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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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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咏梅 《海峡法学》2011,(1):111-114
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日益增多,囿于法律依据不明,司法指导不一,实践中审判思路各异,做法不同,案件中经常出现当事人诉权得不到保障,法院权威受到挑战的情况,使公平和效率的实现大打折扣。因此积极探索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机制极为迫切。为了降低诉讼的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合并或附带审理是一种更为可行的选择。对此,需把握原则,由点到面,类型化突破,还需建设专门的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交叉案件审判合议庭制度。  相似文献   

2.
在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相互关联的活动中,人们不可能按照理论上所划分的行政、民事的标准进行诉讼活动,于是不可避免地产生行政、民事争议交叉的案件,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致使审判实践面临着诸多困境:诉讼效率低,增加当事人讼累,浪费司法资源,甚至出现裁判不一致、案件久拖不决的局面。笔者认为,摆脱这诸多困境的理想路径就是尽快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社会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的今天,倡导诉讼效率理念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会更符合人们的价值观和实践理性,是人民法院妥善解决日益增长的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有利武器。  相似文献   

3.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但是现行法律对于交叉案件的审理程序又没有明确的规定,经常导致法院工作的矛盾,增加当事人诉累。基于此,本文从分析行政、民事交叉案件概念及类型,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立法现状及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司法现状入手,探求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原则及具体方法,以求能够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带来有益启发。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而现有关于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诉讼、审理、执行的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较少,可操作性不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的现实需要和现有法律法规缺失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解决这一矛盾,本文探讨了以构建"二审合一"审理模式为基础解决此类案件审理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5.
行政、民事关联诉讼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中 ,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案件有一定数量 ,并呈增长趋势。这一状况与现代社会行政权的扩张、行政法与民法相互渗透相关 ,也是我国社会进步、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如何理解和处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关联的案件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尚不明确 ,而审判实践又亟须解决。本文就这方面问题作一探讨。一、行政、民事关联诉讼的表现形式行政、民事关联诉讼 ,是指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律事实上互相联系 ,处理结果互为因果或互为前提条件的诉讼类型。主要表现形式 :(一)以行政争议为主 ,附带…  相似文献   

6.
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中存在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双重交叉。第一重交叉表现为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中行政裁决是否合法这一行政争议与专利权是否有效这一民事争议的交叉;第二重交叉表现为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与同一专利的民事侵权诉讼的交叉。我国现行制度尚无法妥善解决这两重交叉的问题。笔者建议,第一重交叉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采用当事人诉讼制度一并解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而第二重交叉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并按照先行政后民事的程序进行,在民事诉讼结束后,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主张该专利权无效的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7.
论民事诉讼中行政附属问题之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菲 《行政与法》2009,(3):79-83
行政附属问题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虽然某个行政行为不是诉讼的主要标的.但是它决定判决的内容,民事判决的作出依赖于该行政行为争议的解决.然而,作为私法关系构成要件的该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拘束力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见解,目前大致有完全承认、先行后民、直接审查等处理方式.要避免这种混乱,则应该区分行政行为的私法效果,即对形成私法关系的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应受其效力的约束,待行政争议解决后再行恢复民事诉讼;对确认私法关系的行政行为,民事审判自可不受其约束,而直接对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审查,作出民事判决.  相似文献   

8.
一、民、行交叉案件引发立案、审判争议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为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两者各有特点,功能也各异,在保护的利益方面各有侧重,在法院内部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予以审理。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既涉及行政诉讼又涉及民事诉讼的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案件,引起立案、审判争议的问题。例如,近年来随着全国林业产权改革的深入,由农村山林权属引发的行政与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存在同时引起或先后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互交叉重叠的案件。这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遇到民事、行政案件交叉,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互交织、相互关联。目前无统一明确的做法容易导致法院判决错误,浪费司法资源,给当事人造成讼累。采取完善立法、推进依法行政、法官依法行使释明权、法院内设机构加强沟通等措施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10.
吴燕 《法制与社会》2013,(35):126-127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愈渐复杂,诉讼案件所涉法律关系呈现多重交织的状况,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也可能会同时受一个法律行为的影响。不动产登记就属于此类情况。然而,我国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其立法原则和程序设计亦存在很大区别,现行法律对于如何审理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缺乏相应的操作规则,从而造成审判实务中的种种困境。本文立足不动产登记纠纷的视角上,以期探求解决此类行民交叉案件的审判模式。  相似文献   

11.
不动产登记中存在当事人和登记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民事和行政赔偿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影响不动产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因素主要有物权变动的模式、登记制度、登记行为的性质等。应当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对不动产登记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作出统一的规定;以《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为契机,协调好民事和行政赔偿责任的关系;以《物权法》的登记分类为基础,分清不同的登记错误,明确当事人责任和登记机构责任的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12.
在行政审判中,司法建议应当严格明确以行政行为存续力为效力范围,禁止法院直接以司法建议方式对进入诉讼的行政行为进行具体指导,在处理与行政判决的关系上,应当坚持行政判决的最终既判力。未来司法建议制度必须从文书制作、反馈机制、法律责任、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规范。  相似文献   

13.
对行政诉讼撤诉申请予以司法审查是达致行政诉讼宗旨、塑造行政审判权威、保障诉讼程序公开公平、力避非正常撤诉现象的必然要求;一元化僵硬的撤诉申请审查规则,不具有司法实务可操作性,虚置了撤诉申请审查规则,代之以多元化灵活的审查规则是必要的;多元撤诉申请审查规则之建构应考量诸种因素,对实务中存在的种种申请撤诉情形认真分析、归纳总结,予以妥当设计。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而非私法行为,准确地说是行政行为。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在行政行为的类型上属于准法律行为的行政登记行为。作为准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并不能直接产生私法效果,需要在已经形成的私法关系基础之上结合登记行为才能产生私法效果,但能直接产生公法效果。对于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的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就民事纠纷提起诉讼,根据民事确权的内容申请登记机关重新登记,无需进行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5.
俞永民 《行政法学研究》2006,(2):100-105,143
确认性行政行为和许可性行政行为等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成为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司法实践中对它们的处理方法各不相同,各有缺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必须有所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证据在民事案件中出现,它的性质只能是民事证据,对它的审查也只能按照民事证据的规则进行。  相似文献   

16.
王发强 《时代法学》2005,3(1):76-80
房地产开发项目停工后 ,商品房无法交付 ,按揭银行先起诉购房户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购房户后起诉房地产商和按揭银行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贷款合同。两案应否合并审理 ,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 ,两案应合并审理或中止商品房贷款合同案诉讼。不合并审理或中止诉讼 ,直接剥夺了司法解释赋予购房人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直接返还购房贷款的权利。将导致两案判决发生直接冲突。合并审理或中止诉讼能提高审判效率 ,减轻当事人诉累。符合“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惩罚过错方并保护弱势群体购房户合法权益的宗旨和目的。  相似文献   

17.
我国当下行政裁判实践中,主要存在“行政行为分析方法”与“行政法律关系分析方法”这两种方法。民法上成熟而严谨的“请求权方法”可以引入行政裁判,通过行政法上“公法权利之甄别”、“请求权基础之检索”和“公法限制之审查”等步骤予以适用。当下的行政裁判上请求权分析方法还存在“规范缺失”、“视野偏狭”等问题,需要与传统的行政行为分析方法相对接,并适当引入“正当程序”和“公共政策”等考量因素,使其充实并完善。  相似文献   

18.
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责任的立法,先后呈现了不同阶段与时期的变化与发展。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行政赔偿责任,不同的法有不同的规定。《物权法》的实施,再次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交叉适用纳入公众视线。在法律制度没有改变不动产登记行为行政性质的前提下,在我国不动产登记法、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涉及不动产登记业务而引发的赔偿案件,仍应适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来判定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毕玉谦 《证据科学》2013,(4):389-40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证据适格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从本质意义上讲,凡是在法律上被认为丧失或者欠缺证据适格性的证据.都应当在诉讼中受到排除而不得使用。诉讼的最终裁判结果所体现的公正性应当以程序正义为基础.而程序正义则包括诉讼过程的正当性.即为法律所允许的证据表现形式或者证据方法、取得有关证据资料或者信息来源的手段、方法以及法院在庭审中所采取的证据调查方式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这些均为程序正义所能够延及的空间与领域。反映在三大诉讼证据制度上.证据适格性与证据排除既有共性又有差异.并且差异往往要大于共性。  相似文献   

20.
韩思阳 《政法论丛》2014,(4):97-104
在解决行政裁决纠纷应采用何种诉讼这个问题上,我国的相关规定并不统一.相关立法的真正意图难以分辨,似乎只是权宜之计.行政行为的效力、裁决机关的态度、行政裁决的准司法性等命题都不足以成为解决问题的理论支点.必须立足于行政裁决纠纷的圆满解决,从原点出发重新审视问题.所谓的“一并解决”倾向似属庸人自扰,而所谓的“裁判不一致”多属误解.当前最佳方案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各归其位.只有科学合理地设定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纠纷的诉讼选择问题才会彻底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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