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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我个人认为,对依法治国的“国”不应作为一个地理概念来理解,而应该从本质上来理解,即依法治国的“国”应当是指国家政权、国家机器(包括掌握国家政权、操纵国家机器的人)。按照这一理解,依法治国就应当是指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相似文献   

2.
刘经靖在《河北法学》2007年第2期上著文说,就国家而言,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不是官员而是法律。因此,应该以法律来规范国家的治理,以法律来限制、控制权力的运作和操作,以法律来监督统治者、官员的执政,以法律来界定其权能和职责。抓依法治国的措施落实,官员、执法者依法办事是主要的。在抓“官”与“民”的观念转变中,抓“官”的观念转变是第一位的。比起掌握执法权力的官员,老百姓终究是处于弱势地位,任何时候都如此。不能把依法治国的重点放在治老百姓上。  相似文献   

3.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这是历史之必然,民心之所向。依法治国主要是依法治吏。他们直接管理国家,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他们的职务行为都或大或小地对人民对国家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权力与监督的天子失衡,向权力~方严重倾斜的情况下,依法治吏更为重要。因此,笔者就依法治吏谈点浅见。一、树立向人民负责的工作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宪祛从根本L确立了人民的主人地位。既然人民是主人,国…  相似文献   

4.
法治与人治异同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治之治,多指一种治理活动,也指一种治理的结果状态;作为活动,有主体、对象、方式等问题值得研究。法治和人治的主体都是人,都是人依据人的意志对国家和社会进行治理。法治是民治与官治的统一、治官与治民的统一、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法治国家的特征是民本、和谐、法律至上。  相似文献   

5.
刘礼忠 《法制与经济》2009,(24):10-10,12
法治之治,多指一种治理活动,也指一种治理的结果状态;作为活动,有主体、对象、方式等问题值得研究。法治和人治的主体都是人,都是人依据人的意志对国家和社会进行治理。法治是民治与官治的统一、治官与治民的统一、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法治国家的特征是民本、和谐、法律至上。  相似文献   

6.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反映了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国家政权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指导思想上实现了从政策管理国家到逐步走向依法治国的过过渡过程中,实施这一战略首先要做的是"治理",无论是执政党领导方式的转变还是国家权力的运作,都要通过人的行为来实现。在这个过程中,领导干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是依法治国的实施者,是依法治国主体中最重要的群体。历史的经验表明,法制的精义在于:理者先受制于法,要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的"大治",必须首先依法治"官"。  相似文献   

7.
一、依法治国的主要内涵是严格依法规范、制约行政权力,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和主要体现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依法治国即法治的基本内涵是指:依照表现为法律形式的人民意志来治理国家,即国家立法机关依法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另一方面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法律的切实保护,国家机关的权力受法律严格制约。或者说,现代法治至少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对国家权力特别指政府行政权力的严格约束;二、是确立公民之普遍自主平等的社会关系,即承认和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最根本的…  相似文献   

8.
法律是用于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的威力再大,也不可能离开人直接作用于客观物质世界,而只能通过人的社会活动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国,归根到底是治人.从社会的分工来看,人有官、民之分,相应的就有了"依法治官"和"依法治民"之说.  相似文献   

9.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是确保依法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落地生根,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方面新需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宪法法律及党和国家政策方针得到切实有效实施的必然要求.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要在如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创新政治参与途径和形式,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建立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人权的法治保障,狠抓“关键少数”、增强领导干部民主法治意识等方面下更大的功夫.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主要包括深化立法实践、执法实践、司法实践和守法实践四个维度,需要加强思想保障、政治保障、组织保障、行动保障和监督保障.  相似文献   

10.
张富 《行政与法》2004,(10):36-37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变革工程。本文从宪政制度、国家权力配置制度以及立法、行政、司法制度改革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等方面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制度创新框架。  相似文献   

11.
陈刚 《现代法学》2001,23(4):64-73
本文运用作者自己提出的证明责任法概念 ,对现行合同法领域的证明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与传统的研究方法不同 ,本文力从诉讼法和实体法在合同诉讼领域结合的角度展开论述。文中对合同诉讼的证明标准以及法律要件分类说在我国实施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2.
20世纪末,第三方物流迅速发展,由传统第三方物流逐渐向现代整合性第三方物流过渡,相应地,第三方物流合同也逐渐从传统的运输、仓储合同向类型结合型的第三方物流合同转化。这种类型结合型的第三方物流合同系无名合同,其裁判依据包括双方之间订立的第三方物流合同本身(包括补充协议、体系解释、交易习惯)和民事法律规范。从双方之间订立的第三方物流合同角度而言,其违约责任多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说,基于个案中能否确认货损发生的区间,第三方物流合同适用不同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的严格责任原则,或适用损失确认区间适用法律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3.
四肢关节活动度测量方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的研究有效的四肢关节活动度的测量方法。方法以被测关节为原点,在构成该关节的“两边”上各取一点组成一个三角形,分别以两脚规测出“各边”的长度,运用数学原理,分别测出被测关节最大及最小限度活动的度数,计算出该关节的实际活动度及失能度。结果提高了准确度,减少误差,弥补了其他方法的不足。结论三角形法简便易行,克服了四肢因体态、制作工艺等因素造成的误差,是一种客观、精确、有效的新方法。  相似文献   

14.
姓名权本质变革论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袁雪石 《法律科学》2005,23(2):44-51
单纯认定姓名权是人格权观点存在的缺陷。姓名的社会功能决定了姓名权的本质。等级社会中的姓名具有表明等级关系的功能 ,姓名可以成为身份权的客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姓名用于体现社会评价和指代特殊事物 ,姓名因此分别成为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客体。先占理论、功利主义理论和人格理论可以成为作为财产权的姓名权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5.
正确把握合同所蕴含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定位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处理错综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的关键。  相似文献   

16.
论海法的统合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家海洋战略是中国进入21世纪后的重大课题,其法律形式为统合的海法。在法律框架内,存在着独立于陆法之外的海法,这是海法实现统合的逻辑基础。海法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统合方式是国际海法的国内化;海法国内法体系的统合的现实选择是消解海法纵向与横向冲突;海上执法机构的统合意味着中国从分散到统一的海上执法模式的转变。传统海洋强国、周边临海国家及台湾地区在海洋战略推动下的海法统合经验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7.
个人独特性与法律普遍性之调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现代法律通过立法上的抽象化、典型化、身份化、角色化等技术确立了普遍性。但是,个人的独特性与法律的普遍性之间存在的冲突也昭然若揭:强调行为而忽略人的存在;注重平等而无视人的差异;突出客观而不考虑主观问题。这些都使得法律规则与真实的个人之间无法协调。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应当保障个人私域空间的合理存在,保障个性自由;确定法律上的特殊弱者,为少数人提供特殊的法律保护;法律运作层面上,通过个别化的方式,根据人的独特性设定不同的法律规则和作出不同的法律裁决。  相似文献   

18.
关于法律本体的三种理论形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丁以升 《现代法学》2003,25(4):33-40
法律的本体问题,是法哲学领域的重要理论范畴之一。探讨法律的本体,目的在于为法律的存在提供合法性论证。历史地看,关于法律本体的哲学思考主要表现为三种理论形态之间的历时更迭,即神法论、自然法论和实践法论。本文的主旨在于对这三种理论形态进行学术梳理,以揭示其各自在研究视角、思维路径和理论价值等方面所存在的差异。  相似文献   

19.
作为预告登记的一个子类型,按照法教义学的逻辑推演,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但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满足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当事人的担保需求,若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最终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沦为具文。当符合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等条件时,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的实质条件已满足,允许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物权法基本原理。虽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最终未对强制执行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但不妨碍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该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须以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为前提,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应限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  相似文献   

20.
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诉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通过解释和评价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和UNCITRAL运输法草案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诉权问题的规定,分析了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的办法,对海商法有关内容的修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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