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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亦工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5):135-149
中国法律教育的创办始自光绪末叶的变法修律运动期间。其时清廷“废科举而设学堂,始立法律专门”,《大清律例》成为一门专修课程。陕派律学代表人物之一的吉同钧在主讲该门课程的六年期间,形成了多部不同版本的清律讲义,其中有三部讲义近年业已影印或点校出版,影响很大。但是关于吉氏的生平以及这几部讲义之间的关联性和成书过程,学界还有一些模糊不清的认识。通过新见吉氏卒年资料和新发现的廿卷本《大清律讲义》,可对上述问题加以考订、梳理和推断,并尝试着对这几部清律讲义的史料价值以及吉氏在清末法律改革中的作用和影响略做评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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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律学是中国古代传统律学发展的最后阶段,也是官私并举及一时之盛的发展阶段。它兴起于顺康朝,发展于雍乾嘉道朝,直至晚清引进西法大规模修律始为西方法学所取代。在专制主义高度发展的清朝,清律学何以兴起、发展且绵延二百余载而不衰,传承明律、重视司法、执法者注律以及律注法律化,是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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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律结构及私法在其中的地位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法典以明律和清律为代表。明清律的基本结构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典型的法典编纂观念 ,稀少的民事规范在律典中杂附于刑法条文的存在方式反映了中国法律传统中民事问题刑事化的典型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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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
“例分八字”是中国传统律学和律典中的固有词汇,最早约见于宋人傅霖撰《刑统赋》,是对历代律典中最常用的“以”、“准”、“皆”、“各”、“其”、“及”、“即”、“若”八字的提炼总括,后经宋元律学家进一步疏解释义。《大明律》始附“例分八字之义表”于“名例律”,《大清律》沿袭此制并将其位置进一步提前。“例分八字”的立法语言和立法技术的实质,是为解决成文法传统下法意与法条、法律与情伪之间的永恒矛盾,其从宋元至明清的源流轨迹和播迁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明清时期刑事立法技术的提高和律学学术的发展,以及明清立法语言的规范化和法律知识传播的广泛性。在这背后,则蕴含着传统律学从“人伦理性”走向“技艺理性”之知识化转型趋向。〖JP〗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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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中首次发现汉代的《告律》,可以改变人们对汉代法律的认识。唐代有关著述都认为汉律中有关告劾之事包括在《囚律》之中,但根据张家山汉简有关资料来看,汉初《告律》是单纯的有关告诉之事的法律,而《囚律》则是单纯的断狱之法。汉《囚律》演变为唐之《断狱律》,而《告律》则为唐《斗讼律》中“讼事”之源。秦汉律关于告诉的法律可分三个部分,一是设立各种罪名及相应的刑事责任来规范告诉,二是规定对某些告诉司法官员可以依法勿听,三是鼓励人们告奸及自告但又严格区别诬告与告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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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律学家称"例分八字"为"律母",视之为重要的"读律方法"。其实,这八个字是古代律学家总结出的重要立法方法,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它最早由北宋范镇明确提出,北宋中后期的律学家傅霖进行了初步注解。元代律学家结合唐律、宋律、元代法律进行了全面注释,促进了"例分八字"的成熟。明初,"例分八字"全面进入法律之中,成为法律的凡例,这引起了律学家们对"例分八字"进行大量的研究。王明德是其中的集大成者,他纠正了前代研究者诸多不正确的认识。但囿于时代局限性,王明德的认识仍嫌不够。从现代立法方法的角度看,"例分八字"的主要作用是建构法律类型,从而使得法律体系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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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在"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用的情况下,法律出现多种形式,确实有"聿新一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习"的特点,不但较之前代法律多有创新和发展,而且使古来律式为之一变,既强化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也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大明律》编纂,以前多以《明史.刑法志》所讲吴元年、洪武六年、洪武二十二年,洪武三十年为编纂经过,而实际上还有洪武九年、洪武十八、九年律存在。考证律的编纂经过,探寻其发展变化,对《大明律》的形成就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而探讨《明律》制定与当时适用的情况,更是了解洪武一代法制情况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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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律学在魏晋律学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其主要成果有:修订《晋律》律注,去除了张斐、杜预对《晋律》"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的弊端;在对疑难案件法律适用的探讨中,形成一些新的法律解释;推动了律令法典体例的改进,形成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南朝律学具有研究领域宽泛、儒家伦理色彩浓厚、注重法律解释统一等特点,并不比魏晋及北朝律学衰微,学界关于南朝律学的评价与历史不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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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允升字云阶,陕西长安人,清代著名法律家,陕派律学之鼻祖。他生于嘉庆25年(1820),卒于光绪27年(1901)。咸丰6年(1856)年中进士,授刑部主事,累迁郎中。光绪6年(1880),召以为刑部侍郎,9年代理刑部尚书,以后两度授刑部尚书。在刑部工作几达40年。他精通律例与服制,撰有《唐明律合编》、《读例存疑》、《服制备考》、《汉律辑存》等著作。对于礼与法的关系、律例与律令、立法与执法等问题,均有论述。对于《汉律》、《唐律》、《明律》、《清律》有研究有褒贬。其中最为推崇《唐律》,而批评《明律》、《清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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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周与其子延年是西汉著名的律学家,《汉书》专为之立传。杜周所著称《大杜律》,杜延年所著称为《小杜律》。大小杜律对两汉、三国、两晋都有影响。杜周在两汉的名气很大,其律学影响也颇为不小,是封建律学家和执法者的代表人物。杜周的“大杜律”早已散佚,不仅全豹,一斑也无从查考。仅在《汉书》中保留了几百字的言行录。但是,这短短的数百言,却为我们提供了透视封建法制的端倪。杜周在汉武帝时开始作过廷尉张汤的“廷尉史”,因为“奏事中意”,很得武帝的赏识,被信任重用。张汤死后,继任廷尉。廷尉是汉朝最高审判官,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院长。杜周的为人不好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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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辑注》作为清初注释律学的奠基之作,具有作为律学文本研究对象的典型性。对《大清律辑注》中沈之奇所作的267条按语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并按照概念解释、律例阐释和观点评述三种类型进行较为全面的解析。按语作为律学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紧密围绕律条注释展开,同时又表达了著者对若干问题的观点立场和理论探索,能够为传统律学文本研究提供一个良好的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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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疏》在唐代的使用,有可靠的历史记载与文献证实;有关史书上的案例与《律疏》不符,是因有《刑部格》、议请制度与制敕断罪的影响;《律疏》以《刑统》的形式实际行用于宋代;唐代在《律疏》体制内外都有法例。在不同的法例之间,按照其位阶及性质,相互间可以发生取代、依准、类举、比附及补充等关系,以适应社会法律生活的需求。《律疏》的法律环境抑制了"判例"的产生与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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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著名律学家薛允升著《唐明律合编》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法著作,它在比较唐、明律条文的优劣时,旁征博引诸子各家经典、历朝各种法律、明清各家律学,并提出了自己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独到见解。文章指出,《唐明律合编》虽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法作品,但与现代比较法学在内容、精神、体例以及方法的运用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差距,带有中国传统律学的深刻烙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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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修订始末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明律》是明代法典的代表。其精神虽本唐律,但多有新创,故为清律所沿袭。在中国立法史上,它占有重要的地位。《明史·刑法志》对《大明律》的修订过程作了这样的概括:“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洪武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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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九十年代 ,张晋藩先生在《清代律学及其转型》、《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等论著中以清代律学为切入口 ,把律学的发展、演变、精神及其转型置于中西法制文明演进的广阔背景之中 ,把传统律学的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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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永徽时当朝的一批律学精英奉命為《律》编写《义疏》,编写的目的主要是為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疏文对律及注的解释,基本都非常详尽规范,体现了唐律在制订及解释上高度法典化的特色。现选择其中数处,即妻殴"大功尊属"、奴娶良人入籍為奴、受寄者成为主犯、问事打死人、"自理诉得脱"、奴贱流刑不言等级、"不合偿死"、伤、"姦父祖妾"、"于"义之法例,作为引子,以共同探索法典化的唐律其律条之间内在的严密的律学联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