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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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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薄娟 《天津检察》2010,(4):14-16
目前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制度存在缺陷,主要是没有进行司法性审查监督或者说是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或不能司法审查的做法存在着与行政诉讼目的抵触、与行政复议法脱节以及与世界上法治先进国家做法差别较大等问题,因此,重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制度就是要坚持司法性审查监督的原则,兼顾抽象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审查监督权的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2.
尽管新《行政诉讼法》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本次修改明显带有"权宜之计"的嫌疑,缺乏深层次的理论基础,也必然带来司法实践中如何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困惑.因此,以主观公权利与客观法秩序为两条基本路径探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具有理论与现实基础.在主观公权利救济模式下,一个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取决于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司法审查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实质上的关联程度.在客观法秩序模式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就是假定一切行政行为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为原则,其最大化的结果就是被诉的行政行为与起诉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无关,对行政行为是否遵守所有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全的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立法明确双层结构的受案范围标准,假定行政行为可以审查标准,立法排除司法审查的例外范围.  相似文献   

3.
夏长虹 《法制与社会》2010,(29):121-122
目前,我国"内部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而通过对"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依据的分析,以及对其理论基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考察,我国"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基础理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已经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发展的实际。本文认为在此基础上,应冲破我国行政诉讼的藩篱,对任公职诉讼进行初步思考,并构建我国任公职诉讼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4.
关于扩大行政诉讼对合法权益保护范围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中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之一。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则表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受司法监督的程度,即决定了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深度和广度;二则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侵犯后得到补救的程度。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有其局限性的,如被诉行政行为的范围只限于一部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主体的范围只限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这种类型的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范围主要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  相似文献   

5.
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探究崔巍从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关系这一角度来分,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探究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现实意义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不可诉的具体行政政为是一组矛盾的两个方面,舍去可...  相似文献   

6.
李劲 《行政与法》2006,(3):80-81
诉权是当事人为保护其实体权益或者确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请求法院以国家审判权的名义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利。我国《行政诉讼法》设置的行政诉讼的门槛包括起诉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诉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诉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认为所诉行为侵犯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有的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不利于行政诉权的行使,因此,应当修改《行政诉讼法》,通过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等方式以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7.
军内行政诉讼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佑标 《现代法学》2004,26(4):157-162
与军内刑事诉讼和军内民事诉讼不同,军内行政诉讼不仅在法律规范中得不到承认,而且在事实上也未曾开展,仍然处在理论上的探索阶段。因此,对于军内行政诉讼的范围、根据和配套制度等问题的理论探讨,便成为军事法学界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8.
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内部行政行为是一种内部人事管理关系,我国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是不可诉的.本文考察了国外主要国家对内部行政行为的规定,认为我国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9.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管理社会事务的有效手段。但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文试从抽象行政行为的涵义出发,论述了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弊端及可诉性依据,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之构想。  相似文献   

10.
送达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行为,送达理论的司法倾向使行政法学者们基本上忘记了其在行政法学中的重要地位。理论研究的滞后和偏向对行政法治实践造成了负面效应。我国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送达,但行政诉讼中的送达和行政法中的送达不可一概而论,原因在于行政诉讼中的送达仍然是司法上的送达。行政程序法以及其他行政实体法对行政行为的规制若要有效,就必须注意到行政行为中的每一个环节,其中在行政程序中疏漏送达制度是非常致命的。在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时应当将行政行为送达作为重要的行政法制度确立下来。一方面,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中应当有行政行为送达的板块,使其成为独立于司法送达的特别送达制度,使其从行政行为生效这个狭窄的理论范畴中独立出来。另一方面,行政行为送达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应当进一步深化、进一步具体化。  相似文献   

11.
浅议行政诉讼第三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就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上的缺陷也逐渐显露出来。因此,必须结合新的司法实践,明确"利害关系"的范围,确立行政机关第三人的当事人地位,对第三人进行科学分类以相应适用当事人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2.
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理由及其反思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王洪芳 《行政与法》2006,3(1):91-94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下,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其列为不可诉行为之一。学界以事关行政机关自身建设、已有其他救济途径等理由,作为其存在合理性的证明。在对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理由进行反思之后,会发现其弊端是多方面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内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13.
传统的行政诉讼法学理论认为,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应该受到司法审查.我国的司法解释也规定行政指导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学者开始对行政指导可诉性进行探讨.但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以WTO为视角研究行政指导可诉性的成果十分少见.行政指导不可诉与WTO规则的要求相冲突,WTO成员国对行政指导诉讼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由不接受到逐步接受的过程.只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了行政指导的不利影响,都应当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4.
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理论经历了概念性研究、制度性研究和实践性研究阶段,基本线索是逐步扩大行政诉讼案件。总结回顾这20余年的发展,对四个主要问题进行了反思:行为诉讼与关系诉讼的检讨,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的检讨,限制范围与保障权益的检讨,权利之诉与利益之诉的检讨。  相似文献   

15.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与可附带司法审查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完全是一回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包括专门审查和附带审查两种方式,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前者,然而,在我国现行法院体制下,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具有可诉性,不宜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事实上具有可附带司法审查性,我们可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完善现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这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16.
刘章 《行政与法》2008,(2):80-82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而内部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的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其列为不可诉行为之一。本文建议我国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该首先借鉴外国成功经验,明确理论及现实依据,统一立法认识,然后确定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标准,并确定法院审查的方法,由此提出了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构想。  相似文献   

17.
《现代法学》2016,(6):23-32
我国行政诉讼法要求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奉行的是主观诉讼原则。行政诉讼承担着对民主的捍卫功能和实践功能,但是在主观诉讼原则之下公民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并维护公共利益,行政诉讼制度的民主根基被削弱。不断膨胀的行政权几乎垄断了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权和维护权,法院无法通过司法权对其进行有效制约。利害关系要件和过于狭窄的受案范围导致为数众多的行政违法行为无法接受司法审查,延缓了行政法治的进程。权利的发展变化导致公民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弱化,对权利救济制度提出新的要求。传统行政诉讼模式因此遭遇合宪性危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对传统行政诉讼模式的有益补充,我国初步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框架,但仍然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探索该制度的完善之道。  相似文献   

18.
传统的行政诉讼法学理论认为,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应该受到司法审查。我国的司法解释也规定行政指导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我国学者开始对行政指导可诉性进行探讨。但是,我国加入 W TO 以后,以 W TO 为视角研究行政指导可诉性的成果十分少见。行政指导不可诉与 W TO 规则的要求相冲突,W TO 成员国对行政指导诉讼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由不接受到逐步接受的过程。只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了行政指导的不利影响,都应当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9.
行政诉讼应设立强制被告到庭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中 ,没有强制被告到庭的规定。行政司法实践中这种立法缺陷渐渐显露出来 ,行政诉讼中设立强制被告到庭制度由此显得十分必要。一、行政诉讼中设立强制被告到庭制度的现实基础行政诉讼实践中 ,经常会遇到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不到庭的现象。这种时候 ,法院就会作出缺席判决 ,往往是撤销被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原告不服被诉行政机关给第三人颁证(土地使用证、房权证等)行为的诉讼中 ,这种撤销判决有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被告不到庭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的情况至少有以下两种 :(1)行政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和要…  相似文献   

20.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行政法治极为重要,而其中一个关键是实现司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中,对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有积极意义。本文试从我国现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体制基础上分析,并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些许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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