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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辩护制度是一国刑事诉讼制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尽管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作了较大修改,但还是存在许多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日渐萎缩,极大地制约了辩护功能的发挥。因此,应当按照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从立法上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保障律师充分参与刑事诉讼进程,实现有效辩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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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睦翔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1):41-44
因滞后的律师观、错误的立法导向、侦控机关的不当追诉等,辩护律师在刑事执业中存在较大的人身风险。为加强对辩护律师的人身保护,应赋予辩护律师辩护言论的豁免权,确立辩护律师保守执业秘密的原则,保障控辩双方的平等。 相似文献
3.
王晓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9(2):14-17
刑事辩护的质量关系到刑事辩护制度的未来与生命。受诉讼理念、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辩护的质量呈现出普遍不高的现状,严重制约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从完善辩护制度、扩充律师权利、建立辩护律师准入机制入手,提高我国刑事辩护的质量,已是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4.
赵国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69-70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的地位尚不明确,律师应当具有的众多权利需要在立法的层面上予以明确和拓宽。我国应当加强保护律师的辩护行为,确立司法辩护免责制度。 相似文献
5.
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参与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韩笑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32(4):39-48
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基于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与合法性的考量,旨在防止没有罪的人虚假认罪、保证有罪的人出于真实意志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在最大限度内协助被追诉人因认罪认罚而获得程序上的从简和量刑上的从宽。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在立法上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设了值班律师制度,强调签署具结书时应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然而律师参与能否确保达到被追诉人明知、明智且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效果尚有待观察。消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有效辩护障碍的关键在于,赋予值班律师基础辩护权利并明确辩护律师相关辩护责任。 相似文献
6.
目前 ,我国律师在刑事执业中困难重重 ,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最主要的原因是律师在刑事执业中风险太大。赋予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豁免权有利于实现设立律师制度的目的 ,维护弱者权利 ,维护最基本人权 ,同时也是跟国际相接轨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7.
黄荣昌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1):15-19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律师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会见难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等重大缺陷.造成这些缺陷的原因主要在于相关法律不完善、执法过程中违法现象严重和诉讼观念陈旧.我国应完善刑事辩护制度,赋予律师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保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保证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刑事辩护制度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制度。而就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况看 ,在刑事辩护制度方面存在诸多不足。笔者拟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起诉阶段来探寻我国立法在刑事辩护制度方面的不足情形 ,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设想。 相似文献
9.
证据裁判原则和律师责任都在客观上要求律师必须提高其有效辩护能力。而有效辩护的判断标准不仅体现在律师的辩护意见要被法官所采纳,更为重要的是在律师收集证据的手段要具有实效性。辩护律师收集证据有两种方式:自行取证和申请调查取证。自行取证行为受律师自身缺陷和刑事辩护风险高制约,申请调查取证受立法规定的不完善、证人出庭率低、业绩考核机制和庭后案卷移送制度等原因而失去存在发展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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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完备程度直接关系到被追诉者的辩护权能否得到充分保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能否得到体现。目前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有必要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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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的最高境界是刑事辩护——这是西方律师界的普遍共识。但在我国,由于刑事辩护环境不尽理想,许多律师却不愿承办刑辩业务。随着律师法的修订,事情正在向好的方向转化,但要使刑事辩护真正摆脱困境。彻底解除中国律师界的“心病”,还须在制度层面作出更深入、更实质的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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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辩护制度有效实现控辩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辩护制度最能体现司法公正,平衡的控辩关系能促进法官中立,满足刑事实体公正的要求和保证程序正义的实现。1996年的刑诉法在辩护制度上虽较1979年的刑诉法有所进步,但律师的辩护权仍受到较大的限制,立法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增强辩护权以实现控辩的相对平衡,进而实现程序公正与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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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制度是司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日本学者甚至称其为“决定现行法 (刑事诉讼法 )生死的核心点 ,是预测日本刑事司法未来的关键”[1] 。因此 ,人们说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扩大辩护权的历史[2 ] 。我国原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规定不完善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因此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作了较大改革 ,尤其是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 ,从而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推上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形成了律师全方位、多阶段、多种形式介入刑事诉讼活动的格局。正如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指出的 :“辩护人参与侦查程序并不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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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从单一的实体辩护发展为实体辩护与程序性辩护并行,甚至程序性辩护先行,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宪政价值理念。程序性辩护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辩护",与实体性辩护不同,它通过促使法庭宣告警察、检察官程序性违法行为无效,使被侵害的权利获得司法救济。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制度,但是由于这两项措施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上的缺陷和不足,使得这两项措施没有起到程序性裁判所要求的控制和审查公共权力以及权利救济的作用。因此,建立程序性司法审查制度应该完善刑事程序性裁制,使刑事讼诉充分体现现代法律的宪政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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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列举了自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至今我国律师刑事辩护所面临的种种困境 ,分析了产生这些困境的原因 ,以期找出对策 ,加快我国司法改革的步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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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全覆盖改革的深入推进使得刑事司法实践对辩护律师需求激增,但我国刑事辩护实践面临着律师人员数量稀缺和地区分布不均衡两大挑战。律师在线辩护形式的提出有助于应对这两大挑战,丰富律师辩护形式,为实现辩护全覆盖改革提供重要保证。而律师在线辩护的实现,需要遵循诉讼效率与人权保障并重、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均衡的法治理念,以尊重刑事被告人意志选择为前提,充分保障在线辩护律师庭审权利,同时完善技术配套保障,并可率先探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逐步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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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是被告方获取充分资讯从而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制度设置。我国现有立法将阅卷权赋予辩护人行使,未能解决无辩护人以及特殊案件中有辩护人之被告获取充分资讯从而进行有效辩护问题。在欧洲人权法院裁判的影响下,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建立起被告阅卷制度。我国有必要研究域外被告阅卷的立法与实践,重新检讨阅卷权理论,从阅卷主体、时间、方式、内容的限制和侵犯阅卷权救济等方面构建我国刑事被告阅卷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