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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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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诉行政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强制执行。事实上,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序并无实质上的约束力而流于形式,从而放纵了行政权力的扩张,甚至使有限的司法权成为执行行政权的工具,其结果不仅是漠视和剥夺了行政相对人正当权益、损害了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目的,而且还削弱了司法权威。为此应当在行政强制执行理论范畴中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进行深度研究并结合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配置等要素,将非诉行政执行与行政强制执行从制度上重新整合,突破理论上的瓶颈和掣肘,完善法律救济渠道,在正当程序法律分析的基础上对行政强制执行予以法律控制,全面实现行政法制现代化。  相似文献   

2.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是法院审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主要依据,但上述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伴随国务院《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施行,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将大量涌入法院,使法院在审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面临诸多新问题。规则之失下,应积极探索司法裁判、行政执行的裁执分离模式,细化合法性及合理性审查标准,妥善处理违法建筑强拆案件,积极应对新规挑战。  相似文献   

3.
作为一项非典型的司法审查活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与普通行政诉讼案件迥异。当前司法实践中开展的审查活动忽视了这种差别,引发了与行政过程、普通行政诉讼等外部制度的兼容性难题,且不利于行政效能的切实发挥,应当进行重构。新的合法性审查在两个维度内展开:首先以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审查对象;其次根据个案情况适用不同的审查强度。通过审查对象的理性限定和审查强度的灵活变换,新的合法性审查可以有效化解内部双重价值目标之间的张力,并实现与外部制度的平稳衔接。  相似文献   

4.
司法主导型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在目前的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国情下,既不符合公正逻辑,也不符合强力诉求的最佳选择,更不能体现"无执行"的崇高境界追求,可能会造成司法和行政的两败俱伤,当改之。在价值定位方面,行政决定程序的价值在于公正与效率的并重,行政执行的价值当在于效率,司法审查的价值当在于公正。而不是不加区分的一概谈公正。我国在可预测的将来实行以下模式更为符合国情,以求"无执行"之效果: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行政、刑事处罚模式。  相似文献   

5.
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案件存在着审查不统一和执行不力两个突出问题。完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程序和体系 ,应该 :一、赋予被申请人有请求人民法院举行听证的权利 ,以充分体现司法权优先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价值取向。二、建立无效不予执行的审查标准 ,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行政权力的公信力。三、授权人民法院对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进行变更 ,以整合私权利与公共秩序。四、明确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拒执罪对象地位 ,以最严厉法律后果震摄违法相对人 ,以保证合法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非诉行政执行是我国一项独具特色的执行制度。针对非诉执行的制度缺陷,各地开展了形式丰富的改革,这些改革是以法律及司法解释对非诉执行制度的确立、发展为背景展开的,无论是对其进行述评,或者展望非诉执行体制的发展方向,都需要结合非诉执行制度的性质与特征,并借鉴域外经验。本文认为,人民法院对非诉执行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是必要的,应予加强而非弱化。  相似文献   

7.
本文从分权理论、司法实践和行政执行行为本身性质三方面对非诉行政执行进行分析,认为非诉行政执行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双重属性,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研究非诉行政执行性质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性质,决定了司法权对行政权保持中立的特殊意义。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决定了多数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实质上使之成为行政权与行政审判权之间联系的纽带,削弱了法院的抗干扰能力。克服司法地方化,阻断行政权等权力对行政审判权的不利影响是实现行政审判公正的首要前提,也是最终实现行政诉讼目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摒弃“原告就被告”原则,赋予行政相对人以“选择法院权”和“异地管辖”两种手段来阻断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利影响是实现行政诉讼公正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  相似文献   

9.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错误的原因在于,我国非诉行政审查制度中,被执行人无法参与到法院对非诉案件的审查当中,其陈述和申辩权利没有得到保障。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后,被执行人往往投诉无门,其权益保障出现了真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要使被执行人的权利得到有效救济,应使被执行人有机会参与到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当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形,确定不同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我国关于行政补偿的司法救济制度是不完整、不成体系的,因此需要在赋予司法机关对行政补偿决定的变更权的基础上借鉴民事诉讼法理论,完善补偿司法程序,同时,公正、客观的补偿标的评估标准也是非常关键的。  相似文献   

11.
行政复议制度是与行政诉讼制度并行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之配套的行政复议法修订工作也应列入议程。在修订过程中,应当以加大复议纠错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为目标定位,以坚持行政复议的行政性、便利性、前置性、主动性为基本要求,同时在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体现司法审查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司法谦抑。具体的修改内容可包括:拓宽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完善复议审查重点,一次性回应申请人实质诉求;赋予复议机关更大的暂缓执行原行政行为的决定权;扩大复议调解的范围;坚持复议机关作被告监督机制,确保修法相统一;坚持司法审查行政复议决定的“卷宗审查主义”;赋予复议机关更大的复议变更权,着眼于一次性解决行政争议。  相似文献   

12.
《行政强制法》颁布后,对行政强制权进行了限制和规范,然而从非诉审查执行实践中看,一些行政机关囿于强制权的限制,在行为人进行违法行为的萌芽阶段缺乏强力的强制手段予以遏制,违法行为持续进行,以至于最后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文章从在强制执行中行政权、司法权的分配角度进行分析,找出行政监管滞后的原因,意图在非诉执行审查中建立先予执行的制度,希冀能够对我国行政强制立法的完善上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跨区划行政审判体制下,非诉行政执行面临着是否应继续存在、应由何种主体负责审查以及采取何种执行模式等方面的新问题,其应在合理参照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法治体制的基本国情予以建构。跨区划审判体制下的非诉行政执行,存在的正当性可通过三个层面予以诠释,在受理主体和地域设置上不宜全部划归跨区划法院,宜由各地普通法院继续负责,在审查执行上宜采取全面"裁执分离"的新模式。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是法院审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主要依据。但上述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伴随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施行,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将大量涌入法院,使法院在审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时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规则之失下如何受理、审理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当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15.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是以司法执行为原则 ,以行政执行为例外。之所以这样构建执行制度 ,是因为采用司法执行模式可以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防止行政权的滥用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目前我国司法执行模式特有的“申请”方式比西方国家司法执行模式的“诉讼”方式具有更高的效率。但由于我国缺乏规范该项制度的具体法律 ,导致该项制度在实践运作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尤其在司法执行模式的审查范围和执行主体方面 ,存在的问题最多。这些问题的直接结果 ,是使司法执行模式的价值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本文基于此提出了几点个人意见。  相似文献   

16.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各国政治体制中分权制衡原则的具体体现 ,也是司法监督行政权的重要方式 ,然而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我们应当从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论述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探求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和健全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对策。  相似文献   

17.
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与标准反映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制约的力度和程度。在美国,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涉及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因而建立在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区分基础上的司法审查标准因平衡两者之需而标准各异。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未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且对审查标准只提出了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因为此要求领域不明,标准不清,从而无法规范和界明行政诉讼中的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关系,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因而,对这一领域缺失的制度加以明确规定并对原有的审查标准加以改进,对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8.
本文探讨了我国在加入WTO之后,行政司法审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认为应当处理好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保证司法独立,充分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明确司法审查的标准,确立司法最终审查原则,以完善中国的行政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9.
一、法院有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确立了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制度,即我国的司法审查制。 “司法审查”来源于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学说,其目的是企图通过行政与司法相互牵制和制约,保持国家权力的平衡,防止某一机关或个人独断专行而赋予法院对行政措施予以维持或变更、撤销的权力。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基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宗旨而确立。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为了有效地管理好国家行政事务,使国家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决定得到贯彻和遵守,行政权被授予了一定的独立性和强制性。也正是因为行政权具有强制性,所以必须对行政权实行监督,其中一种监督就是运用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克服官僚主义,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保护;使正确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有效的维护,使违法和  相似文献   

20.
行政立法在我国法律渊源中占有重要地位 ,但若不对之进行有效控制则必将造成行政立法权的滥用。建立“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行政立法程序模式 ,是实现对行政立法权有效控制的必然选择。要实现行政立法程序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 ,就必须设计一系列制度以实现社会公众对行政立法过程的参与 ,而行政立法听证是最为有效的一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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