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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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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在判定是否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时不能仅仅以显失公平作为唯一依据,还应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不能履行"两种情形作为判定的依据。认定"显失公平"应当通过经济成本核算,以当事人是否遭受较大亏损作为基本认定依据。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应属种属关系,情势变更实为商业风险的情形之一,二者不存在所谓的区别,若发生情势变更而依法不能适应情势变更制度的,可称之为"风险自负"或"风险自担"。  相似文献   

2.
将民事合同之情势变更、法定解除制度参照适用于行政协议,应当如何与行政主体单方变更解除制度相互衔接?结合既有规范及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可以看到,当发生协议相对人根本违约或遭遇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时,缔约行政主体在原则上皆应参照适用民事合同之情势变更、法定解除制度;而仅在缔约行政主体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之客观事变乃源于公共利益需求新变化,并且涉案具体情形满足行政协议下单方高权行为之行使条件时,缔约行政主体才可以适用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制度。为了完善两项制度的衔接,未来还需提升单方变更解除行为对协议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的可预期性,并完备缔约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主张情势变更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3.
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中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这一原则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论述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及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等概念的区别,对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作出了明确的阐释。  相似文献   

4.
浅析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合同解除,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许多争议,法律上对此规定也不尽完善,本文主要就合同解除必要要件之一的"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题、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的期限和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关系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以期对相关的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5.
所谓合同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内,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变化,如仍维持原合同会给一方带来重大损失,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可免除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1.适用情势变更的合同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重大误解或过错,使订立的合同本身就是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是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  相似文献   

6.
丁宇翔 《人民司法》2020,(10):32-39
不可抗力的客观要件可以从时间维度上把握,不能避免是指在客观情况发生过程中未能阻止,不能克服是指客观情况发生之后不可逆。以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去审视,新冠肺炎疫情可以一般性地构成不可抗力,但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考察。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免责和不免责都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在具体的免责适用中,也不是全部免除或不免除,而存在免责和减责的区分。另一方面,新冠肺炎疫情也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但在现行法的框架下,情势变更排斥不可抗力;在民法典草案的框架下,这种排斥将被取消,取消之后,情势变更将兼容不可抗力。在因情势变更而解除合同的场合,如果需要赔偿损失的,还可以直接适用不可抗力减免责任规则,对损失赔偿的数额进行调整,从而使得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很好地衔接起来。  相似文献   

7.
赵莉 《法学评论》2007,25(5):150-156
国际示范立法(此处特指《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与传统的英美法及大陆法一样,都确立了"合同必须信守"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固守绝对契约的观念则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其不公的后果。鉴此,基于公平原则的要求,情势变更原则便首先在两大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获得了生存的空间,尔后又在国际示范立法中有了立足之地。本文主要从国际示范立法关于情势变更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评析,以期对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立法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8.
浅述情势变更原则在房地产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就是传统民法理论上所称的可免责原则,它包含了不可抗力部分,但免责范围又比不可抗力更为广泛,更为灵活.从直观意义上说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若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时可允许变更或解除原合同的一种事由.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应当以公平原则为前提.情势变更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只有当该情事的发生确实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若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时才可适用该原则,给一方当事人予以适当范围的免责.  相似文献   

9.
纵观各个国家的民商事立法,都将情势变更原则纳入。从早期的情势不变原则,到后来情势变更俨然成为在各个国家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具有共识性的原则,是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主流学说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指的是在合同成立和履行完毕之间,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得如果继续履行该合同,则使得一方当事人因情势变更影响的而处于一个明显不公平的地位,或使得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而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的一种制度。  相似文献   

10.
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债法中处理情势变更问题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法律原则,而我国合同法并未完成这一原则的立法化,这是我国合同立法的一大缺陷。本文就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溯源,适用要件及其效力等问题,结合国外的理论学说及其立法经验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增设情势变更原则,乃完善合同立法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1.
《北方法学》2021,(2):16-25
《民法典》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解释依据应定位于第580条。《民法典》第580条所规定的权利名为合同终止实为合同解除,且规定的是当事人的解除权而非法院的司法解除权。该条第2款的目的是打破合同僵局,只有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才能实现此目的。《民法典》第580条的理论贡献在于其重新界定了合同解除的目的和功能:一是合同解除的功能为"义务解放"而非"惩罚违约方",二是合同解除的目的是破解合同僵局。合同解除理论的重构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提供了新的支撑。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包括实际履行排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以及诉讼或者仲裁程序。  相似文献   

12.
在电信服务合同中,电信企业基于特定事由、遇有抽象行政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技术进步构成情势变更以及合同存续达到一定期间后均可取得对电信服务合同的单方变更权。本文就电信服务合同单方变更的条件展开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13.
袁杰 《法制与社会》2012,(16):293-294
自“国十条”出台之后,随着各地相继颁布的商品房限购措施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关系产生了较大冲击,其实质是由于政策转变过程中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能.因此,该类案件在当事人运用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合同无效的同时,各地法院呈现出不同的审判态势表明情势变更原则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成为司法实务界的关注问题.本文着重探讨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法律适用以及不足,从而提出该类案件司法解决的原则及程序.  相似文献   

14.
由于缺乏冲突法层面的制度安排,第三国强制规范在我国只能通过实体法路径产生效力.根据我国现有的实体法框架,可行的实体法路径主要有两条:其一,将自始违反第三国强制规范的合同视为有悖于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情形或当事人缔约时发生了重大误解,进而认定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其二,将缔约后第三国强制规范的实施视为合同履行不能或履行艰难,通过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来解除或变更合同.  相似文献   

15.
董震 《法制与社会》2014,(16):273-274
本文分三个部分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情况、我国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几点立法建议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主要讨论的是适用要件,对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六个要件进行了分析,认为只有在客观上具有情势变更事实,时间上发生在合同成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原因上具有不可预见性,主观上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影响须使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救济须无其他救济途径方可适用。第二部分对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客观情况、学者争议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讨论了当前立法与实践脱节的现状。第三部分从立法方式、处理方式、适用限制三个角度提出了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立法建议,认为宜采用民事实体法的形式立法,处理时应由当事人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用该原则。同时,对特定行业交易和法律条文的适用顺序加以限制,防止滥用。  相似文献   

16.
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进行谈判。若当事人因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而诉至法院,只有在通过调整合同条款、无法消除情势变更引起的显失公平时才能解除合同。而且,解除合同的效果是面向未来的,不影响已经履行的部分义务。  相似文献   

17.
张建军 《中国检察官》2003,(6):41-42,52
情势变更原则(Clausula rebus sic stamitbus或Change of Cirumstance)又称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债法中关于合同之债效力的重要原则。所谓情势变更原则,通常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存在前提的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坚持原来的合同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理。究其实质,情势变更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当前,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把情势变更原则视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  相似文献   

18.
本文主要阐述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条件,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提出了参考意见。本文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应当对以下方面综合考虑:情势变更之情势,情势变更的无法预见性及变更时间,当事人的可归责性,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后果以及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  相似文献   

19.
蒋玮 《法制与社会》2010,(35):72-73
在当今世界经济动荡时期,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着重要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将“情势变更”原则纳入司法体系,使合同法原则与国际合同规范更加接近,而这个原则的确立,实际上也是司法机关应对金融危机的积极对策。本文简要介绍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运用,并指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我国司法实践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成立时的基础丧失,合同的基本目的因此不能实现,基于公平原则,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于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债法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对契约必须严格履行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它适应了市场供求状况瞬息万变、政府干预不断增强的历史现实,较好地利用了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生活中的难题。正因如此,世界各国的合同法都毫无例外地承认和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我国的经济立法亦有所体现,如经济合同法第27条指出:“订立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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