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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近年卫生健康立法领域出现重要前沿动态,如呼吁就全球疾病大流行防范和应对达成一项新的国际条约、卫生筹资来源进一步扩展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销售税等,呈现凸显人本思想、突出大健康理念、开源与节流并行、安全和发展并重等立法趋势。我国须充分借鉴域外卫生健康立法经验,积极参与全球卫生议程,坚持大卫生大健康、公民公平享有健康权、科技促进与伦理约束并重、卫生资源集约化利用等基本理念,对现行卫生健康法律体系作出重大调整,对各具体领域立法予以修正完善,从而增进我国卫生健康立法的针对性、协调性和整体效能。  相似文献   

2.
完善的农村健康保障是保障和促进我国农村居民健康的决定因素,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农村健康保障存在很多问题。我们要以"大健康"观为指导,从农村健康保障的各影响因素入手,构建一个人人可及而又有效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健康保障体系,促进农村健康保障发展。  相似文献   

3.
医疗健康大数据有着巨大的开发利用价值,但是政府部门在与第三方合作开发时需要注意一些法律问题,包括:数据的所有权、患者隐私权、数据开发利用的安全性、合作第三方的资质等.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开展数据开发利用工作,从而避免开发利用医疗健康大数据而可能带来侵权责任风险、舆论风险以及数据失实等风险.  相似文献   

4.
宁益 《法人》2005,(2):110-112
作为一项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普及了二十多年的健康服务模式,健康管理开始在中国流行开来如果有人告诉你,只要把一系列与你有关的数据,比如性别、年龄、身高、体重、饮食习惯、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疾病史等等全部输入电脑,电脑很快就会告诉你,五年之内,你可能患上某种疾病,比如中风、糖尿病,你会相信吗?  相似文献   

5.
赵王芳 《法制与社会》2012,(20):187-188
肥胖成为一个显著的公共健康问题,肥胖的流行趋势增加。改变能量摄入量和能量组成成分、通过运动和其他形式的体力活动增加能量消耗、药物疗法等干预策略,可产生并保持显著的减肥效果。结合饮食和运动行为改变,增强长期减肥的效果。向民众宣传减肥的优质介入治疗,可帮助降低与肥胖相关的慢性疾病的公共健康负担。  相似文献   

6.
医疗健康数据是一种敏感的个人信息载体,在数据挖掘、开放、交易和共享上需要法律指引。俄罗斯采用的法律技术路径是“修订卫生基本法律,配套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定新兴实验法律”。在人工智能和数字创新的实验性法律中,俄罗斯创设了匿名数据处理的主体及提案的审批路径。为使医疗健康数据合法合理利用,我国可通过修订《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增加医疗秘密部分,明确数据处理主体及项目的资格、条件和规则,制定匿名数据加工利用的实施细则,推动医疗健康大数据在科学研究、产业转化、公共事业中的积极应用。  相似文献   

7.
百岁堂俱乐部以人体之液酸碱平衡理论为指导,以预防为主,调理为辅;健康自主.和谐幸福为宗旨,引进目前最先进、最流行、科技含量极高的韩式汗蒸馆,利用电气石的神奇功效,与我国首家专业销售碱性食品的企业——草汁堂国际连锁店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寻求健康、美丽、快乐的人们,特别是饱受慢性疾病(高血压、糖尿病、中风、痛风、心脑血管疾病)的群体,提供了一个集体验、学习、分享、交流、交友的良好环境;为有志于健康事业的有识之士提供一个最佳的创业平台;也是人们工作之余,为缓解工作、生活等压力而放松、减压、健身、娱乐的好去处。在这里,您可获得健康知识和养生之道,这里的专业人员还为您及家人做一生的健康规划。在这里,通过体验、学习人体体液酸碱平衡理论,懂得了疾患的根源,使人们不再惧怕疾病,找到养生和健康的终极方案。  相似文献   

8.
健康已成为当代社会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从健康社会学视角出发,介绍社会学家帕森斯和韦伯理论中与健康相关的概念和论述,并阐述三维健康观的形成和发展。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在传染性疾病引发的公共健康危机中,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无法承担高昂的专利药品的难题.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博弈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TRIPS协定作为各国间利益协调的产物,不可避免地需要解决这两者产生的尖锐矛盾.本文探讨了药品专利保护的必要性、药品专利保护对发展中国家药品取得和公共健康所产生的影响、TRIPS协定对药品专利保护和公共健康的协调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本文分析了二维条码技术防伪的优越性,提出了使用二维条码提高机动车号牌防伪特性的技术方案.首先使用授权数字证书对号牌的生产信息、车辆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生成加密二维码,然后通过激光刻蚀工艺,将二维条码直接标记在号牌背面,最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验证二维码的合法性.实验结果表明该方案使用数字加密和自动识别技术,具有简单、可靠、成本低等优点,可以有效提高号牌防伪性能.  相似文献   

11.
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中追踪检测、收集及分析大量的个人健康信息和流动信息是出于社会大多数公众的生命安全之考虑,是实现公共管理手段的体现,可以达到对传染疾病的有效防治目的.但个人信息收集主体不规范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之可能,造成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受损,如何平衡个人信息采集与公共利益保护依旧悬而未决.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的个人信息利用为全新视角,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进行研究,对于破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实践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个人信息保护豁免的域外实践,指出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一些困境,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的保护缺乏专门的立法和事后具体的利用规则.未来我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同时应确立合法性原则、目的限定原则、最小范围原则及保密性原则为内容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个人信息处理原则来进一步规范信息控制主体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个人数据权益的多元性,决定了个人数据在不同场景中的权属不同,这意味着对不同权属性质的个人数据,提供的法律保护模式也不同。我国对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模式有三种:财产权保护模式、人格权保护模式和平台保护模式。鉴于当前我国数据确权的制度安排尚未完成、数据的人格权保护没有得到公益救济、数据利益的损害赔偿无法实现,有必要对不同权属性质的个人数据作出有针对性的调整方案:在方法论上应突破私法或公法的思维局限,在立法论与数据应用实践层面,对现有的个人数据保护模式作出相应的调整,通过商业秘密保护模式拓宽数据财产权的保护路径,利用个人数据场景化保护模式弥补人格权保护模式的虚置,利用平台保护模式优化数据安全法律保护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3.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法律定位分析系指对数据库保护的具体法律关系定位而言。在我国征信体系构建的过程中,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权利主体是谁,具体权利及权利内容如何,需要在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征信国家信用立法、管理等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路径选择并给出具体设计。  相似文献   

14.
吴小帅 《法学论坛》2021,36(2):152-160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个人数据的唯一性、程序识别性、可复制性、损害的不可逆性及信息的关联性等特征。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广泛应用会带来严重的生物信息安全风险,其滥用可造成隐私权、平等权和财产权等权益受到侵犯,需要立法进行全方位规制。我国目前个人生物信息的相关立法存在总体位阶较低且内容分散、保护范围狭窄、权利义务边界不清、法律责任不明晰等缺陷,应当采取渐进式专门立法的思路,完善现有相关部门法关于个人生物信息的规制内容,构建层次分明、内外协调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5.
从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相关立法的变迁可以发现,个人数据从隐私权保护的传统模式开始出现向财产权保护模式过渡的迹象。这并不意味着数据产业界的新机会,而是调节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日益失衡关系的新尝试。财产权保护模式有着隐私权保护模式无可比拟的优势,却也存在权利定性和范围界定上的困难。与非个人数据更为鲜明的财产属性不同,个人数据上的民事权益应该构建为一个以数据主体的财产利益为基础、以数据控制者对个人数据的占有利益为核心的财产法益体系。数据控制者及其义务作为个人数据财产法益体系的中心,才能在保护数据主体和发挥数据效用之间保持平衡。  相似文献   

16.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and the increasing role played b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the economy,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has become o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legal and public policy problems. Since 2013, China has accelerated its legislation efforts towards protect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The Cyber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ok effect on June 1, 2017. Legal scholars focus on the natur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discuss the necessity of enacting specific laws on protect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attempt to propose relevant draft laws regard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however, is not only a legal issue but also a political one. We need to look at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ss about legislation o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China. Why has China sped up its legislation o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since 2013? Is privacy, civil rights, or legal interest the main reason behind the legislation? Only after plac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egislation in a broader context, can we hav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the underlying logic and dynamic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China, and can perceive the potential content and possible future of these legislation. This paper argues that Internet industry development, the social consequence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fringe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re the main drivers of China’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egislation.  相似文献   

17.
“被遗忘权”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删除制度的立法新发展。美国并不赞同欧盟模式的被遗忘权。加利福尼亚州立足美国法制传统构建了一个体现美国利益需求的被遗忘权。加州立法从维护个人发展权意义上建构未成年人的被遗忘权,以数据最小化原则为基础,建构适用于消费者与企业之间数据处理的被遗忘权,赋予个人删除本人发布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时规定了一系列删除信息的例外,较好地协调了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和信息经济发展的矛盾。加州立法已成为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典范。未来,美国可能以加州模式为模板构建媲美欧盟被遗忘权的个人信息删除制度。加州对被遗忘权制度的取舍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的理解与适用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8.
张涛 《现代法学》2022,(1):125-143
政府数据开放并非静态的单一行为,而是动态的系统过程。借助数据生命周期理论,可以将政府数据开放解构为数据收集、转换、存储、公开和使用五个阶段。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确立的最新规则,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可能同时存在于政府数据开放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然而,政府数据开放中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范式主要采取“基于结果的方法”,重点关注政府数据在公开时的状态,依靠技术性匿名化手段,难以有效应对政府数据开放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风险。与此相对应,“基于过程的方法”与政府数据生命周期、个人信息保护的程序化和数据安全全流程管理相契合,可以弥补“基于结果的方法”的不足。通过将风险预防原则和程序、技术、经济、教育和法律等手段分散放置在政府数据开放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能够最大限度减少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在个人信息保护与政府数据开放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19.
李蕊 《法学杂志》2020,(4):22-31
作为一种公共干预,管制通常是对经济事件或市场失灵的特殊回应。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防疫用品市场管制基础在于防疫用品的公共性和外部性。管制必须于法有据,这就需要以相应的管制立法为前提。为有效化解法律稳定性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所要求的及时性、灵活性的矛盾,政府需要着眼于供给和需求两端,立足防疫用品生产、销售、消费三个环节,依据相关立法遵循法定程序,出台相应的管制政策。  相似文献   

20.
“人脸识别第一案”之所以备受瞩目,不只在于其涉及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商业化运用之间的关系,更在于其涉及法律应当如何正当而合理地分配科技所带来的效益与风险问题。两审法院的判决认可信息主体的删除权,有值得肯定之处,但同时也有令人遗憾之处。两审法院的判决在价值取向上支持产业界,故而对现行法律做了有利于信息处理者的选择性解读。从社会效果而言,判决所传递的信息并不利于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既难以有效激励信息主体在自身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进行维权,也无法对信息处理者的侵权与违约行为形成有力威慑。技术中立是个伪命题且具有误导性,因为技术不只处于科技系统之内,它也作用于现实社会并对之加以塑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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