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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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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相似文献   

2.
<正>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对有关精神病人和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司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人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4.
1997年《刑法》第18条是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与1979年《刑法》第15条相比,修订补充的内容有三点:一是增加了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条件,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才不负刑事责任。二是规定了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三是承认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等级,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霆宇 《法学家》2002,(4):77-81
我国刑法(1997)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条文从立法上确立了精神障碍人刑事责任能力的“三分法”,较之旧刑法(1979)的“两分法”……  相似文献   

6.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又规定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还规定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负刑事  相似文献   

7.
除年龄影响人的责任能力以外,精神障碍也会影响到人的责任能力之有无及程度,并进而影响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之有无及轻重.对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之有无及程度,当代少数国家立法例采取“有刑事责任能力”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两分法,多数国家的立法例或司法实务采取“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部分、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三分法.我国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第15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之相对应,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使司法机关对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有法可依,但是对打击报复证人近亲属的行为却没有相应的明确条款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刑诉法第四十九条中关于“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理论评析姜伟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人不是精神病人,也可能暂时丧失辨...  相似文献   

10.
转化型抢劫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是一个刑法立法不明确、刑法学理论有争议、司法解释不统一、司法适用有困惑的问题。基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与机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精神实质及其法律拟制规定与转化犯的性质,根据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刑法学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相关问题的一贯立场,从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宜提倡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的"非身份说";同时只有在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致人重伤或死亡时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非身份说"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处罚范围的合理性,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且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理念相一致,确保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定型性。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对于正确掌握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精神病人有无责任能力,防止对精神病人的错判错杀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条文规定的比较概括,而司法实践中有关精  相似文献   

12.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相似文献   

13.
张伟 《江淮法治》2014,(2):27-27
正女童摔婴事件一出,很多专家在网上呼吁降低《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笔者认为这种"以暴制暴"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公民受到不法侵害而围观者和目击者却无动于衷的现象屡见不鲜。笔者认为,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发生,除了责备围观者和目击者缺乏正义感外,还应当引起我们对正当防卫社会效果的重新审视。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这一规定来看,我国现行刑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是明确的,然而社会舆论宣传和司法实际处理方面过分强调正当防卫  相似文献   

15.
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后是否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是区分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与否的刑法标准。我国《刑法》第十八条采用了医学和法律两个标准并存的法律条款,首先规定适用的行为主体是“精神病”人,这是医学条件;然后是法学要件,规定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体现了法律的高度严谨性、科学性。然,悄神病”的含义是什么?如何…  相似文献   

16.
来稿摘登     
《法学》1995,(3)
羁押不负刑事责任 的人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依照刑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不满十四岁的人,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  相似文献   

17.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存在着罪名说与罪行说之争。实际上,罪名说与罪行说并不存在差异,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的,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所确定的罪名应当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相似文献   

18.
陈毅炜 《犯罪研究》2017,(6):102-105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认定当事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患有精神病,对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起重要的作用.同时,因为批准逮捕的条件之一是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精神病人作为刑法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人,是要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负刑事责任的,对于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对象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也是违背人权保障要求和刑诉法相关规定的,因此,在羁押强制措施适用过程中,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及早进行精神病鉴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确定比较复杂,情况也多种多样,往往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鉴定工作才能得出结论,而这段时间的长短与鉴定委托单位提供的材料、鉴定人员的能力水平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表现以及病情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而非办案机关所能控制,为满足精神病鉴定结论需要慎重作出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办案机关滥用精神病鉴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当甚至非法目的的情形,需要我们予以重视.  相似文献   

19.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没有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撤回起诉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开4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51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适用撤回起诉还包括如下情形:  相似文献   

20.
单晓华 《人民检察》2005,(15):37-40
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尽管简单易于操作,但不加区分地要求所有醉酒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有违醉酒人犯罪的复杂性这一客观事实,也存在着将犯罪和刑罚扩大化的可能性。大陆法系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我们解决醉酒犯罪人负担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提供了一条崭新的思路和途径,国外关于醉酒人犯罪的立法规定对我们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我国应在立法上确立一些可供把握的具体标准,以明确不同醉酒状态下的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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