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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证明——一个证据法学不可缺失的概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诉讼证明过程要符合程序正义,蕴涵程序正义理念的司法审查原则与程序性辩护的理论建构及其制度化最终要以程序性问题的证明为依托,现有的证明理论无力回应,证据法学理论也因此面临着困境。程序性证明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一方或双方依法针对各自的程序性请求或程序性争议,在中立的裁判者面前展开的论证或说服活动。程序性证明的主体由控、辩、裁三方构成,各方主体中最为重要的分别是指控方中负责案件侦查的侦查人员、辩护方中的犯罪嫌疑人与裁判方中的侦查法官;程序性证明的对象是程序性请求的理由和程序性争议;程序性证明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程序性证明的展开具有灵活性。程序性证明的提出,不仅有助于提升证据法学应有的理论品格,还有助于捍卫和发展"法律真实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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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任何诉讼证明活动必须要面对的首要问题.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举证责任性质不同、证明对象不同;程序性辩护中的举证责任具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双重含义;程序性辩护应由提出诉讼主张方举证,有举证责任卸除或转移,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是从诉讼主体角度观察的证明标准,实质上是证明标准的主体化,证明标准是从诉讼客体角度观察的举证责任,实质上是举证责任的客体化,程序性辩护中,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既有区别又存在密切关系;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不应由原审法官或审判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只能由指控原审程序违法的当事人或辩护人承担举证责任;在程序性辩护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与无罪推定原则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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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包括其分类的标准及意义,对解决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证明责任的两个争议问题,即程序性违法事项与排除违法性事项的证明责任分配,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运用本证与反证分类理论进行分析后,本文认为刑事诉讼中程序违法事项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控方承担,而排除违法性等事项的证明责任则应由被告方承担,并为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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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勤忠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6)
程序性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中规定的作为构成要件的有关程序性要素。它具有二次性和后续性的特征,必须是法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发生犯罪的特定时空条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告诉才处理等刑法中纯程序性规定不属于程序性构成要件要素。程序性构成要件要素类似于国外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在司法适用中,程序性构成要件要素要注意隐性的程序性构成要件要素、合法实施及证据证明问题。在立法改进上,不必要的程序性构成要件要素应该取消,个别犯罪可通过准确归位避免程序性构成要件要素的设置困境,部分法定犯可考虑增添程序性构成要件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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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在证据法上的含义在于将证明责任分配于控诉方,其诉讼法上的含义在于保障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约束政府权力,体现司法公正。无罪推定并非基于事实或经验的推定,而是基于政治法律道德的规范原则,其与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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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无权以公诉权滥用来质疑公诉决定,即使是明显证据不足的起诉,法官也只能对案件作出是否有罪的实体判决。事实上,一旦被提起公诉,被告人的权利在审前就受到了很大的损害,比如即使不符合公诉条件的案件,无罪之被告人在审判中也面临着可能被定罪的风险,受到审前羁押、待审的心理与生活压力、社会歧视等。而且被追诉人受到的损害并不能通过无罪判决、国家赔偿恢复.要保护被追诉人权利就必须建立程序性制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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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程序正义理念的传播、刑事诉讼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司法实践经验的长期积累,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对程序性辩护的探讨也逐步兴起。但是,影响程序性辩护理论产生的因素有哪些?什么是程序性辩护?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是否存在程序性辩护的有关规定?以及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35条时增加程序性辩护的规定是否可行?笔者本文将追寻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