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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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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运仓 《中国公证》2005,(12):31-34
无权处分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制度,其涉及到权利人与第三人、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以及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牵涉到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债权法中的买卖契约、物权法中的交付与登记的公示制度、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等法律制度,在德国、我国台湾民法,还涉及到物权行为制度.在这么复杂的法律关系中,物权行为的采用与否对无权处分的理解有很大的影响,物权行为模式下的无权处分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的无权处分有着重大的差别.  相似文献   

2.
债权让与的法律构成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德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认为债权让与是准物权行为 ,法国、我国民法则认为它系债权合同生效的当然结果 ,否认准物权行为的存在 ,日本民法的多数说一方面持准物权行为说 ,另一方面又否认无因性。由此带来债权让与制度及其理论在构成、样态乃至效力等方面的差异。在我国民法上 ,债权让与合同大多具有有因性。  相似文献   

3.
论法律行为制度的源起及其结构效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冀韬 《法学论坛》2006,21(3):64-70
法律行为制度的源起自罗马法始至德国民法典确立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意思表示理论是法律行为制度衍生的理论基石,意思表示理论的细化是德国民法区分不同类型法律行为的理论基础。法律行为制度的结构效应有二:一是在民法整体结构上形成“人-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模式;二是法律行为制度在不同的领域应有不同的类型,如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等。  相似文献   

4.
物权行为理论辨析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物权行为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学者正是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等具体法律行为形式中才抽象出法律行为这一上位概念并将其置于民法总则的地位。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只是全部物权行为理论中很小的一部分 ,它们是针对发生在买卖、互易和赠与等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行为而提出的理论。因此不能把否定“买卖中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的观点发展成为否定整个物权行为的观点。某种行为为无因行为 ,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5.
物权行为是物权法上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这一行为有无必要在立法中加以确定,以区别于债权行为,却是各国立法争议之焦点。德国民法首肯这一理论,将“物权合意”与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相结合作为所有权移转之条件;而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则以债权契约为所有权转移之依据,不承认物权契约之必要条件。我国民事立法究竟要否确立物权行为的地位?笔者以为,应将三个法律问题解决了以后方可再下结论,这就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划分有无必要?独立性与无因性是否为物权行为所特有?公示形式能否作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之要件?  相似文献   

6.
德国法的原因理论以"原因"为核心概念:有因行为的原因实际上被意思表示理论中的效果意思所吸收,在判断法律行为效力方面,其应用价值已经不大;无因行为除了效果意思这个内部原因外,更以效果意思以外的、为其设立义务的基础行为为外部原因。无因行为的内部原因是其合法性依据,而外部原因是其合理性依据。无因性理论制造出"过程"与"结果"相分离的法律现象,又通过不当得利制度,将合法性与合理性再次统一。  相似文献   

7.
在房屋买卖中,常存在与房屋出让人或登记权利人有关的第三人。第三人利益代表着交易安全,应受保护。在民法理论中,依据物权行为理论、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立法模式,与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模式相比较,是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最佳制度。我国现行法在该问题上存在诸多不当之处,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因此,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以保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8.
段守亮 《中国司法》2009,(4):104-106
一、德国不动产登记的理论及法律依据 德国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物权行为理论。根据该理论,物权变动行为和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无论民事主体因何种原因进行物权变动,他们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均为独立法律行为,其效力和结果与原因行为没有关联,即使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因此,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仅需要有效的债权合同,还须具备物权变动的合意,而物权变动的合意是对物的交付行为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象,所以必须有一个公示性的行为来表达或记载这一物的合意,该公示行为可以对抗第三人并且能够起到表明物的合意成立的效力。对于不动产物权,这种公示行为就通过登记来实现。  相似文献   

9.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类型划分,属于财产性法律行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分离是意思自治和所有权神圣原则的基本要求,其本质就是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之区分。从债的本质入手分析两者的区分,有利于认识和理解物权行为的合理性,完整把握区分原则的实质。  相似文献   

10.
无权处分与买卖他人之物的效力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其含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所谓“处分”,在民法上的意义有广狭之别。最广义的处分,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分。民法通则第71条关于所有权的规定中所指的处分,即属于这种最广义处分。广义的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其中包括债权行为,如买卖、保证等,也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如所有权转让、债权转让、债务免除等。①狭义的处分,则是指“处分行为”,即是指使某些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得丧变更之行为,…  相似文献   

11.
在《物权法》颁布伊始,最高法院并没有严格按文义来理解《物权法》第15条,而是从中抽象出了“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并将该条类推适用于整个物权变动领域.在随后数年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对《物权法》第15条的理解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对区分原则的理解从法律事实的区分逐渐演化为法律行为的区分,最终完全接受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  相似文献   

12.
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理论之否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讨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须以法律行为理论为基础,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为立论前提。“共同瑕疵说”、“条件关联说”和“法律行为一体性说”均不成立。在物权行为有因还是无因这一问题上,相对的无因说难以证成。  相似文献   

13.
王企彦  吴瑶 《法制与社会》2011,(24):61+63-61,63
民法学理上关于请求权与支配权的区分,对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以及实践作用是认可的,所以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差别在于客观现实的是否存在,在任意一个以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的交易中,都有着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正是因为有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分即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区分为前提,从而使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也成为法律行为中最基本的区分。  相似文献   

14.
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中关于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是完全正确的,但他提出的“物权行为”这一概念则是逻辑错误的产物。正是因为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中科学与错误的成分并存,才导致了物权行为理论争论百年而终无定论的尴尬局面。绝对物权行为理论吸收了萨维尼物权行为理论中正确的成分,同时克服了其理论中的错误因素,其不仅在逻辑上可以成立,而且根据这个理论构建的物权变动模式可以充分体现交易过程的自由、公正和安全价值。我国不仅应当在民法中确立绝对物权行为的地位,而且应当在物权立法中采用绝对物权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15.
德国民法对中国制定物权法的借鉴作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随着民事立法速度的加快,我国制定物权法已经不是很遥远的事情。在制定中国物权法时,借鉴外国法尤其是德国民法这样举世闻名的法律是非常必要的。在此,对我国制定物权法可以借鉴德国民法的几个方面谈一点看法。 一、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作为物权法立法的理论基础 所谓物权行为,指的是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如所有权的移转、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设立等行为就是物权行为,——更精确地说,其中包括着物权行为。所谓物权行为理论,就是将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移转和废止的行为和结果只当作物权行为的结果,使其不受其原因行为(一般为引起该行为的债的原因)的效力和结果影响的理论。该  相似文献   

16.
物权是民法中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权利。物权行为理论是传统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是物权法律之宏伟大厦得以构架的地基。要深刻理解物权之本质,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物权行为理论。本文将对物权行为理论做出深刻全面的剖析,以期对研究物权的同行提供更加精确的研讨资料。  相似文献   

17.
自1896年《德国民法典》公布以来,物权行为即成为大 陆法系中的德国民法及受德国民法影响的某些国家 民法的一项重要概念。[1]然而对于物权行为的内涵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存在意义却一直存有争议。 一、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的理论概述 物权行为理论的奠基人,德国历史学派法学家萨维尼在法律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物权行为的概念。此后,他在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写道:“私法上契约,以各种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使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适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约特征,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他方面包括移转所有权之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忘记交付之中亦有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之物权契约。”[2]按照萨维  相似文献   

18.
法律交易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米健 《中国法学》2004,(2):55-64
在一部民法典中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专门规定,这在法律逻辑上是有问题的。考察所谓“民事法律行为”的由来及其本质,可知产生这样的问题是必然的。因为我们在上个世纪初接受西方法律,特别是德国民法时,并没有完全把握《德国民法典》中法律交易的实质及其整个理论体系,一开始就将法律行为与法律交易混淆,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理论上的混乱。在德国民法中,法律行为与法律交易是明确区分的,前者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定的,而后者的法律后果则是交易人意思指向的。就此而言,法律交易的合法性乃毋庸置疑的题中之义。与此同时,它又必然是民法的核心。因为它既从根本上体现着私人自治和意思自治的法律理念,又从技术和制度上表明着最基本法律活动的最一般抽象。从法律史上考察,这种思路早在古代罗马法中就已现端倪,但最终形成于19世纪德国法学。至于现今我们民法中所谓的“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其实就是德国民法中的法律交易。它原本是民法中的一个专属概念,但由于我们原始的概念混淆与误解,才不得不用“民事”加以限定,以至于造成不用“民事”限定就无法区别于法律行为,若用“民事”限定就导致逻辑问题的尴尬与两难。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只能是:从整个法律理论,特别是民法理论体系上梳理把握法律交易和法律  相似文献   

19.
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内涵是不一样的。我国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基础上采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因此,在我国民法中无权处分是指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所进行的,以引起标的物的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行为。基于对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和无权处分内涵的分析,笔者对我国《合同法》第51等和132条提出了质疑并作出了合理的体系化解释,认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相似文献   

20.
王明锁 《北方法学》2013,7(1):31-42
在目前我国不少权威性民法学理论著作中,民事法律行为颇受非议,或干脆被废止不用。罗马法体系中由于民法地位显赫,以致民法与罗马法同义、与法学同称,在《德国民法典》中创造发明并直接使用法律行为概念,有其历史缘由与合理性。而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为法律行为在民商法领域中的重要类型化成果,不应当将其恢复到德日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并与我国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相混淆,似应在坚守民事法律行为成果及其科学特色的基础上,对其来源于前苏联民法理论学术争议中的"法律行为必须合法"的这一不合理因素进行剔除,并使之改进发展为更加科学合理且具中国民商法理论特色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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