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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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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信用证欺诈防范措施与司法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信用证欺诈的含义与原因(一)何为信用证欺诈 虽然目前世界各国对信用证欺诈已逐渐加以重视.但是对于什么是信用证欺诈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只能从各国立法对欺诈的规定中寻求答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而在我国.构成信用证欺诈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证一个或几个当事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其欺诈行为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希望…  相似文献   

2.
戴晓华 《经济与法》2003,(12):98-98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第一,欺诈一方当事人应当具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诉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或者是对真实的情况故意进行隐瞒,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的状况。第二,存在欺诈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以是积极行为,也可以是消极行为。第三,受欺诈的一方订立合同是受欺诈的结果,也就是说,一方的欺诈行为使另一方因受欺诈而订立了合同。  相似文献   

3.
一、商业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认定。在我国,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欺诈,就是采取狡猾奸诈的手段骗人。那么,在法律意义上“欺诈”又是指什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  相似文献   

4.
关于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界分的理论基础,理论界存在"严格责任说"、"客观超过要素说"和"复合罪过形式说"。区分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的关键点是对行为人的意志因素——"放任"和"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进行考量。此外,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在认识因素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  相似文献   

5.
黄晓云 《中国审判》2013,(11):106-106
<正>本刊讯最高人民法院9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界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这部于9月30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全文共计六条,主要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入罪标准,从重和加重处罚情节,同时构成数罪如何处理以及"虚假恐怖信息"范围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就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该司  相似文献   

6.
抢劫杀人的应定故意杀人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第1款第5项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致人死亡的定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3日的《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  相似文献   

7.
《法律与生活》2020,(8):50-51
据21世纪经济新闻报道,某陌生人社交行业品牌运营合伙人李某故意在竞争对手的App上散布有害和违规信息,"设局"进行恶意举报,导致对方App被下架处理3个月,造成被害公司增长几近停滞、业务严重被危害。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相似文献   

8.
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具有共性: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欺骗之故意;二是客观上都采用了欺骗的方法;三是使对方当事人产生了错觉,而"自愿"与其签订、履行合同,这种自愿均与欺诈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四是都有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的结果存在,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了财产损失。正是这些共性导致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产生意见分歧。  相似文献   

9.
根据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第1款第5项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致人死亡的定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3日的《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  相似文献   

10.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部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上述规定为人民法院在处理无效经济合同中适用追缴提供了充分的  相似文献   

11.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主要有下列情况:1.欺诈,即合同当事人一方故意制作假相,隐瞒真相,骗取对方信任,致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上当受骗并使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欺诈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二是必须有欺诈行为,包括积极和消极行为;三是受欺诈方所为的意思表示系欺诈行为的直接结果。因受欺诈而为意思表示与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我国  相似文献   

12.
间接故意概念及其定位的新理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兰英 《法学评论》2004,22(4):63-68
本文以德国刑法关于故意概念立法的争执为背景 ,介绍了主观、客观以及折衷的间接故意概念 ,剖析了我国刑法理论中的故意概念 ,主张故意概念应当表达出行为故意和结果故意两个层次。间接故意犯罪只能是结果犯而不能是行为犯或危险犯。直接故意是故意的基本形态 ,而间接故意是故意成立的底线。间接故意是既有依附性也有独立性的罪过形式。间接故意既依附于直接故意 ,也接近于有认识过失 ,把守着故意的底线 ,有着自己独特的区域。  相似文献   

13.
我国通说认为,实行犯因对象错误而制造的错误结果一概能够归责于教唆犯,这种结论过于绝对。该问题需从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两个维度审查。客观归责的实现不等于主观归责的实现。在主观归责领域,传统错误论的分析路径存在"绕路"之嫌,教唆犯不构成对象错误;"遵守指示"标准难以证立;数量错误说不能合理回应屠杀说。关于故意归责,计划实现理论与风险故意理论均存在不足。故意归责的实现,不仅要求认识到危险的创设,还要求认识到危险的实现。前者属于"知晓",后者属于"设想"。教唆犯虽然对预定目标之外的不特定人创设了伴随危险,但采取了消除危险的措施,导致教唆犯在"知晓"与"设想"层面不符合故意要求,那么错误结果不能归责于教唆犯。  相似文献   

14.
一、商业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欺诈”一词来源于英语“FRAUD”。在国外,大多数国家一般不把欺诈归类于刑法管辖的范围,而将其归类于民事法律关系。在我国,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欺诈,就是采取狡猾奸诈的手段骗人,这是从语言学的角度对“欺诈”一词所作的解释。那么,在法律意义上“欺诈”又是指什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  相似文献   

15.
共同犯罪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被称之为"绝望之章",由此可见这一问题的复杂性。间接故意的共同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长期以来处于刑法的边缘地带,对其进行系统研究者为数不多。关于间接故意能否构成共同犯罪,对间接故意的共同犯罪的成立标准、主要特征以及各共同犯罪人之罪责应当如何把握,都是间接故意的共同犯罪研究中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国库所有.”这是处理无效合同案件适用追缴财产之法律依据.追缴财产是一惩罚手段,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是国家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不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属于民事制裁的范畴.  相似文献   

17.
王守安 《法学》2007,(9):14-18
学术讨论和争鸣必须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认识对方的观点,不能断章取义、故意歪曲,更不能对对方的观点采取偷梁换柱的方式加以改造后进行攻击。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并遵守学术规范,不应不顾常识,不讲实际,对别人进行非理性的指责。  相似文献   

18.
杜启新 《法学杂志》2007,28(4):136-139
关于危害人类罪的罪过形式,结合国际刑法的规定和判例法,笔者认为:其一,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全部罪行而言,其心理要件原则上均为故意和明知,除非在具体罪行的条文中有特殊规定;其二,《罗马规约》第7条关于危害人类罪的规定虽然提及了"明知",但并未完整地揭示该罪的心理要件,而是要和第30条的规定结合起来才能完整地说明问题.因此,危害人类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即大陆法系中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普通法系中的"蓄意"和"明知").关于歧视意图,笔者提出:只有在涉及到那些明文要求歧视意图的罪行,即《罗马规约》第7条第1款第(8)项所列举的迫害行为,歧视意图才是不可或缺的法律要素;而对于危害人类罪的其他具体行为,如谋杀、灭绝、酷刑等,则无此要求.  相似文献   

19.
石鹏 《天津检察》2008,(5):68-68
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6月问,高某某、顾某某、李某某多次结伙在北辰区津保高速延长线与外环线立交桥处,利用外地货车司机不熟悉道路违章掉头或倒车之机,驾车故意与之相撞,后三行为人以对方违章为由敲诈钱财。如果对方不赔钱,三行为人就报警,由于对方违章在先,交警一般会判定对方负全责,这时三行为人故意托延时间不解决,借此敲诈被害人钱财。三行为人共作案8起,其中经报警取得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侦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并由被害人赔偿4起,行为人直接敲诈被害人4起。  相似文献   

20.
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目前法律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还存在着过于简略、原则、粗疏、模糊、操作性差的缺陷。有必要进一步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等形式适当扩大引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的种类或范围,纳入通奸、卖淫、嫖娼、吸毒、赌博或患有艾滋病、性病而故意隐瞒致传染给对方等行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应是“受害人”;义务主体应包括明知故犯的第三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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