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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单位职工盗窃单位财物固然有错,但是小偷的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被盗单位对盗窃职工进行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单位应将盗窃职工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对其采取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其构成盗窃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职工盗窃单位财物,以送派出所相威胁私自进行罚款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2.
在认定“多次盗窃”中的每次盗窃行为时,应将已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 盗窃行为均计算在内,以更有利于打击盗窃犯罪。应通过审查行为人所携带的器械与盗窃行 为、盗窃目标是否存在关联来判断盗窃行为人所携带的器械是否为“凶器”,如不存在关联 即可认定为“凶器”,反之则只能认定为犯罪工具。“随身携带的财物”应理解为贴身的可 携带的财物或者在近身范围内可支配、可掌控的可携带的财物,其中对近身财物的支配和掌 控是指客观上可支配和可掌控而不要求实际支配和掌控。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等 特殊盗窃行为存在未遂的形态,但存在未遂形态并不等于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论盗窃犯罪未遂的定罪处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盗窃犯罪未遂的成立,应当依据于财物是否得到还是应依据于是否得到较大数额的财物,有探讨的必要。对盗窃未遂的定罪处罚,因法律对盗窃犯罪的成立规定了数额的要求,这无形中成为对盗窃未遂定罪处罚的障碍,所以应当众数额巨大的未遂开始对之定罪处罚。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并存的情况处理,必须采用从一论处的原别,并依据其不同分别采用既遂吸收未遂或者重刑吸收轻刑的方法。  相似文献   

4.
正本文案例启示:入户盗窃是结果犯,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对财物的非法占有是入户盗窃既、未遂的区分标准。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未能成功入户,或入户后未实施盗窃,或实施盗窃后未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均应按盗窃罪的未遂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入户盗窃,尤其是入户盗窃未遂的,可依据《刑法》第13条做非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5.
孟传香 《法制与经济》2010,(2):88-88,90
单位职工盗窃单位财物固然有错,但是小偷的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被盗单位对盗窃职工进行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单位应将盗窃职工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对其采取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其构成盗窃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职工盗窃单位财物,以送派出所相威胁私自进行罚款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6.
浅议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定罪量刑焦向东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依法判处死刑。”以此为根据,各地司法机关对个人盗窃三万元以上财物的犯罪分子都判了死刑。并且有的地区还一概立即执行了死刑。我们认为,不宜把盗窃三万元以上财物的犯罪分子都判死刑,更不能都立即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8.
盗窃GPS财物属于盗窃中的一种特殊情形。GPS防盗装置作为一种事后性的防护设施,可以对犯罪行为人的盗窃行为进行制约。就盗窃GPS财物的着手而言,不应该以“最后一道防线说”为标准,而应该以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直接现实性危险来加以认定。就盗窃GPS财物的既未遂标准而言,对控制重构后的控制说是正确的选择。行为人盗窃GPS财物的行为属于既遂。  相似文献   

9.
论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张明楷 《法学》2004,(11):62-72
盗窃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盗窃的是财物 ;要求认识到所盗窃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但不要求认识到财物的他人所有性 ;要求认识到所盗窃的可能是数额较大的财物 ,但不要求绝对肯定与精确的认识 ;多次盗窃中的“多次”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 ,不需要行为人对此具有认识。  相似文献   

10.
【裁判要旨】扒窃作为一种新型的盗窃表现形式,对其认定必须厘清与普通盗窃的适用界限。一般认为扒窃发生于公共场所,应理解为凡是能够出入不受限制、凭票出入或者人员出入不相对固定的场所都应该认定为公共场所;所针对的对象是随身携带财物,对随身携带不应作扩大性解释,应理解为财物和人身没有实质性分开,  相似文献   

11.
《人民司法》一九八五年第五期,发表了中共湖南省常德地委政法委员会黄天伏同志《这起盗窃案的数额应如何认定?》的文章,对于黄同志的观点,笔者有一些不同看法,现提出以便探讨。 对于被告人叶××、李××的盗窃次数及所窃财物的数额应如何认定,黄天伏同志赞同第三种意见,即认定作案两次,盗窃财物的数额按所窃打气泵实际价格的两倍——四百八十余元计算。在认定叶××、李××作案两次的问题上,我同意黄天伏同志的意见和分析,但不赞同他对盗窃财物数额的计算方法。我认为应按文中第二种意见处理,也就是认定作案两次,盗窃财物的数额,第一次按打气泵的实际价格二  相似文献   

12.
计算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盗窃的既遂与未遂标准的认定采取控制说,既凡是被盗财物以实际脱离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管制并且已实际置于犯罪行为人控制之下,属于既遂,否则是盗窃未遂。对于一般的盗窃来说这一标准比较容易掌握,但在具体  相似文献   

13.
反盗窃斗争正在全国城乡普遍开展,在审理盗窃案件中,我们发现,盗窃犯罪一般都伴有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有的相当严重,造成成千上万的财产损失。以往对盗窃犯罪中破坏公私财物的一般作牵连行为不单独定罪量刑,损失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也只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当前,盗窃犯罪十分猖獗,盗窃犯罪中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面广量大,日趋严重。如对这种破坏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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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1,(8)
对盗窃未遂,刑法学界不少人认为,由于其难以计算数额,实际危害也不大,故除以银行金库、博物馆等巨额财物为目标的盗窃未遂外,一般可不以犯罪论处。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故以此文求教于刑法学界的同行们。盗窃未遂客观存在根据刑法第151条,构成盗窃罪的,行为人不仅在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且还应具备盗窃财物数额较大这一重要条件。根据刑法理论,数额较大不能仅仅理解为已经取得的财物数额,而且应该考虑到行为人主观上企图窃取的和客观上可能窃取的数额,两高《关  相似文献   

15.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  相似文献   

16.
李绘 《法制与社会》2010,(32):75-77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和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盗窃车内财物犯罪呈逐步蔓延之势,发案数占盗窃案件数的比例也逐年提高。本文从盗窃车内财物犯罪案件的概念、作案手段入手,深刻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特点,详细阐述了盗窃车内财物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重点、分析研究案情的要领和采取侦查措施的方法。期望此文能为打击盗窃车内财物犯罪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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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处于当事人正常、实际控制范围,且不与身体相隔太远的物品,可理解为扒窃中"随身携带"的财物。在根据有效价格证明判断盗窃数额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时,应主要从价格差是否影响盗窃罪的成立、量刑幅度,以及两者间是否达到较大的比率来进行衡量。同时根据新解释,入户盗窃一般不再以实际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准。盗窃既未遂并存时,应合理认定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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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9.
盗窃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类刑事犯罪。所谓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1979年刑法仅仅规定了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为盗窃罪 ,而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则不构成犯罪。1997年刑法在修订过程中 ,将盗窃数额较大的行为与多次盗窃的行为并列 ,认为均构成盗窃罪。但是 ,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还是传统盗窃罪 ,这类盗窃罪要求窃得财物的经济价值达到“数额较大” ,否则不构成犯罪。因此 ,行为人所窃财物的实际价值就成了判定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关键问题。司法实践中 ,对被…  相似文献   

20.
区分一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代为保管情形下的侵占罪,关键是要判断行为人在非法占有财物前,该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区分盗窃既遂还是未遂应看行为人是否能够在事实上支配该项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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