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21 毫秒
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取制定“**法”和作出“决议”或“决定”两种方式行使立法权。梳理历史发现,当创设局部性、临时性或应急性制度,或处理一次性事项时,未以制定“**法”而以决定方式行使立法权。以决定方式行使立法权,可能影响《宪法》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制定程序的严肃性,模糊立法权与其他权力的区别,使得难以有效规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行使。立法权的历史起源和实践经验表明,立法可以处理一次性事项;根据法治要求,有些一次性事项的处理只能行使立法权。为避免决定方式行使立法权可能造成的问题,应当统一立法权行使的程序;从长远看,应统一立法的名称为“**法”。  相似文献   

2.
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然而我国目前很多法律立法质量不高,与社会生活和民众的立法需求脱节,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这与立法权的不当行使有很大关系。所以,我们应该加强对立法权运行的监督,尤其是拓展民众监督立法权行使的途径。新闻舆论监督立法权运行的价值和意义应该引起重视。文章主要分析了立法权的新闻舆论监督的正当性和困境两个方面的问题,期待引起人们对立法权的新闻舆论监督问题的思考。  相似文献   

3.
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然而我国目前很多法律立法质量不高,与社会生活和民众的立法需求脱节,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这与立法权的不当行使有很大关系。所以,我们应该加强对立法权运行的监督,尤其是拓展民众监督立法权行使的途径。新闻舆论监督立法权运行的价值和意义应该引起重视。文章主要分析了立法权的新闻舆论监督的正当性和困境两个方面的问题,期待引起人们对立法权的新闻舆论监督问题的思考。  相似文献   

4.
张晶 《法制与经济》2009,(14):62-63
军事立法权的授予是军事立法活动的起点,军事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军事立法体制目前还不完善,军事立法权的滥用或越权行使将导致军事立法的混乱,不利于军队建设。军事立法权限的划分必然有所依据,我们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军事立法权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5.
略论经济法立法主体的分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论证,认为在经济法立法活动中,所立之法可以按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客观功用价值、立法权的获取方式等标准分类;立法主体可分为宪法上的立法主体和经济法上的立法主体,前者行使宪法上立法权进行立法,后者行使经济法上立法权进行立法,两者受不同部门法的调整。  相似文献   

6.
陕甘宁边区政权建立后,边区形成了以边区参议会行使民事立法权为核心,边区政府、边区高等法院、各县市参议会也享有一定的民事立法权的民事立法体系。边区民事立法活动经历了初创、发展与完善等几个阶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通过对珍藏于陕西省档案馆内与边区民事立法有关的史料和其他文献的研究,以期对科学认识陕甘宁边区民事立法活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立法权正当行使的判准不能由立法权权力本身来证明,它的判断标准不在于法律的"实证性",更重要的是需要突破"法条"回归立法的"社会"维度。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探讨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对立法权正当行使的影响,并揭示其理论的限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哈耶克和莱奥尼对凯尔森的理论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哈耶克从社会理论出发认为立法权正当行使不能超越内部规则,而在莱奥尼看来,立法权正当行使应当来源于个人的诉求。  相似文献   

8.
论行政立法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行政立法权刘恒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我国行政立法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局面。行政立法的现实,要求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行政立法的基本前提问题──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能不能立法?行政机关能否行使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依据何在?行政立...  相似文献   

9.
立法法治不仅显现于立法之过程,新时期立法之法治还应体现在法律制定之后的综合评析与度量,从而完整了整个地方立法权行使的始末立.地方权法治革新之关键一在权力之配置,二为立法后之评估.如何珍惜立法之资源,如何完善法律之适应,乃立法法正在考虑和必须解决之义,本文试以现有立法法之框架,以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关系为度,提出地方立法权配置之方案,完善立法法统一之大框架.  相似文献   

10.
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新举措里赋予了“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本文着重从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权应坚持的原则、地方立法权应把握的几个问题三个方面,对设区的市当前如何行使地方立法权谈了一些个人观点,以便于更好地贯彻四中全会精神.  相似文献   

11.
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的主体、模式与规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具有试验性。作为试验立法,需探讨立法主体、模式和运作规范三个问题。行政程序应该属于中央立法事项,按照“试验立法权逐级下放”原则,应由地方性法规先行立法,地方政府规章先行立法有越权之嫌。试验立法的对象是实体与程序法律规范,不是法的表达形式,选择立法模式应综合考虑可操作性、立法效率与评估可能性等因素。据此,“法典模式”虽备受关注,但未必是最妥帖的方式,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的恰当模式应当是“类行为法模式”。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的自主、自发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无序性,将来可在鼓励地方自主自发立法的基础上,围绕立法计划,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有计划地安排和推进,并建立相应的运作规范。  相似文献   

12.
向忠诚 《行政与法》2022,(2):101-108
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在职权立法体制中,应明确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人大与人大常委会之间、权力机关上下级之间和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立法职权的划分.在授权立法体制中,应明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全国人大授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暂时调整...  相似文献   

13.
完善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限体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不足与缺陷:税收立法权限横向划分不明确,税收授权立法范围过大;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于中央,地方行使的税收立法权限过小。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具体对策:依法明确划分税收立法权限;国家税收立法权应集中在国家权力机关,完善税收授权立法制度,授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部分地方税的立法权。  相似文献   

14.
议行合一原则应当彻底抛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周永坤 《法律科学》2006,24(1):53-61
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议行合一“就是“议”和“行”组织的同一与职能合一。“议行合一”作为一个描述社会主义政权权力结构的概念与社会主义的现实不符,作为一种理想的权力结构模式更是有害。在社会主义的历史上,“议行合一”只有在不正常的时期才短暂地存在过,除了战争年代,它给人们带来的是灾难而不是福音。因此,“议行合一”的理论与原则应当彻底抛弃。  相似文献   

15.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价值取向和现实路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需要首先明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在宪政、行政、经济、法律、社会、国际等六个方面的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树立现代立法观念,遵循立法决策程序,充分利用地方先行立法权,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16.
孙莉 《法律科学》2007,25(2):145-152
就对权力的规制而言,一个合理分权的权力结构当是最为根本和富有实效的,然在这一根本性前提尚未具备且短期内难有实质性变化的境况下,程序对于控权的意义更应被特别强调,尤其在如《行政诉讼法》这样的程序性立法中.因为对权力的规制需要程序要件的满足;权力行使的过程性要求对其制约的程序性;程序特别是正当程序本身即为控权机制;程序制约的过程正当性是法治之德的核心;程序的牵制性有助于催发权力结构的合理变化.但遗憾的是,在如《行政诉讼法》这样的控权性质相当浓厚的程序性立法中,由立法目的所体现的对于权力刻意维护的立法指向却是需要深刻检讨的.  相似文献   

17.
沈寿文 《北方法学》2010,4(3):19-26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某些重要事项必须留给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目的是约束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并在客观上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裁判;然而,宪政的本质特征之一是有限政府的理念,即使是立法机关的权力本身也应当是有限度的。实际上,宪政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普遍确立正是主要基于对立法权滥用的矫正;而我国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思路的转变也在事实上承认了立法权本身存在滥用的可能。因此,从法律保留到宪法保留,是保障人民基本自由权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立基于对多数决暴政的恐惧和对有限政府理念的信奉,它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宪法一手承认人民基本自由权利,而法律的另一手却又予以剥夺的弊病。  相似文献   

18.
潘德克吞立法模式为<德国民法典>所首创,并为大陆法系许多国家民法典制定所效仿.潘德克吞立法模式之所以被众多国家所效仿,是因为其概念化、逻辑化和体系化的优势可以补充大陆法系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潘德克吞体系在21世纪的今天依然有其价值.我国在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中应顺应传统,借鉴并采取潘德克吞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9.
How may professionals be made to contribute to legislative processes so that their expertise redounds to the public interest, despite the legislative product being likely to have a negative impact on their clients' wealth? Drawing on a case study of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that gave birth to Israel's recent (2002–2008) trusts taxation regime, based on five years of participant observation among the trust professional community, I find that to obtain the benefit of private‐sector professionals' expertise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government should have legislation drafted in a dispassionate, exclusive environment of experts rather than in the political arena; it should build professionals' trust in government by adopting an explicitly collegial approach; it should focus reform efforts on elements of the existing law so clearly inequitable as to make a refusal to contribute difficult to justify; and take care that the new regime creates a compliance practice lucrative enough to compensate for any loss to professionals consequent on its enactment. Once professionals' interests are suitably safeguarded, their loyalty to clients appears surprisingly brittle and government can successfully combine with them in the public interest.  相似文献   

20.
刘浩 《行政与法》2021,(2):92-101
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滥用,腐败预防立法体系能够有效控制权力.理性的腐败预防立法体系建构应当考虑腐败的衍生规律与治理效能,厘清腐败预防立法体系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障碍,明确公共权力在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中的角色定位,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以确保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有效预防腐败.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