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医学专家意见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在不同法系国家分别以鉴定和专家证言的形式出现在法庭诉讼中。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为主体的医疗专业技术鉴定体制,但当前面临着诸多困境。从专家证据制度改革和医学专家意见形成特点等层面分析,专家辅助人制度与普通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类似,其和鉴定制度的有机结合可以在医疗纠纷诉讼领域构建更为理想的专家证据制度;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使法律真实靠近客观真实。但过于强大的医疗专业技术鉴定制度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具有明显的压制作用,因此需适当限制鉴定制度,大力推行专家辅助人制度,同时应总结相关国家经验教训,防止专家辅助人制度产生不应有的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2.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201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的案件专业性强,并且案件通常都会涉及到医疗损害技术鉴定,这就使得医疗损害案件是民事案件中经常需要专家辅助人的一类案件。本文在剖析了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后,认为我国医疗损害案件中的专家辅助人不同于英美法系中医疗诉讼中的专家证人,也不同于证人、鉴定人和诉讼代理人。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医学专家辅助人在医疗损害案件诉讼的实际应用,并针对现有相关规定中不明确的地方提出了完善医疗损害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医疗鉴定意见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定性和裁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现行的医疗鉴定制度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两者并存,形成了医疗鉴定制度“二元化”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施行虽然消除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二元化”问题,但医疗鉴定制度的“二元化”现象并没有被打破.探讨建立“一元化”的医疗鉴定制度,并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对“一元化”医疗鉴定制度进行监督和辅助,希望在寻求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基础上建立更加科学、完善、合理的医疗鉴定体制.  相似文献   

4.
何怀文 《证据科学》2005,12(2):101-109
医疗事故属于医疗执业侵权。医疗执业侵权中医方的过失来自于其违反了法律要求的照护义务。美国的医疗执业侵权法从“医疗常规标准”已经发展出了“群体接受的标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过失认定原则。在程序上,美国的原告依赖于专家证人举证证明医方过错。我国的医疗事故诉讼的过失标准是“医疗常规标准”,存在着许多法律缺陷:程序没有专家证人制度,但实行单一举证责任倒置。事实上,过失的认定上交给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成为了医疗事故诉讼的核心。“医疗常规标准”和举证责任、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很多法律上的冲突。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诉讼间的关系.现有法律存有许多待讨论的问题;鉴定人的欠缺法律责任的规范。但现有达到专家辅助人和可能有的医学专家充当陪审员.很可能有助于解决我国医疗事故诉讼中的专业问题。  相似文献   

5.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是医患双方缺乏可以相互信赖的沟通平台,医学会的鉴定不被信任,而法官又过分依赖鉴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庭审的效果及判决的说服力。引入专家辅助人的意义在于:1.专家辅助人可以弥补患方医学知识不足的缺陷,为医疗纠纷的解决建立沟通的平台,客观上可以促进医疗纠纷朝着理性的方向解决;2.专家辅助人可以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更为专业的质证,可以帮助法官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这为提高庭审质量提供了专业帮助。在我国,建立完善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待于传统观念的进一步更新以及卫生体制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6.
对我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确认医方是否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关键环节,其鉴定结论作为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关键证据,直接关系到法官能否公正裁判案件、合理化解医疗纠纷.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既有自己的优势,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独立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体系,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改变对鉴定结论质证的路径依赖.只有从程序上保证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公正,才能客观、公正地解决各种医疗纠纷和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相似文献   

7.
肖柳珍 《证据科学》2012,20(3):322-329
医疗纠纷诉讼证据包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由于医疗纠纷诉讼的特殊性,我国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病历—鉴定—审判的审理模式。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案件事实认定的鉴定结论依赖性及法律责任认定的鉴定结论依赖性。然而,其不利因素是病历资料的客观真实性在现存制度下难以保障,双轨制的鉴定制度还很不完善。建议引入特定场所视听资料对病历真实性进行佐证,加强电子病历真实性的管理与监控,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推行专家辅助人制度及采取专家陪审员制度。  相似文献   

8.
作为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的“载体”,专家在诉讼中的职能越来越广泛.由于诉讼模式的差异,专家在诉讼解决专门性问题时具有不同的角色定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专家被视为当事人的证据方法;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专家充当法官的辅助人.在两大法系相互借鉴和融合中,专家兼具当事人证据方法和法官辅助人的角色.我国鉴定制度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鉴定人在诉讼中扮演着“专门性问题法官”的角色.我国应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做法,将鉴定人定位为法官的辅助人兼当事人的证据方法,从厘清鉴定启动权、鉴定实施权、鉴定意见审查权的性质及相互关系入手,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9.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对提高鉴定意见的质量,改革庭审方式和证据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因为法律仅对其作出了笼统的规定而没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通过对法律工作者的问卷调查发现,在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性等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因此,要完善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就要明确专家辅助人的独立诉讼地位,确保专家辅助人真正地参与到庭审的质证中来,才能达到这一制度设计的理想状态。  相似文献   

10.
张保生  董帅 《法学研究》2020,(3):160-175
中国的刑事专家辅助人具有既类似于律师又类似于鉴定人、证人的多重属性;围绕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性质,也形成了质证方式说、鉴定意见说、证人证言说等多种观点。角色定位上的混乱,不仅造成了独具特色的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双轨制,而且常常使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法庭采信陷入困境。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专家辅助人的新近规定看,专家辅助人的角色呈现出向专家证人转变的趋势。这种转变的核心要求,一是实现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专家辅助人意见和鉴定意见在专家证言意义上的证据效力平等;二是使专家辅助人回归专家证人本色,将强加给专家辅助人的不合理的质证职责交还给律师、检察官;三是提高律师、检察官熟练运用交叉询问规则、对科学证据进行质证的能力,充分发挥法官的科学证据“守门人”作用,以适应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
新《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制度做了如下修改:纠正了"鉴定结论"不准确的提法,还原了司法鉴定之本质;删除了"人身伤害的重新鉴定或者精神病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的规定,理顺了司法鉴定体制;明确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确立了鉴定意见的传闻排除规则;增强了鉴定人参与诉讼的权利保护;增设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使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有望实质化。这些修改是司法鉴定程序立法的重大进步,然而鉴定人权利保障体系尚有待健全。  相似文献   

12.
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之实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铭 《法学研究》2014,36(4):190-208
新刑事诉讼法试图改变鉴定人出庭率低的现状,为此完善了鉴定意见审查规则;相应地,新确立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也被寄予厚望。从理论上看,保障被告方的对质权应成为上述改革的主要支点。但实证研究显示,鉴定人出庭率并没有因为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而显著改善,鉴定人与法官对于鉴定人出庭都缺乏积极性;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的角色定位是模糊的,其在鉴定人、证人、辩护律师和其他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等角色之间徘徊。应当围绕保障被告方的对质权来完善必要鉴定人出庭制度,在保留职权化和强调中立性的鉴定制度的同时,赋予专家辅助人意见以证据能力,以构建控辩平等的司法鉴定体系。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就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名称、省政府指定医院、鉴定人出庭的法律后果、鉴定人人身保障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等方面作出了修改,其意义是不可低估的。同时,由于修改的内容在前瞻性上不明显,有些重要的问题,如鉴定启动权、强制鉴定等没有涉及,仍需要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予以进一步完善与弥补。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对法官采信正确鉴定意见、消除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怀疑、提高鉴定质量都有重要作用。但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率极低,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其原因,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15.
我国司法鉴定质证程序自《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后并没有显著改变,鉴定人不出庭和对鉴定意见质证流于形式的问题仍然存在。究其原因,从宏观上看是诉讼制度的问题,从微观上看是鉴定意见质证本身的缺陷。解决这一问题,在宏观上应当在诉讼程序中建立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交叉询问制度;在微观上应建立异议和关键鉴定意见强制出庭制度,明确不出庭的后果,规范质证规则和内容,并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  相似文献   

16.
医疗损害鉴定主体,包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改革的起点。医疗事故鉴定模式中的专家组并不是鉴定主体,但其合议制的实质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具有重要作用,应予保留。应改革鉴定结论形成机制,允许出具多样化的鉴定结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改革应采取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工作、医学会推荐鉴定人的模式。由于医学的专业性极强,鉴定人应当来自于现任专职医务人员。在保证鉴定人中立性、公正性的同时,要重视保证医务人员参与鉴定工作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17.
随着2013年《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我国正式确立了刑事诉讼领域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虽然在民事诉讼领域已推行了13年,但实践经验乏善可陈,刑事诉讼领域的立法又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拟对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讨论回应,以期对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顺利实施提供参考借鉴.首先讨论的是对鉴定意见审查质证的本质问题,其次是专家辅助人的功能及其遴选问题,第三是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属性及其管理问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