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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得到很好的实施和运用。本文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分别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申请与审查程序、审判程序以及配套制度等方面展开阐述,较为全面地论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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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并行的三大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既存在区别也存在交叉性的联系,对于案外人而言,在选择救济程序时,可以主体身份为前提,以诉讼程序阶段为基础,以两者的组合情况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质在于救济因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致使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其所涉及的民事权益的种类应限定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范围之内,然亦不排除个别特殊性质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遭受侵害后所引发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中,购房人的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规则判断,可以三种要素即执行债权种类、案外人身份和申请执行人受偿顺序为基础,进而再依据不同的组合模型确定权利的对抗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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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确立“案外人撤销诉讼”,将其置于法典之“第一编总则”之“第 、五章诉讼参加人”之“第一节当事人”中,定位于对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定性为两审终审审级模式下之常规诉讼程序.该立法方案有三大弊端:其一,对案外人撤销诉讼的定性违背民事诉讼之基本程序法理;其二,对案外人撤销诉讼之立法体例的选择犯有原则性错误;其三,将导致案外人撤销诉讼之程序正当性与可操作性的丧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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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项新制度,其目的在于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能够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从而抑制恶意诉讼。但该项制度仅一条规定过于简疏,影响其实际适用。本文从我国与他国之间对该项制度的比较入手。提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这项新规定的不足,对于其后的相关制度的构建提出具体的建议。建立完整的第三人权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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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共同构建了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权利救济的完整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串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章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社会公众也越来越熟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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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的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法解释》通过分置的立法技术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之间的“事项”分置关系,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之间的“时间—事项”分置关系.综合实体争议与执行程序交叠时的特殊价值考量、程序安定性、既判力维护、案外人实体权益保护等多重因素,上述分置关系具有合理性.《民诉法解释》允许合并审理案外人同时提出的确权的请求,却留下案外人另行起诉的未解“残局”.当下案外人执行程序救济体系在其日益精密、复杂的同时也日益成为高成本体系,应重视低成本程序用尽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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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保留了案外人异议制度,引进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并与审判监督程序相结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然而,实践中就如何选择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和案外人异议之诉仍存在不少争议。本文认为应当根据既判力规则,以原判决的主文内容为判断标准,从执行效率和程序安定的价值角度,在执行救济制度中从严适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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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作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新增制度,因尚未有配套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出台,导致了观念上的模糊和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本文从宏观上阐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功能定位及其现实意义,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提出了建议,并从微观上择取了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适格第三人、审理程序以及法律效力这四个审判实践中比较重要的问题进行重点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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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虽然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创设的一项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新制度,但不能替代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它们之间在法条、性质、程序和效果等方面均不同。对包括案外人在内当事人应该实行有限的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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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为案外第三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设置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四种救济途径。由于四种途径在适用范围上存在模糊和矛盾,因此引发了权益保护方式或路径的选择困境。为了避免选择困境,实现救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应当对上述方法予以优化配置。执行异议应定位为程序性审查,终局性中止或撤销相关执行行为有赖于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基于再审制度的兜底性质,撤销之诉应当被优先适用。如果案外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相关程序主张权利,原则上在执行结束后排除撤销之诉和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从立法论视角出发,撤销之诉在我国的确立是针对虚假诉讼的应激举措,只有在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确立既判力制度,才能根本保障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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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废弃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构建——兼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执行名义的强制执行力,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二者在性质上均已构成了独立的诉,必须由专门的程序加以规范。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原有的案外人异议制度作了修正,但将该制度作为前置程序予以保留,并将审判监督程序与另行起诉的程序相掺杂、将对案外人救济的程序与对当事人救济的程序相混合,并试图以一个简单的条款涵盖执行异议之诉的诸多程序问题,这必将造成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完善实体上执行救济制度的根本之道,乃在于废弃案外人异议制度,同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确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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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1):132-147
在物之交付执行中,执行机构应当仅针对执行名义特定化之物采取执行措施,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标的物不是执行名义特定化之物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及复议制度谋求救济。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结后,被漏列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案外人应当通过申请再审之诉救济,其他类型的案外人应当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谋求救济。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民事权益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但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的,案外人阻止物之交付的具体救济途径取决于其是否主张属于被原审法院漏列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以及据以请求阻止交付的民事权益形成时间与物之交付判决确定时间的先后顺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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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为避免自身利益受损而享有的一种非常上诉手段。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非常上诉制度的一种,应受"非常上诉"一般条款的制约。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介于生效判决的确定性、法律关系的安定性、第三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机制。当第三人的利益遭到生效判决的侵害时,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必要且惟一的救济途径。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提出期限、管辖、法律效果进行了规定。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引进该制度可能造成与当前法律制度不兼容,与司法制度不适应,但是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得以解决,实务部门对新制度的"抗拒"也将逐步缓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