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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86,(5)
一、审判长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程序法对审判长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条款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或者若干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这些规定,清楚地表明合议庭是人民法院为审判案件而组成的审判机构;合议庭的活动由审判长主持。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对审判长的概念可以作这样的表述:审判长是在人民法院为审判案件而组成的合议庭中处于领导地位,负责组织、指挥合议庭进行审判活动的组织、指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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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最近,我在某县人民法院旁听了几次公开审判,发现有两个问题。 一、在有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审判长不是由庭长担任,而是由审判员或者助理审判员担任,庭长只作为审判员参加合议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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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长的法律地位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审判长是在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的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员。其法律涵义有三: (一)从任职时间看,审判长是依合议庭的组成而存在,合议庭于案件受理后至开庭审理前组成,在案件审结时解散,审判长的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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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指出,人民法院改革,耍强化合议庭和法官的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充分发挥审判长和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的指挥、协调作用。《纲要》明确了今后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加强审判的独立性,把审判权还给合议庭,逐步弱化院长、庭长具体审批审件的作法。去年起我省各级法院根据《纲要》的规定,先后建立起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并制定规章制度,明确了审判长和合议庭的职责、权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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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及表现 法院行政领导的权力不当扩张。实行审判长选任制的初衷,是将遴选出来的优秀法官推至审判第一线,强化合议庭的功能。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却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侵夺审判长、合议庭审判权的现象。有的法院将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的审核签发权,不是赋予审判长,而是交给庭长、院长。有的法院授权庭长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责令合议庭停止案件的审理活动,更换审判人员。还有的法院没有具体规定院长、庭长参加案件审理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院长、庭长可以随意进入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剥夺选任审判长的职权。 审判长的职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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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9)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第一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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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正常地开展审判工作。1983年9月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将其中第9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陪审制度”删去。第10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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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换言之.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在履行国家赋予的审判职责时就为法官。法官是审判组织的基本要素.审判组织的一切活动都是通过法官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来体现.可以这么说.法院的判决形式上以审判组织名义作出,内容却是法官理性思惟和逻辑推理的结果。由此可见。法官肩负着生死予杀、判明是非的重大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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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法官法》第十二条的适用叶向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入选”。“担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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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山东审判》2002,(2):3-6
一、全省法院落实合议制度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围绕完善合议制度,积极探索,大胆尝试,逐步建立了以审判长为主导的合议庭运行机制,初步形成了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审判运行机制。 (一)还权于合议庭,逐步强化合议庭职责。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通过限定和规范院长、庭长审批案件权限,严格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范围,限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案件的类型,减少庭务会、扩大合议庭、审判长会议研究案件的习惯做法等方式,逐步还权于合议庭,保证合议庭审理权和裁判权的完整统一,初步实现了院长、庭长从审批案件到担任审判长审案,审判委员会开始从主要研究案件到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工作中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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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各项改革举措 ,符合国情和法院工作实际。而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 ,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 ,是法院自身的一项关键性改革。实行这项改革 ,就是要充分发挥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指挥、组织、协调作用 ,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依法独立自主地作出裁判 ,法官特别是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裁判的作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项改革 ,实质上是让法官处于审判活动的中心位置 ,符合审判工作规律 ,有利于解放和发展法院的生产力 ,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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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官的素质,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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