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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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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书庵 《行政与法》2006,(7):103-105
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分别于2000年和2002生效,但由于行政立法主体的多层次性和立法内容的广泛多样性,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行政机关所立之法相互矛盾、相互重叠的现象,甚至出现了行政机关超越自己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所立之法与国家的宪法和基本法律相抵触的现象,直接给公民和有关组织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2.
依法行政,首先就必须要有“法”可依。如果不具备“法”这一基本要素,则依法行政如同空中楼阁而无基点,所谓的依法行政也就会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乃至表现为人治行政。依法行政中的法从广义上说包括权力机关所立之法和行政机关所立之法,由于现代社会“委任立法”是一种普遍现象,所以实际生活中,经法律授权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以其种种优势而成为行政管理大量而直接的依据。这样,行政立法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依法行政的水平。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  相似文献   

3.
行政立法监督是对行政机关的立法进行的监督,包括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方位的多层次的监督,之所以要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是因为立法事关公民的多项权利,行政机关有权力必会滥用。本文重点在于介绍英国的行政立法监督体制,以期对我国的制度建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4.
《立法法》虽然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权限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各立法主体的权限范围更清晰了.但总的看还比较原则,只是就大的方面作出划分,还不是非常具体,有些界限还不是十分清楚,特别是国务院各部门之间、国务院各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由于存在着职权交叉,立法界限也互有交叉,由此造成相互冲突的情况仍经常发生。因此,除今后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对我国中央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外,加强立法的协调工作和监督工作,特别是加强地方立法与其他立法主体的协调工作,防止越权立法,减少和避免重复立法将显得十分重要。这是需要在立法中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相似文献   

5.
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监督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行政立法的数量大大超过了人大立法,所涉及的内容多与公民权益和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但地方政府在立法的过程中,极易出现"地方保护主义",使得地方行政立法的权力不断膨胀,破坏了法律体系的统一和有序,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对地方行政立法的监督很有必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监督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就完善我国的地方行政立法监督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6.
龚向田 《时代法学》2009,7(6):86-89
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精髓在于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并且应当被普遍遵守。秉承此意,行政立法裁量中利益沟通的法治价值有二:一是利益沟通有助于行政立法裁量所立之法为良法;二是利益沟通有助于行政立法裁量所立之法获得普遍服从。  相似文献   

7.
杨涛 《法治与社会》2007,(3):80-80,F0003
显性的立法不作为,是指宪法与法律明确规定了立法机关(包括具有立法权限的行政机关)应当对某一事项进行专门立法.相关立法机关迟迟不进行立法.或者对于相互冲突的法律、法规不进行有效清理,抑或对于应当及时批准和备案的下级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法规不及时批准或者备案,以致于使公民权利得不到具体的保障和国家机关职责无法得以履行。  相似文献   

8.
黄宇骁 《法学家》2020,(1):47-63,192
所谓立法与行政的权限分配即是理顺法的制定与执行之间的上下游关系,本质是权力等级序列问题,它与权力分立语境下机关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关系并非一回事。所有的立法与行政权限分配方式都可以总结为分离型与下降型两种模型,其中分离型又可以细分为双重分离型、立法与行政分离型和立法分离型。"分离"意味着要么是限制下游,要么是限制上游。对学说、实务、规范三者进行彻底分析可以得知,我国立法与行政的权限分配应当是一种立法分离型结构。立法权自身分离给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但这种分离是限制下游式,受到制约的是行政立法而不是法律;相反,行政权则是立法权的下降,既不应当存在自主行政行为,也不应当限制立法作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9.
行政立法应当以保障和不侵犯人权来证成自己道义上的正当性。为了保障人权,必须对行政立法的权限和目标进行控制。行政立法不得限制基本人权,对非基本人权的限制也要程度适当。行政立法限制公民的权利、增加公民的义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行政立法必须制约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必须贯彻法律保留原则,劳动教养制度应当废除。  相似文献   

10.
公民监督权:法律视域下的公民参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章瑛 《检察风云》2014,(20):10-11
有必要设立《反腐败法》,并在其中用一章节专门规定公民监督权,可以学习新加坡的做法,把涉及公民监督权的分散的立法内容,编撰在一起,补缺补漏,赋予公民有形的且可实现的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权。我国廉政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民众监督和党的监督构成。  相似文献   

11.
赵桂珍 《法制与社会》2010,(22):155-155
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一直是围绕着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行政机关在和公民的诉讼活动中出于优势地位,导致双方地位不平等。这就要求要加强行政法律监督,特别是行政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行政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及人民群众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职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监督,是为了维护和保障行政法治、行政管理秩序,以在行政领域实现民主、公正和提高效率。  相似文献   

12.
行政权力日益扩大,各级政府立法的权限和机会也在增加,其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等法律问题未明确,且监督机制不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与法律和上位法相抵触。现阶段我国应当完善立法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探讨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机关一般都按照自己制定的程序进行行政立法。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监督行政立法的法律规定,只是通过批准和备案两种监督方式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除此之外,再没有“事前”和“事后”的监督措施,我国目前也还没有建立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4.
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机关一般都按照自己制定的程序进行行政立法.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监督行政立法的法律规定,只是通过批准和备案两种监督方式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除此之外.再没有"事前"和"事后"的监督措施,我国目前也还没有建立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论国家立法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我国立法出现了蓬勃开展的局面。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家权力机关到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都在发挥各自立法或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加快制定适应市场经济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这是十分可喜的现象。但亦不无隐忧。根据我国一元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法(广义)出多门,有利于各地根据本地特殊情况实施宪法和法律;可虑的是如何使多位阶的法各出其门,各守其疆界,而不造成立法越权、立法侵权和立法无序现象,以维护法制统一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威。这就涉及  相似文献   

16.
《行政许可法》作为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在从法律层面上规范了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同时,也对我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关系进行了的重新定位,并较为彻底地消除了原有行政许可制度的弊端。其颁布和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其中也存在一些立法缺憾。本文对其如何完善提出了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17.
行政立法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功能主义公法观认为法律是政府统治工具,在这种公法观下,福利国家开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行政管理,我们国家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也比以往更注重行政立法。但不可忽视的是,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权限的情况下,却走进行政立法的困境:不正当性、公众参与度不足、部门利益、缺少评估机制。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扩大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度、抑制部门利益法制化、启动行政立法评估工作,才能走出行政立法的困境。  相似文献   

18.
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中最动态、最广泛的一种权力,与社会和公民切身利益具有最直接的联系。而任何有效的权力都有强制力的因素,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就会出现强制力的滥用,行政权力更是如此。行政权力具有正负双重效应,它既能够造福于社会,也隐含着腐败的可能性。历史经验证明,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法治的基本理念之一就是一切权力都需要制约和监督,法治发展的过程就是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的过程。因此,可以通过扩大司法权对行政权审查的范围、行政机关内部的相互制约、行政审批事项的削减等途径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相似文献   

19.
由于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在组织形式、责任体制、权力来源等方面都具有质的不同,而且目前行政立法实践中存在立法主体层级过多、权界不清,立法内容重权力、轻责任、重实体、轻程序,立法程序有违民主与公正等问题,为贯彻和落实行政立法民主化基本原则,加强对行政立法权的规范与制约,增强和完善行政立法的民主保障,应当限制行政立法主体范围,统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立法参与权,健全和完善系统而有效的权力滥用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20.
国家权力界限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作者认为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国家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而公民权利则不同,凡法律未明文禁止的,公民都有权利行使.在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同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的权力之间,凡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机构组织制度、国家根本经济制度政策和财政收支以及国防外交方面的内容,不宜由政府立法或决定,政府立法(法规)范围只限于授权立法和为实施法律立法以及有关纯粹行政管理事务的立法。本文还论述了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权力界限和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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