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以贷还贷”是当前人民法院审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的情况,但是“以贷还贷”的概念、处理原则、损失界定等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却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此,笔者拟就上述问题在本文中作一粗浅探讨。一、“以贷还贷”的概念对于“以贷还贷”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以贷还贷”就是指以后一笔贷款归还前一笔贷款的情况。其理由是:根据现行金融法规,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只能是用于生产经营而绝不能用新贷款归还旧货款。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以贷还贷”仅指发…  相似文献   

2.
“以贷还贷”是当前人民法院审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中经常碰到的情况,对“以贷还贷”的概念、处理原则、损失的界定等问题的认识,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拟就上述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一、“以贷还贷”的概念对于“以贷还贷”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以贷还贷”就是指以后一笔贷款归还前一笔贷款。其理由是:根据现行金融法规,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只能被用于生产经营而绝不能用以归还旧贷款。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以贷还贷”仅指发生在同一银行的,借款人在未还清前一笔到…  相似文献   

3.
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般均涉及主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的效力和保证人的责任问题,本文利用具体案件对此进行了法律分析,并论述了对“以贷还贷”事实的法律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4.
汪世荣 《法律科学》2005,23(6):119-127
成文法体系下法律规则确定性程度的考察,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布裁判文书的举措,而成为可能。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比较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对以贷还贷的认定,在不同判决中采取了各自不同的标准,对以贷还贷纠纷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也给出了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理由,未能同案同判。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判决并存的现状表明,以贷还贷纠纷中保证人的责任,不啻是模糊的,甚至是混乱的。类似现象,损害了法律一致性、规则确定性原则的同时,必将抑制经济生活中保证人角色的发挥,加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数量的压力。建立案例约束制度,是增强法律可预测性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5.
以贷还贷在目前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非常普遍.本文从以贷还贷的效力,保证人的责任、抗辩范围以及实践中的认定做了简要阐述,并根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6.
法律行为分类理论之检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尹田 《法商研究》2007,24(1):16-21
德国民法上有关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主要是建立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的基础上的。由于我国立法不采物权行为理论,在其契约行为中不存在“处分行为”概念的适用余地,故有关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各种观点都是不正确的。德国民法理论在建立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的分类体系时,其采用的逻辑方法明显存在以下错误:(1)其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中的“原因”不具有同等性质的含义;(2)其有因行为中的“原因”根本不具备构成整体意义上“法律行为原因”的条件。因此,无论是否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法律行为中的“无因行为”均系一个独立的范畴,根本不存在与之相对应的所谓“有因行为”。  相似文献   

7.
目前,不少企业存在着自主权看得见而拿不着的现象,其原因主要有:①主观上,一些企业领导部门和企业主管领导不善于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工作和企业活动,导致在工作中不执行,不遵守法律规定。②客观上,现有企业的法律规范绝大多数是行政法规,它们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制定的,而企业仍然直接或间接地受国家各个部门和地方政府主管企业的职能机构的领导,企业法律规范由这些主管机构来负责具体执行,这样,立法者同时又是执法者,使执法部门缺少应有的制约,给不执行企业法律规范或执行不力开了“绿灯”。③现有企业行政法  相似文献   

8.
无论立法者的愿望如何,我国民事、经济法律在其实施后所产生的效果与立法机关的立法宗旨相去甚远的现象还是大量存在.这种立法宗旨与法律效果的差距,有法律本身不完善的原因,有执法不严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监督不力方面的原因,但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社会个体通过自身的力量与国家法律相抗衡的结果.这种与民事、经济法律相抗衡的行为,就是通常所说的违反民事、经济法律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除了表现在公开的对抗法律的违法行为之外,越来越多的是不与法律公开对抗而以合法的形式出现但实质上是违法的行为.对于前者,笔者称之为“普通的违反民事、经济法律的行为”,对于后者,笔者称之为“规避民事、经济法律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内容导向”的法律选择规则是与传统“管辖权”法律选择规则相对应的一种法律选择规则 ,它在国际私法的诸多领域都有体现 ,其产生与发展有着深刻的原因 ,中国国际私法应当在相关领域加大“内容导向”的法律选择规则的制定。  相似文献   

10.
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在实践中,出现了许许多多的法律问题,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法律规定不完善,出现了大量的无法可依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所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找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  相似文献   

11.
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别于国有企业的财产占有、股份分配等方式,其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优势日渐显示并引起广泛重视。本文拟对股份合作企业目前存在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股份合作企业的名称问题。目前各地股份合作企业的名称五花八门,有叫“××股份合作公司”的;有叫“××企业总公司”的,没有标明“股份合作”字样;有叫“× ×合作社”的;有  相似文献   

12.
娄际堂 《法制与社会》2010,(14):102-102
"以贷还贷"也就是"以新贷偿还旧贷"。实践中,一些金融机构为了消灭逾期贷款,采取各种各样的清收活动。本文结合实践就以贷还贷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作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以儒、墨、道、法家思想为研究对象,笔者认为各家的法律思想有其相异之处,但也有相通的地方。如关于对待法律的态度、关于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各家都有一定的“爱民”思想、都看一定的“限制君权”思想、都有“大一统”的观念。并对各家法律思想相通性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4.
资讯     
《中国律师》2014,(2):90-91
青海:律师进企业“法律体检”活动启动 1月14日,青海省直16家律师事务所和在青的15家商会签订了服务协议。据此,为期一年的律师进企业“法律体检”专项活动正式启动。“法律进企业”是青海省“六五”普法“法律七进”重点之一。通过此项活动,一方面为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的梳理和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和对策,帮助企业依法经营;另一方面不断拓展律师法律服务领域和业务范围,使律师和企业互惠互利,实现双赢。  相似文献   

15.
法律风险已成为企业关注的重点对象之一。文章浅谈当前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几种常见的法律风险,以及它们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几点防范措施,以帮助企业加强对法律风险的控制。  相似文献   

16.
高积顺 《河北法学》2001,19(6):14-19
初步回答“什么是以德治国”以及为什么提出“以德治国”;指出我国目前道德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危害.提出解决的对策.强调加强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不能因此而轻视法律,进而论述道德与法律的统一关系。  相似文献   

17.
当前国际海上货运法律的统一动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不统一现状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被认为是海商法的核心。然而,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目前在国际上很不统一。国际海事委员会(ComiteMaritimeInternational:CMI)经过调查发现:目前世界上至少存在5种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制度,9种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的制度。造成这种不统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有:1.“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规则并存据美国律师GeorgeChandlerIll对世界上134个国家或地区的统计分析,目前,世界上实施1924年“海牙规则”(HagueRules:H.R.)的有问个(其…  相似文献   

18.
问:罪犯在劳动改造中难免不发生工伤事故。请问,监狱处理罪犯工伤事故有何规定?(山西王兴中)答:我国《监狱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这条规定就是罪犯工伤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监狱是参照而不是直接依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罪犯工伤事故。其主要原因是:罪犯在服刑期间与监狱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监狱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包括监狱组织罪犯劳动双方之间形成的具有为监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监狱法律关系具有刑事司…  相似文献   

19.
以不能清偿作为破产原因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破产原因是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破产法律制度中的其它规定都与此关系紧密。正确确定破产原因是世界各国破产法规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破产原因,是指企业衰败到何等程度法律才认定为出现破产的事由。就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破产法律制度而言,均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当企业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客观状况时,法律就认定该企业出现了破产原因,就可依法宣告破  相似文献   

20.
“依法治国”与法制现代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法制”可用于法律制度的简称,可以指相对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法律的制度”。但这种表述是一般语义上的使用,不应成为“法制”在法律科学上的定义。“法制”是基于法律制度而形成的社会法律秩序的总和,是法律秩序结构中与社会发展要求相辅相成或相反相离的矛盾关系。“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法现象,而“法制”是凡有法律制度的社会都存在,不以法律性质的良恶好坏而影响其存在。早在中国春秋时期和西方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有许多思想家探讨“法治”问题。但是现在有人主张,“法治”只是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及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才开始确立。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主要在于: 其一、“法制”所关注的焦点是体现立法效应及目的的法律秩序的制约系统。而“法治”强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