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法人》2004,(1):52-55
如何在陷阱密布的道路上,让行走者不再小心翼翼?再次聚焦上市公司担保问题,人们也试图从更多的方面找寻现实出路。2000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曾专门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强调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个人债  相似文献   

2.
担保,本是一个老问题。但担保发生在上市公司中,便产生了许多新内容。这些新内容的产生,根源于上市公司这个特殊主体。 一、“对外”担保中“外”的界定 简言之,为他人担保即为对外担保,为自己担保则不属于对外担保。可是,什么是“他人”,这个看来不是问题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出现了许多的模糊。  相似文献   

3.
高圣平 《法学》2022,(5):116-131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已经窒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实定法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控制要件,除了公司担保决策机构事先应作出同意担保的决议之外,上市公司尚须就此进行信息披露。基于对行政监管的尊重,金融司法要求相对人在接受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之时,应审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相对人经审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的,在主观上系善意,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如果担保合同有效,上市公司须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未审查或者经审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的,在主观上非为善意,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不论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均不由上市公司承受。对上市公司的单项对外担保公告,相对人应审查其中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对上市公司的担保额度预计公告,相对人除审查前述信息之外,还须审查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公告。审查的目的均在于判断法定代表人是否具有担保代表权限。  相似文献   

4.
钟越 《法人》2004,(1):42-47
当原“啤酒花”董事长艾可拉木·艾沙优夫准备蒸发的时候,他肯定能预见到后面将发生事情的大致方向——担保黑洞显形,啤酒花股价跌停。因为担保黑洞不仅仅只出现在啤酒花身上,恶意担保的影子随处可见,甚至有专家指出,上市公司担保已经成为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暴露出的最突出问题。恶意担保的方法很难具数,但其主观目的性极强,多为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  相似文献   

5.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立法缺陷及其补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司法》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规则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首先,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实施无任何限制条件,常导致上市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滥设担保行为;其次,严格禁止上市公司对公司股东债务的担保,不利于企业集团的产生和发展,其合理性值得怀疑;再次,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在涉及对外担保之时,在何种情形下需要披露信息以及披露哪些信息等问题立法上不甚清楚。  相似文献   

6.
作为公司融通资金和筹措资本的一种重要方式,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一个普遍现象.伴随2005年《公司法》的颁布,经过重点治理的上市公司担保行为①又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对外担保不仅成为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安全的重大隐患,也给上市公司治理带来严峻挑战.因此,如何规范上市公司担保行为,合理平衡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成为亟待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上市公司越权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主要存在三种争议观点:无效说、有效说、效力待定说.已出台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于上市公司越权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规范,解决了长期以来的争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将上市公司越权对外担保视为越权代表,如果相对人出于善意,尽到审查义务...  相似文献   

8.
行政改革浪潮背后代表着国家理论的巨大变迁,也即现代国家已经从“给付国家”转变为“担保国家”。担保国家理论使得国家从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转变为担保者,国家责任从执行责任转变为担保责任。国家理论的这种转变引起了传统行政与行政法的重大变革,产生了新的行政类型和新的行政法,即担保行政和担保行政法。随着我国公私合作领域的大力扩展以及行政任务私有化的快速推进,担保行政和担保行政法必将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及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以公告为中心,构造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则,但公告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机理尚待阐释。作为证券监管规则之公告,本与交易规则相分立,因应金融司法的政策之需,二者呈融合之势。在上市公司内部关系中,对外担保公告系公司决议的特别生效要件;在外部关系中,对外担保公告系公司对外担保代表权的外部授予方式。对外担保公告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机理随之清晰:无公告、有决议时,担保合同不生效,系因决议未生效,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无签订担保合同之授权,相对人非为善意;有公告、无决议时,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系因公告采纳了代表权外部授予之方式,由此构成表见代表。出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特殊性,事后公告不应认定为系对担保合同之追认。  相似文献   

10.
“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是指相对人依法提供的,用于担保对第三人所负违约、侵权、无过错责任,或用于垫付风险应急费用的担保,特点包括:以三方法律关系为基础,担保“私法之债”,担保“未来之债”,以及具有强制性。借助该种担保,公权力介入私法关系,在相对人和第三人间进行风险分配,从而保护弱势第三人,提高社会总体风险抵御能力。该种担保会限制公民意思自治、减损公民权益,故设定时应遵行民法的物权法定原则和公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及比例原则;实施则应避免流质、流押,规范管理担保财产。“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具有侵益性过强、风险预防效果欠佳等固有弊端,可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实现优化。  相似文献   

11.
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为银行信贷业务中的常见行为。立法和司法中的缺陷,导致银行债权得不到有力保护。经修订后将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均对关联公司担保作出了新的规定,但并不能有效化解银行在关联担保领域的风险。担保风险的爆发,不仅使上市公司陷入法律诉讼、遭受资产损失,也使银行贷款坏账增加,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银行可采取加强对关联担保相关资料的审查、完善手续、建立关联公司担保贷款的风险预警和评估体系等措施。  相似文献   

12.
对于交易实践中已被广泛采用的“新类型担保”,司法部门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如何解释我国现有担保物权制度,是对这些所谓“新类型担保”进行性质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前提。对《物权法》担保物权编脱胎于《担保法》以及在何等程度上超越了《担保法》的认识,又是我们解释现有担保物权制度的基础。我国未来担保物权制度应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13.
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由于涉及股东权益及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其重要性可想而知。且随着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日益普遍,伴随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这当中上市公司为其股东担保行为的效力问题最引人关注。一、上市公司为股东担保行为的风险分析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在现代商业经济活动中是一种很正常的行为,也是商业运作的一种自我调节。然而如果上市公司担保的对象是本公司的股东,就会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乃至整个证券市场带来潜在风险:(1)一旦债务人(股东)无法按期清偿债务,上市公司作为担保人就必须以其资产代为履行清偿义务,势必造…  相似文献   

14.
李会勋  徐傲 《行政与法》2022,(11):97-105
目前,学界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权属性质存在“债权说”“物权说”“二元属性说”之争。基于立法论、解释论角度分析,将土地经营权定义为物权属性较为符合立法原意。因此,建议结合直接担保、反担保、入股担保和未来收益担保四种担保模式的特性,通过明确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客体范围、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设立条件、引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强制管理制度完善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从而有效破解农业发展融资困境、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对外担保是近年来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据深交所2001年中期报告列516家上市公司审查后发现,有130家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担保金额近400亿元。有的企业因为担保问题已陷入财务危机甚至濒临破产边缘,因担保引发的诉讼屡见不鲜,严重危及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更可能威胁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因此、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16.
王建平 《法学家》2007,(4):64-70
上市公司违规违法担保,作为交易行为具有相当合理性,因而无法禁绝.但数量过多、数额巨大的违规违法担保行为,必然引起诉讼群化,使上市公司经营活动需要的物力、财力资源,以及管理资源迅速丧失.*ST托普因为严重违法违规担保,导致债权人追讨债务的诉讼群化,借助司法力量,很快使其失去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这种超常违法担保行为实施结果,从规范市场行为和控制上市公司风险两方面,具有典型性和个案说明价值.  相似文献   

17.
具有担保功能的权利,并非都是担保物权。如果一项权利既不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亦有违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就不属于担保物权。对比浮动抵押与担保物权的特征可以发现,浮动抵押有担保功能但并非担保物权。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宜将浮动抵押从担保物权体系剔除。考察比较法资料,结合“charge”的词源语义,遵循语言翻译的忠实严谨原则,宜将“floating charge”译为“浮动担保”而非“浮动抵押”。至于浮动担保何去何从,相对合理的方案是将其嵌入合同法域,规定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之“合同的担保”章节,以此彰显民法典的体系性与逻辑性。  相似文献   

18.
融资融券担保性质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融资融券交易是我国证券市场一种新型交易制度。该交易中的担保法律关系最能反映出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特点,也是整个交易法律关系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但是,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其性质。理论界对此也存在巨大争议。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有“让与担保说”、“信托说”及“最高额质权说”。确定融资融券担保的性质不仅能为解决实践中的各种纠纷提供充分的法理依据,对融资融券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亦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9.
刘平 《法学家》2022,(3):100-119+194
《民法典》以存货为中心的担保规范群深受形式主义的影响,“实质化不足”现象尤为凸显,重复担保、虚假质押以及倒签担保日期等隐患滋生。从平衡不同担保权人的利益出发,浮动抵押与动态质押竞存时应课以质权人证明动态质押设立时间的责任,从而适用“登记、交付先后”规则;仓单质押与存货质押竞存时让前者具有优先性,数份仓单质押竞存时直接按债权比例清偿,可弱化仓单与存货分离的危险。《民法典》第416条在解释上有必要区分存货与非存货,存货价金担保权的设立应满足“标的物交付前登记”与“书面通知先设立的其他担保权人”两个要件,增加价金担保权人的通知义务可预警因“超优先顺位”给其他担保权人造成突袭损害。交叉型存货价金担保权竞存时直接按债权比例清偿更能体现平等对待各购置款融资者的精神。为防止存货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无限流出减损担保价值,有必要通过“明示约定”和“登记”的方式使存货担保延伸至其应收账款收益上,以保障担保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20.
长期以来,针对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我国陷入了立法不明、裁判冲突及学说争议的困境,应正确区隔公司内部担保决议的效力和外部担保合同的效力,采取“内外有别”的策略,分别确定其效力。解释论作业的结果表明,公司违反《公司法》第16、105、122、149条之中的强制性规则越权对外担保的,内部担保决议的效力与外部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不一致,前者的效力为无效或可撤销;而后者依据具体情形认定为无效、效力待定或有效,且被担保人主观上的善意或恶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