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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产品责任抗辩事由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生产与消费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与生产者和销售者相比,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虽然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得到有效的保护,但是生产者的利益也不能被忽视。产品责任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生产者、销售者的利益。通常,法律允许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减轻或免除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责任,这些情形就是抗辩事由。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消费者或使用者因使用某缺陷产品引起伤害或损失,向生产者、销售者提起诉讼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可根据充分的证据进行抗辩,并以此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事实,也称为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免责条件。一…  相似文献   

2.
论产品的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导致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确定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生产和销售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责任法为什么会在近代产生,是与近代产品的技术含量高及复杂化相联系的。根据各国产品责任的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只有生产和销售属于产品责任法规定的产品且该产品存在缺陷时才承担产品责任,所以很有必要对产品进行研究。本文正是试图从比较法角度对产品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3.
产品责任法是基于产品的瑕疵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在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规。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产品责任法属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法中的一部分。自本世纪六十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发展迅速。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不仅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和各国产品在国际范围内广泛流通的结果,而且也是资产阶级利用它来调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矛盾的产物。  相似文献   

4.
论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产品代言人在从事代言行为过程中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对产品代言行为的法律调整不应该使其依附于虚假广告而仅具经济法意义,应在检讨我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上使其受到侵权法之调整。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应归属于产品责任这一特殊侵权行为范畴,并在匡正产品责任归责基点的前提下,使产品代言人与生产者、销售者一道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蒋潇华保护因产品危害而造成消费者的人身、财产的损害,从法律上说,其核心问题是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产品责任一般分为二类:产品契约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产品契约责任见之于《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若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契约约定即应负责,...  相似文献   

6.
我国关于产品责任法律规定中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而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对商标所有人产品责任的司法解释,将商标所有人纳入“生产者”范畴,将其列为产品责任的主体之一。从赋予商标所有人法定义务,至对其科以民事法律责任,既扩大了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也增加了商标所有人的责任承担,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产品责任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单行的产品责任法,但在《民法通则》中已出现了产品责任条款,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一条款旨在加强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促进他们改进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鉴于近年来产品责任案件屡屡发生,有的已诉诸法院,因此,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责任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加以探讨。在此,笔者谈些肤浅之见,供参考:  相似文献   

8.
一、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从世界民法史的角度看,大体经历了一个由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演进过程.起初,产品致损的侵权责任是以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主观上的过错为要件的.因此,如果原告人不能证明损害是由于被告在制造或销售产品中的故意或过失所致,他就不能得到赔偿.事实上,在许多产品责任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根本无法得知被告人制造、销售产品的活动情况.尤其是那些技术性较强的产品,受害人要确知其缺陷和损害发生原因往往是十分困难的.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获得法律保护的机会.尽管过错责任对保护生产者、销售者的积极性,促进新产品开发和商品流转有一定益处,但在二十世纪“保护消费者”和“消费者主权”思想的影响下,工业化国家采取  相似文献   

9.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有缺陷,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依法予以赔偿的责任.  相似文献   

10.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但因事先很难估计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可能造成的损害的确切范围或后果,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很可能因不堪负担赔偿责任而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为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通过责任保险来分散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贵任保险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应负赔偿责任,当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责任保险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现代保险制度,运用于产品责任的保险,则是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强化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其实质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确保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稳定,使无法预料的民事赔偿责任转化为小额保险费支出,或是在产品责任投保人之间分担、或是计入产品成本而由产品的使用者最终分担,从而保障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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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责任主体既包括生产者也包括销售者,与美国法相同而与欧盟法相异。生产者不仅包括典型的成品制造者,也应包括零部件、原材料的制造者,以及将其名字、商标或其他识别特征标示于产品之上、表明是该产品的制造者的准生产者。即使中间商与消费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对产品缺陷无过失,中间商也属于产品上的“销售者”而应承担严格责任。现代社会的发展,销售者已扩张至通过融资租赁、保留所有权以及租赁的的方式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人。产品代言人并不具有产品责任主体的地位,因此《食品安全法》第55条有失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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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刑事责任焦占营市场经济体制在国内的形成和发展,使人们对产品安全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从1984年到1994年间,我国相继制定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43部有关产品生产安全的法规,以规范生产者、销售者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调整生产者、销售者与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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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之法律辨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缺陷、产品瑕疵是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中经常使用的概念。界定这三个与产品责任有关且在法律领域广泛使用的法律术语对明确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具体形式非常重要。一、产品质量不合格这一术语常见于《合同法》中 ,不过该法中的“质量不合格”不同于《民法通则》中生产者、销售者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的“质量不合格”。前者不合格的范围要广于后者 (即前者不合格的衡量标准可以是法定标准和合同约定标准 ,而后者只是法定标准 )。《民法通则》第 1 2 2条规定 :“因产品…  相似文献   

14.
所谓产品责任,就是指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制度是产生较晚的一种特殊民事侵权法律制度。随着现代工业的迅速发展,工业产品致人损害的事件屡屡发生,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缺陷产品的侵害,世界各国都通过不同形式的立法体例,确立了产品责任制度。我国没有以产品责任为题的产品责任法,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分散在《民法通则》(198年《月12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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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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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研究产品责任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大多数国家,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从合同责任、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发展历程。随着全球经济生活的发展以及各类严格责任学说的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应当不断加以补充和修正。  相似文献   

17.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往往会涉及多个责任人,其责任是不同的。食品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并不意味着其他连带责任者也一样承担严格责任。销售者、广告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食品安全法》关于销售者的责任规定,有宽纵之嫌;而广告者的责任似乎又过于严厉。为求平衡,销售者、广告者的责任均以过错推定责任为宜。消费者向原材料提供者的索赔,也面临法律障碍。《食品安全法》关于销售者十倍赔偿的责任规定,是“纸老虎”,消费者要胜诉十分困难。农民个人作为农产品生产者,其责任监管十分欠缺,是急需研究和完善的一个领域。  相似文献   

18.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由于其提供的产品具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而应当向受害者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本依据,其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民事权利的保护和社会正义的实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将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加以区分,采取二元归责体系,本文就这一归责原则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19.
产品责任主体是指因产品责任而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3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由该规定可知,我国法律规定的最基本的产品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关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承担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的相互关系,《民法通则)第122条以及随后颁布的(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3条作了原则性规定。1993年颁布实施的(产品质量法)又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该法第引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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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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