象危险犯是刑法教义学中的一个概念,关于抽象危险犯主要存在着背离法益概念、突破刑法责任主义以及是否允许危险反证三个主要争议。抽象危险是对于法益的一般侵害可能的危险。对制造抽象危险的行为人归责并未突破刑法中责任主义,"拟制的危险"是对法律拟制的误解,抽象危险犯的成立条件应当允许反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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