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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改单位,是国家的专政机关,也是以犯人为主要劳动力的特殊生产企业,它担负着改造罪犯和生产经营的双重任务。今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改单位这个特殊的企业也将毫不例外地参与社会资源的分配,要求在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同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劳改企业的特殊性,我国大部分劳改企业长期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状态,劳动生产效率低,企业管理落后,与社会上国营中小型企业相比,经济效益严重低下。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在劳改单位中建立起与市场经济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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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们在劳改单位调查了解罪犯的改造情况时,有的犯人提出,认罪态度好不好,量刑都一个样。问其原因,他们说:对认罪态度好的,有的法院在判决书中作了认定,有的就没有,说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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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是党和国家为劳改工作制定的总方针,三十多年来我国劳改工作的伟大实践证明,这一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当前,改革、开放日益深入,商品经济蓬勃发展,劳改工作还要不要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怎样坚持这一方针,劳改工作改革的原则、方向是什么?这些都是涉及到劳改事业能否健康发展,能否为经济建设服务好的重大而严肃的问题。一、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所遇到的新问题。近年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可以听到这样一些议论:说是改造第一,实际是生产第一;生产上去了,改造只要不跑人、不出大乱子就行。在这些议论中。既体现了人们对劳改工作的关心、关切,又集中反映了当前劳改机关在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新的问题和情况。 1.从主观上看,一些同志认为,全党的工作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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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犯人配偶探监同居,是劳改机关适应改革需要,实行观念更新而提出的新建议,是否可行,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而颇有争议。有的同志认为,劳改机关只能改造罪犯的思想,矫正罪犯的恶习,而不能压抑其正常的生理需要,如性的需要,否则就违反了劳动机关“改造人,造就人”为唯一目的的这个大前提。还有的则认为,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问题。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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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劳改法学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有相当一部分同志以犯人劳动是强制的、无偿的和刑法第41条、第43条的规定为理论与实际依据,论证犯人劳动是法定刑罚。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故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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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报刊在谈到劳改释放人员时,仍称他们为“劳改释放犯”。我们认为,这样的称谓有如下的毛病:一是不准确。一个人的行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决,成为罪犯。而罪犯经过强制性的劳动改造,释放后(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就是公民,已不是犯人,再叫他们“劳改释放犯”,容易造成法律概念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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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提出申诉,是经常发生而不可回避的问题。如何对待罪犯的申诉,既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民主权利,又正确引导他们走积极改造之路,是需要认真探讨的。一、不能把申诉与不认罪等同起来在劳改机关,有人常常把申诉与不认罪等同起来。如有的犯人改造表现虽好,因提出申诉就得不到表扬、奖励;有的申诉犯人一时违纪或因申诉多次被驳回,便认为“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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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针对一些在押犯破坏监管秩序的严重情况,在刑法上增设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条款,看来很有必要。它不仅有利于运用刑罚手段,震慑犯罪,提高对犯人改造的质量,也有利于执法机关有法可依,严厉打击破坏监管秩序的犯罪分子。这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那么,破坏监管秩序罪应包括哪些内容呢?我们认为: (一)它的侵害客体应是劳改工作的监管秩序。对被监管的犯人既是改造对象,就应该对它有特殊要求。这就是必须老老实实、规规矩矩地接受改造。并必须遵守一切法律、法令、监规纪律、犯人守则及监所内的一切生活、劳动、学习与卫生制度。如果犯人拒绝遵守,对抗管教,則势必会破坏正常的监管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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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改法律制度是我国创制的一项有益的制度,但目前还存在着很多亟待研究的问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机关相对独立、分工负责、共同完成刑事诉讼过程。作为同一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劳改机关理应与它们取得平等地位。劳改机关目前没有独立权的状态,在逻辑上讲不通,在实践上不利于法律的执行。 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劳动改造生产列入国家建设的总计划,亏损由国家补贴,剩余上缴国库。经济体制改革中,劳改企业也自负盈亏了,与社会企业公平竞争。由于它设备陈旧、资金短缺、劳动者素质差、管理水平低,目前已难以维持,濒临绝境。因此必须把它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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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党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是我们国家的一件大事。这场革命,必将涉及到政治文化、科技、等各个方面的改革。我国的劳改机关是国家的重要专政工具之一,是一个政治实体,也是一个商品生产的经济实体。在新形势下,如何把我国的劳改工作建设成为一个与前进中的国民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加速改造罪犯成有用之材的管理体制相适应,是当前我国劳改工作战线的一项紧迫任务。一、劳改的宏观、中观、微观我国的劳改工作,经过三十多年的实践,已蜚声中外。但人们只较多地注意到劳改工作改造了清末皇帝、日本战犯、旧社会的渣滓,生产了大批的粮食和其他产品等这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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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这是处理离婚问题的法律根据.这条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个公民,也同样适用干被判刑的劳改犯人.离婚问题,是错综复杂的、涉及面很广的问题.因此,处理离婚案件,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了解,慎重地执行调解和判决的程序,根据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坚持教育方针,为群众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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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干警受贿后虚报减刑材料如何定性?戴奕培1994年4月,正在服刑的犯人陈某向广东省温泉劳改支队五大队二中队副队长窦××行贿,要求窦××把自己列入推荐减刑名单。其时陈某入监未满一年,没有资格推荐减刑。窦××收贿后,在整理上报犯人减刑材料时,指使陈犯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