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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①投资基金的实质是一种资本集合体。②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是专家管理、组合投资。因此,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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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 0 0 4 6 2 5 [类  别 ]民商法·证券[施行日期 ]2 0 0 4 7 1[同时废止法规 ]2 0 0 2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销售 ,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 (以下简称代销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的公开募集设立、运作及其相关活动,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式基金活动及与该活动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开放式基金可以按照本办法,在规定的场所和开放时间内,由投资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请申购基金单位;或者应基金投资人的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赎回投资人持有的基金单  相似文献   

4.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法,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基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这一定义,不仅对基金的经济属性进行了概括,而且也基本反映了当事人在基金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构造中,包括三方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其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是“永久性的法律关系”,一般随基金的存在而存…  相似文献   

5.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关系之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引言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法,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根据基金的收益凭证可否赎回,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两类;根据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两类。由于其所特有的分散投资组合、专家理财等功能,因此从其产生的那天起就备受投资者青睐。   在基金中,主要有三方当事人:投资者、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本质上…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基金管理人的违规操作行为.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中基金托管人负有保管基金资产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进行监督的义务,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地位不独立、责任承担不明确导致其监督义务在实践中并未完全得到履行.因此,完善我国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将有利于减少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基金持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在投资基金立法中,"投资基金"是决定<投资基金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范围的重要定义.本文通过对<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第3条的评析,建议对投资基金应定义为投资基金,是指根据特定投资目的,以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基金财产由基金董事会或交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资产组合方式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者按其所持份额或依其约定享受收益,承担风险的集体投资活动的组织形式.  相似文献   

8.
基金是指通过发行基金证券,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委托具有专业投资经验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投资的信托活动. 根据设立目的不同,基金可分三类: 第一类是公益基金,即在法律法规约束下向自愿者募集资金用于某类公益目标,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一种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工具,如慈善基金.  相似文献   

9.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第三条 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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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 0 0 4 6 2 9[类  别 ]民商法·证券[施行日期 ]2 0 0 4 7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 ,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第三条 从事基金运作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遵…  相似文献   

11.
根据证券投资信托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以及保障基金资产安全与投资人、受益人利益的客观需要 ,应当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要对基金投资人、受益人忠实 ,并负责把基金资产的投资风险减小到最低限度 ,保证受益人获得稳定的收益等方面设定其具体的法定义务。祖国大陆对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的规定尚有不够科学和完备之处 ,应主要在限制基金管理人及其内部相关人员与基金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禁止用基金资产投资买卖与基金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禁止用基金资产投资买卖未上市证券等方面增设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同时 ,将有关制约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资产投资和管理活动的准则仅作为契约约定义务的提示性条款予以规定的状况 ,也应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12.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相似文献   

13.
(2004年12月3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公布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相似文献   

14.
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陈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台后,我国开始了证券投资基金的组建工作,基金已成为证券市场上的重要主体。投资基金制度是指依据信托法原理,集中众多中小投资者的零散资金,交由投资经验丰富的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操作,所得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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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6.
1.2011年8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4号公布2.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7.
《司法业务文选》2012,(36):29-38
1.2012年9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3号公布2.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8.
1.2010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4号公布2.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以下简称基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相似文献   

19.
《司法业务文选》2013,(Z1):2+97
解读一:严防借私募基金"乱集资"近年来,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快速发展,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的作用日益重要,也成为居民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但是原来的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未作规定,使这类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基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更有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乱集资"之实,蕴含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新法借鉴现行非公开募集基金实践和国外立法情况,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  相似文献   

20.
作为解决契约型投资基金"委托—代理"问题的治理机制,基金托管人被赋予补充基金管理人信用和制衡管理人滥权的功能。中国法下的基金托管人,是"一元信托"基金结构中的受托人,其职责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有别于管理人,负有为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处理托管事务的信义义务。基于"托管"与"管理"的功能分离,同为基金受托人的托管人和管理人不是《信托法》上的共同受托人,未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过错原则判断其是否尽到托管职责并因此独立承担责任。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应考虑基金托管人的主观过错、损失受托管的影响程度、履职的客观条件以及托管费的有限性,体现权、责、利三者的统一,构建激励相容的托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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