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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权利设定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是关于权利的法律,理解民法的权利设定技术是理解整个民法的基础。本文拟就其中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一阐述。一、民法中的概念民法对权利的设定是通过民法规范而成就的,而民法规范则又是由概念组成,对民法中的概念的基本类型与性质的分析是探索民法权利设定技术之奥妙的入口。(一)民法中的概念的类型民法上的概念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描述事实的概念,如有体物、侵权行为等,二是描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如物权、债权等。但是,这两类概念经常被混淆,如合同与合同关系、委任与代理关系等。民法中描述事实的概念也有两种,一是描述自然性事实的概念,如土地、货币、建筑物等,二是描述建构性事实的概念,如法律行为、侵权行为、行为能力、善意、过失、要约、承诺等。第二种概念所描述的事实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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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部门法哲学的民法哲学和亚部门法哲学的家庭法哲学在晚近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新人文主义思潮在其中尤为独树一帜.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主张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之统一、平等原则非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的公私法混合性,新人文主义家庭法哲学主张家庭关系的屈从性,包括夫妻关系的相对屈从和亲子关系的绝对屈从.无论是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还是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家庭法哲学,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民法对人的回归和对弱者予以保护.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和家庭法哲学透射了社会变迁中的私法研究范式转变,其价值取向是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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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民法法典化呼声高涨的今天,要理性对待民法法典化问题,在制定之初就要注重方法论的正确选择。本文简略探讨了中国民法法典化过程中应注意的四个问题:民法典的非神话化、本土化、适用化和分步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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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制度的现代化,需要法哲学的宏观指引,吸收综合法学派理论,遵循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涵摄民事生活事实,追求概念规范化与内容体系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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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代民法的理性精神--以19世纪民法法典化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代欧陆各国的民法典与理性主义的关系在民法思想史上是一个有待全面认识的课题。以往的研究没有把这个问题置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之下来考察 ,本文采用一种哲学、历史学与法学的多学科交叉研究的方法 ,力图揭示 19世纪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法典化所体现的理性精神。本文的主要论点是欧洲大陆 19世纪的民法法典化的哲学思想是理性主义哲学 ,法典化所采用的法律技术深刻反映了理性主义哲学的方法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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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丢失的人格--从罗马、德国、拉丁法族国家、前苏联、俄罗斯到中国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人格即法律主体资格。在罗马法中,人格———身份具有公私法混杂的特征;在近代欧洲大陆国家开始的法典化过程中,拉丁法族国家民法中的人格一词,依然包含公法因素,而德国法则创造权利能力概念取代人格,试图将人格私法化,但这样做却丢失了人格;前苏联民法中,人格则具有主体性要素之法律保护意义上的人格权,知识产权中的人格权,法人的人格权三种含义;新制定的俄罗斯民法典则回归到传统的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格概念。在我国民法典制定时,应恢复传统意义上的人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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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继而是俄罗斯民法中所采用的"公民"概念,并不是其民法学对政治概念的误用,出于其民族传统中对自然人的民法身份与政治身份的关联性考虑,俄罗斯民法中的"公民"包含了私法上的人以及作为隐含条件的公共领域中的人,这两重含义,期望通过唤起个人在维护自身利益方面的公共责任感,来维护社会总的安全,这体现了其民法的民族性取向与社会化价值,对确立现代民法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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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商事化与商法民事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法商事化”与“商法民事化”“是伴随现代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达而在民法与商法之间呈现出来的一种“互化”趋势。本文拟就这种“互化”趋势予以探讨.期望能对解决我国如何构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立法模式问题的分歧有所研益。一、民事、商事相互关系演进的考察在探讨民商法“互化”趋势之前,有必要对民事商事相互关系的演进加以考察。对此首先对商、商事的概念进行界定。关于商的概念界定众说不一,总体说来,可以分为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两种。形式定义学说将商概念界定为介于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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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锡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2):34-43
民事客体与民事主体相对应的概念,是民法学中的基本范畴,但是当前民法教科书中普遍重视民事主体,而对民事客体这一概念却语焉不详。民事客体的概念、内容及分类等概念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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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4)
中华律师函授中心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民法学在法学领域中居于显著地位,这是由于民法调整的对象和人民生活异常密切的缘故。现在《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学员对怎样才能学好民法提出了问题,我作为一名民法教师就此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正确认识民法的内容。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哪些问题属于民法的范围?这样的问题必须首先明确,它是学习钻研民法的前提条件。不久以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以明确:(一)我国民法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仅有公民,也包括法人;(二)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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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合伙的概念入手探讨了合伙的特征,并且以合伙的特征为依据进一步论述了合伙在我国民法中的法律地位.经过比较分析,文中认为合伙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应区分合伙企业和非合伙企业,不同性质的合伙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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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交易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一部民法典中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专门规定,这在法律逻辑上是有问题的。考察所谓“民事法律行为”的由来及其本质,可知产生这样的问题是必然的。因为我们在上个世纪初接受西方法律,特别是德国民法时,并没有完全把握《德国民法典》中法律交易的实质及其整个理论体系,一开始就将法律行为与法律交易混淆,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理论上的混乱。在德国民法中,法律行为与法律交易是明确区分的,前者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定的,而后者的法律后果则是交易人意思指向的。就此而言,法律交易的合法性乃毋庸置疑的题中之义。与此同时,它又必然是民法的核心。因为它既从根本上体现着私人自治和意思自治的法律理念,又从技术和制度上表明着最基本法律活动的最一般抽象。从法律史上考察,这种思路早在古代罗马法中就已现端倪,但最终形成于19世纪德国法学。至于现今我们民法中所谓的“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其实就是德国民法中的法律交易。它原本是民法中的一个专属概念,但由于我们原始的概念混淆与误解,才不得不用“民事”加以限定,以至于造成不用“民事”限定就无法区别于法律行为,若用“民事”限定就导致逻辑问题的尴尬与两难。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只能是:从整个法律理论,特别是民法理论体系上梳理把握法律交易和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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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过错作为一般民事责任中的一个构成要件,在民法理论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然而,对于过错的概念,却众说纷纭,各抒已见。因此,寻求一个科学、合理的过错概念虽然困难,但很必要。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国家机关的民事责任理论的探究越来越受到民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的重视,国家机关有无过错,有什么样的过错,采取何种归责原则,乃是国家机关民事责任中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