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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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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本在引入裁判员制度时未修改上诉制度的相关规定。随后,日本最高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做出判决,强调刑事二审程序应采用事后审制,应当参照"经验法则、逻辑法则违反说"标准审查裁判员参审下第一审程序认定的事实,并对《刑事诉讼法》第382条规定的"事实误认"这一上诉理由的内涵做出一般性解释。通过考察日本裁判员制度实施后刑事二审程序审查方式的变化,可以发现,陪审制度与上诉制度之间存在相互促进的作用力,但由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理论尚未得到简明论述、司法功能发挥不顺畅、上诉审审判模式定位缺失,这种作用力在我国相当微弱。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未来改革方向应当是大力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理论,整合司法改革各项措施,构建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大合议庭事实认定程序。  相似文献   

2.
《人民陪审员法》在新创设的大合议庭陪审模式中,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能限缩在事实认 定上。该职能设定可溯及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传统,也与当代许多国家的陪审制移植模式呼应。这 一改革能否为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注入活力,取决于以下问题:陪审员是好的事实认定者吗?在个 体参审的视角下,很难证成陪审员相对于法官的裁决优势。现代认知科学和法律实证研究,反而指向 了陪审员的裁决缺陷。因此公众参与司法的理念与技术之间产生了悖论。但是司法程序中的陪审员 从来不是一个自然意义上的身份,而是一个制度建构的角色。陪审团制度以及成功的陪审制移植实 践,都通过一些技术性要素,塑造了集体评议和团体决策意义上的事实认定者,区别于法官的合议制 模式。陪审员的裁决优势正是源于这种制度建构。中国的陪审制改革应当在现有立法框架下,重构评 议程序和操作性规则,将人民陪审员塑造为优秀的事实认定者。  相似文献   

3.
翟李鹏 《证据科学》2017,(6):730-742
案件事实认定中诉讼专门性问题的高频化和复杂化使得法官更加依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解决,而现有诉讼专门性问题的解决途径存在不足.以人民陪审制度为基础,选取具有某一专门知识的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诉讼专门性问题的事实认定,既有利于弥补现有诉讼专门性问题解决途径的不足,使法庭更为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又能有效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民主价值.目前专家陪审制度在诸多地方法院自主实行,亟待进行统一的制度规范.  相似文献   

4.
梁旭  高宏 《河北法学》2001,19(6):69-75
从新刑诉法所确立的控辩式庭审方式的特点谈起,剖析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变化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司法实践对证据制度运行层面问题进行剖析。明确要围绕控辩式庭审这个核心,来构造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并提出方案以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为切入点,来明确法官职责、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认证的实质.解决影响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准确性问题.规定相关的证据开示制度和法官认定事实的活动和规则。  相似文献   

5.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毁誉参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出台使得该制度有所完善,但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实效的根本问题,即制度理念与制度设计脱节的问题并未解决。河南法院系统开展的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在制度理念和制度设计的统一上迈出了重要步伐,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提供了重要借鉴。从比较分析的视角看,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应实现四个方面的回归:一是在陪审员的身份上,实现由精英到平民的回归;二是在陪审员的选定机制上,实现由常任到临时的回归;三是在陪审员的工作要求上,实现由专业到常识的回归;四是在陪审员的职责上,实现由包揽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到与法官实现一定区别的回归。  相似文献   

6.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公正价值在具体的案件中,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许并不比纯法官审判更加公正,但从全社会角度看,“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失为探求司法公正的可靠途径,至少不会比纯法官审判更加不公正。”①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很多,但是建立行之有效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失为一项重要的措施。仅就现实的司法实践需要而言,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公正审判的需要,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保障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乃至全社会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许多专业性的案件对于职业法官来说…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审判实际,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共十九个条文,主要包括案件参审范围细化、参加庭审活动规则、合议庭评议规则、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参审上限数等方面。《解释》以有序、便利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为原则,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提供制度和机制上的便利和保障,如规定了告知人民陪审员及所在单位规则,开庭前告知、阅卷制度,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制度等。《解释》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杜绝"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和"驻庭陪审"为目的,明确了排除适用陪审制的案件范围,规定了个案随机抽取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合议庭评议的发言顺序;为了防止将人民陪审员变成"司法民工",还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相似文献   

8.
王星译 《法学》2023,(12):140-154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陪审流于形式”的弊象饱受诟病,而在制定法层面,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权力失衡”使“参审虚化”现象进一步加剧。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第20条模糊地规定了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示义务,缺少可具操作性的程序指引。欧陆事实问题清单制度和英美陪审团指示规则并非解决我国司法顽症的最佳路径。法官指示的理论基础(或曰义务来源)在于实质真实发现,而非贯彻司法民主。为防止法官滥用指示权,有必要对《人民陪审员法》第20条作限缩性解释,即指示内容仅限于与罪责实体事实、证据适用相关的特定法律问题;指示作出仅限于合议庭评议环节。同时,还应当确立判断指示是否适当的“形式+实质”的双重审查标准,并辅之以程序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9.
赵恒 《华中电力》2024,(2):51-68
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客观上存在张力关系。在认罪认罚案件审判活动中,人民陪审员制度适用的挑战体现在:人民陪审员参与空间愈加有限、事实审与法律审区分难度增大、人民陪审员审判能力被削弱等等。产生上述挑战的原因包括两种制度改革预期目标有别、陪审规则设计存在内生不足、合作性司法理念强化法律职业联系、考核任务增加工作负担等方面。顺应我国刑事司法发展趋向,宜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审判活动之主要方案:第一,坚持审判中心主义以统筹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进程;第二,调整人民陪审员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判规则;第三,以优化检法职权关系为依托规范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第四,健全考核机制以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审判质量。由此,进一步提升我国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进程中审判方式改革质效。  相似文献   

10.
钱国  金庆微 《人民检察》2023,(10):65-68
虚假诉讼中刑民交叉问题突出。在事实认定和证据使用方面,只要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符合民事再审事由,检察机关即可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当然具有证明力,而要从是否符合民事证据“三性”以及是否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要破解监督难题,在刑民程序衔接方面,检察机关宜加强案件初查,完善线索移送机制;强化刑民协同,完善刑事追诉和民事监督程序衔接机制;厘清“先刑后民”适用范围,完善刑事制裁和民事再审程序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11.
李永升  陈婕 《海峡法学》2011,(1):103-110
在赋予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对之予以控制,这已经成为共识。为达致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与衡平,很有必要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从实体控制的角度进行深层次探究。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实体控制包括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中的控制两个方面。在认定事实中的控制上,主要涉及的是自由心证和刑事推定的问题;法律适用中的控制则可以从定罪及量刑两个层面进行把握。  相似文献   

12.
王旭阳 《法制与社会》2012,(34):246-247
刑事推定是一种证明方法,即在刑事诉讼之中,裁判者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在反驳不成立的情况下,由基础事实认定推定事实的一种事实认定方式。目前我国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时,在使用刑事推定的过程中往往存在标准不一,容易出现错误认定,造成错案,不利于准确打击犯罪和保护社会法益,给社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因此,刑事推定的立法规范极其必要,并且应该尽快研究确立刑事推定所遵循的原则和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3.
简婷 《中国检察官》2023,(10):30-34
事故调查报告对于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责任认定具有重要作用。事故调查报告因具有综合复杂性等特点,难以直接归入单一的法定证据种类,实践中存在事故调查报告如何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检察机关如何审查判断等难题。明确事故调查报告根据采纳情况划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对报告内容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区分审查,从主体、内容、处理的程序规范性和事实认定、专门意见、责任认定的实质规范性进行全面审查,是事故调查报告审查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4.
美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及其实践不仅对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思路,还触及到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盲点.美国的附条件释放式治疗方式对涉案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项证据标准的认定难题.在我国,因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不是刑事指控,因此,不涉及精神病人的出庭权问题,也不要求以上诉、抗诉的方式处理对强制医疗的异议,但是具有受审能力的涉案精神病人出庭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以裁定的方式处理强制医疗问题并赋予相关主体以上诉权、抗诉权更符合诉讼原理.我国应当改革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中证明责任主体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证明被强制医疗者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  相似文献   

15.
王海军 《证据科学》2011,19(4):415-424
刑事审判证明过程分为证据采集、证据审查和证据认定三个阶段。证据采集是发现事实,产生生产成本;证据审查是沟通事实,产生交易成本;证据认定是确认事实,产生行为成本。证据制度的目标是准确、公正和效率,路径是实现成本平衡且最小化。相对于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刑事审判模式证明程序具有成本优势。  相似文献   

16.
暴力犯罪案件中出现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就构成了暴力犯罪刑事错案。通过对137件暴力犯罪刑事错案进行研究可知,刑事错案普遍系疑罪从有的产物,且多错于事实认定而非适用法律。其中,虚假口供、虚假的证人证言、虚假的被害人陈述和虚假的鉴定结论都容易诱发刑事错案。  相似文献   

17.
适用要素分析模式,解决风险社会刑事立法的行为本位思想与我国传统故意理论的结果本位导向之间的矛盾,不仅具备相较于其他故意理论构型的比较优势,更加契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话语背景。但目前国内学界围绕要素分析模式的研究存在诸多误读,亟待澄清。应当借鉴要素分析模式的实质内核,将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中的两类故意分别指代为一般故意和特别故意。应当将一般故意解构为对行为的认识与对抽象结果的意志。应当将特别故意解构为对实质要素的正向犯意认定和对于随附情状的负向犯意认定。应当坚持由人民陪审员对实质要素中的规范要素进行评价,坚持对于随附情状进行认识可能性的事后客观判断。  相似文献   

18.
根据第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是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可以将刑事第二审构造划分为事实复审和法律复审两种模式。在英关法系,在对抗制和陪审团审判的影响下,初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通常具有终局的性质,第二审法院非常尊重初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刑事第二审构造一般采用法律复审模式。在大陆法系,在职权主义和参审制的影响下,初审法院所作判决具有暂时性或者阶段性的特征,因此刑事第二审构造基本上采用事实复审模式。  相似文献   

19.
童莎 《法制与经济》2013,(2):38-39,41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治建设坚持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文章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为切入点,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试图对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0.
俄罗斯刑事陪审团制度始于1864年亚历山大二世改革,在沙俄时代存在了50余年。1917年陪审团被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取代。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定恢复刑事陪审制度,至今已经有17年。在这个过程中,俄罗斯陪审制度对于推动司法改革,建立民主法治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克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一些弊端。但由于俄罗斯法律传统和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与陪审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协调的地方,导致俄罗斯也出现了很多批评陪审制度的声音。俄罗斯联邦目前对刑事陪审制度充满信心,并为完善该制度而不断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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