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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事立法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及变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浅谈我国刑事立法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及变化赵延波贪污罪是身份犯罪,正确理解和认定本罪主体的身份,是正确认定贪污罪,区分贪污罪与盗窃、诈骗、侵占罪界限的关键性条件之一。而我国刑事立法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而不断地变化着。为明确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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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5):77-87
当代中国立法中的国家主义立场,在法律体系的建构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涉及谁来立法、立什么法、如何立法等问题。无论是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主体、立法内容,均呈现出国家主义的色彩。全能主义、宜粗不宜细和建构理性主义作为我国立法中的指导思想,立法工作自上而下借助立法规划等方式展开;在立法主体上,国家立法压缩了民主立法的空间,部门立法、国家组织主导立法情况较为普遍;在法律内容上,立法具有较强的政策化倾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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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公开征求意见活动是各国立法主体为适用公众参与立法的需要而采取的普遍措施,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立法都适宜采用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通常要考虑行政成本、行政效率以及各方面的利益平衡等因素,不论是国外还是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实践都探索出一些法案在制定时可免除或不需要采用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的情形。结合我国《立法法》关于行政立法权限的规定,明确各级不同行政立法主体的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适用的范围,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的实施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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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中的法律纠纷较多,矛盾一直未能得以有效解决,其原因比较复杂。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明确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物业管理立法中对相关主体的规定存在很多问题,必须进行重新构建。赋予住宅小区民事主体资格,明确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理论上可以与我国现行民事主体制度相容,在实践中可以有效解决物业管理中的许多矛盾和纠纷,在物业管理立法过程中可资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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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指出并分析目前我国立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途径,主要从主体与程序两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对策:主体方面包括提高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明确代表责任制、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可行性分析;程序方面包括设立提前送达程序、强化审议时利益表达机制、起草主体多样化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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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决策主体比较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立法过程中 ,存在立法决策主体与立法影响主体的区别。一般来说 ,前者拥有自主性决策权 ,而后者拥有围绕立法决策权的充分的、竞争性的影响权。通过对当代世界两种主要的政治体制 (内阁制和总统制 )的立法进行比较研究 ,可以发现立法决策具有法定场合性、竞争性和程序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对理顺我国立法决策主体与影响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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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是我国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行政立法中的责任条款却存在着责任主体的单一性、责任内容的片面性、责任体系的操作性不强等先天不足的问题。因此必须以正确的理念为指导对其进行重构,文中提出了重构的立法建议:改革现行的行政立法制度,发挥人民群众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立法中的作用,实现法律上的程序公正;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凸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完善行政立法中的责任体系、增强其责任条款的可操作性;围绕职权与责任的统一,重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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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绩效评估主体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深入研究了西方国家在政府绩效评估主体方面的做法后,指出了目前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确定评估主体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了我国政府绩效评估主体的确定上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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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能力入手,逐渐剥离出立法行为能力,该理论的确立具有适当的政策理论支撑、合理的法理基础和必要的实践需求。立法行为能力是立法主体通过自身的立法行为,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职权具体化为法律法规的能力,涵括政策把握能力、立法项目选择能力、立法项目调研能力、法律草案起草能力、与多元主体沟通能力和法律法规的解释能力等。对立法行为能力产生影响的因素既有立法理念、知识、技术、经验等内部因素;又有立法体制、立法环境等外部因素。立法质量是评判立法行为能力的外在标准。地方立法主体立法行为能力的提升,有赖于从立法主体的建设与法律、财物保障、社会氛围培育内外两个方面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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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虽然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权限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各立法主体的权限范围更清晰了.但总的看还比较原则,只是就大的方面作出划分,还不是非常具体,有些界限还不是十分清楚,特别是国务院各部门之间、国务院各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由于存在着职权交叉,立法界限也互有交叉,由此造成相互冲突的情况仍经常发生。因此,除今后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对我国中央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外,加强立法的协调工作和监督工作,特别是加强地方立法与其他立法主体的协调工作,防止越权立法,减少和避免重复立法将显得十分重要。这是需要在立法中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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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司法文书域外送达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美两国在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立法和实践上有着较大差异。立法上的差异:条约在本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法律渊源、域外送达的主体、受送达主体的划分上,均有区别,最主要的区别是我国法律禁止采用邮寄方法和法院、诉讼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美国则相反。实践中的差异:外交送达途径、邮寄送达的法律根据、送达主体、受送达单位主体是否必须有授权等不同。两国城外送达法律冲突的核心问题是美国法院谋求美国法律的域外效力,采取我国不允许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司法文书,解决的办法是:通过外交途径,签订司法协助协议,修改、完善我国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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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已于2012年正式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标志着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在我国立法中得以确立。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条款是否适用于涉案企业等单位主体,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将该权益的主体扩展到单位也无实质意义。在企业合规改革逐渐深化的当下,加强对涉案企业刑事追责过程中相关诉讼权益的保护,与以企业为代表的单位的诉权保护立法简陋的矛盾日益凸显。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单位明确规定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的主体,并辅以配套保障制度,已成为完善单位犯罪立法、保护涉案企业正当法律权益的必然选择。虽然,单位因为不具备自然人的耻感,对其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进行保护的紧迫性较自然人弱些。但单位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在我国当前社会事实下仍有其正当性基础。我国应秉持制度功利主义权利观,通过立法明确赋予单位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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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主体及其角色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是相对与监狱矫正的刑罚执行方法,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目前正在北京、上海等六省市展开,并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由于相关立法与现有体制上的弊端,该制度仍有许多值得改革与完善之处。本文从实施主体角度,就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决定主体、实施主体、监督主体加以深入探讨,指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设置及其功能上存在缺失之处,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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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目前已成为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的重点所在。在立法过程中,流域的整体性与立法的多元性问题以及水质补偿费问题是最难解决的两个问题。应根据流域的特殊性作不同位阶的立法,尽量保证立法调整对象的完整性;对水质补偿费应理清其性质,明确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并逐步构建我国的水质补偿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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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立法史表明,完全融入民法典或分立嵌入商法典的立法方案都不足以适应商事主体的多样性、复杂性和易变性,商事主体单行法模式几乎成为当今两大法系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共同选择。我国编纂《民法典》在定位商事主体时,应打破传统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的立法思维与理论禁锢,选择民法典总则一般性规定与商事特别法相结合的商事主体立法范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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