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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刘同君 《河北法学》2007,25(2):65-69
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以法治社会为基础,如果不建设法治社会,就不可能形成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内涵的净化与提升,是法治社会高度发展与完善的一种成熟状态.公民的守法行为是实现法律秩序的基本要求,而守法主体精神的塑造则是形成和谐社会秩序的基本路径.公民守法的主体意识、理性意识及其对法律的信仰意识是守法主体精神的生成性要素;公民意识的培养、道德精神的塑造、法治理念的确立是守法主体精神的构建性环节.  相似文献   

2.
秦正 《法制与经济》2021,(2):97-101
"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只是道德要求,也已经进入法律视野.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共有四类主体."必须"和"模范"都有其特定的语义,相应的"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法条中就有了明晰的法律意义.国家以立法形式将四类主体的守法责任专门化、明确化,蕴含了专门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在...  相似文献   

3.
论军人守法     
陈伟 《法制与社会》2011,(12):262-263
军人是一类特殊的守法主体,其守法的客体包括国家普通法律、军事法和相关国际法.公民守法原因中的利益、道德、习惯、畏惧等因素在军人身上有特殊的表现,军事社区的特殊性以及军人具备的特质也在影响军人守法.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守法状态、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是当前加强军人守法环节中应重点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在国家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中,执法检查所处地位之要,可在相关法律之规定中足见其明.如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皆把"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确定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首项职权".而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执法检查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执法机关,即"一府两院"及部门;执法检查的客体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性质是监督;手段是检查.尔后出台的监督法,则不仅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列为了专章,而且还在其第二十二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应"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相似文献   

5.
守法激励视角中的《环境保护法》修订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法律能否得到良好实施取决于守法激励是否充分,主要涉及责任的实现条件、规范的科学性、守法能力和社会基础这四个因素。我国环境法守法激励不足,存在"执法不力,司法缺失"、"责任偏软且不科学"、"守法援助缺失"、"社会支持不足"等突出问题,故长期以来得不到良好实施。新《环境保护法》在守法激励方面有很大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应采取配套措施,予以补充完善。  相似文献   

6.
笔者以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是否需要同时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况报告,应视执法检查具体情况而定. 监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及时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执法检查报告,就能够涵盖被执法检查单位在法律法规实施方面情况,并且在执法检查实践中,被检查单位通常也会向执法检查组全面汇报本单位执法情况.因此,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就无需再听取被检查单位检查报告.这样既能避免两个报告内容交叉重复,减轻被检查单位工作负担,又能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效率.  相似文献   

7.
公民的守法涉及“对人的尊重”、“守法效率”和“公民的不服从”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在法治国家中,公民守法的实质不在于规范获得了人们的贯彻,而是主体从良心出发对于法律的遵守。  相似文献   

8.
本文针对执法检查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等几个执法检查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作者认为,(1)宪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及法律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等都可寻找到执法检查的法律依据。(2)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一般不宜担当执法检查的主体,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亦不能成为执法检查的主体,专门委员会可以成为执法检查的主体。(3)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执法检查的对象,而政府的各主管部门应属于执法检查的对象。(4)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是各级人大进行执法检查的基本内容,地方人大开展执法检查的内容更广泛一些,还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5)依据执法检查主体的权限,可适用两类监督程序,即一般监督程序和特别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9.
一、守法的含义 我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遵守,是指我国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以及在我国领域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国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享受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 二、守法的主体 守法主体是指一定的守法行为的实施者,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各种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不同性质的国家中或不同的政治制度下,守法主体所包括的范围也大不一样。在君主专制的国家,君主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他们既有权随意立法,也可以任意破坏法律。在半殖民地、半封建制的旧中国,一些帝国主义国家在我国拥有所谓的“领事裁判权”,一些外国人无视中国法律,在我国领土上胡作非为而不受我国法律的制裁。今天,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和法的性质决定了我国守法主体的广泛性。  相似文献   

10.
前不久,笔者读到彦中文同志发表的一篇文章:《人大专门委员会不宜作为执法检查的主体》。文章指出,宪法和法律将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定位为“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人大专门委员会不具有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职权,不宜作为执法检查的主体。笔者认为,彦文值得商榷,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作为执法检查的主体。  相似文献   

11.
守法精神对于现代法治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意义.在知识社会的背景下,法律的知识化发展有利于社会成员主体性意识的形成,有利于良法的创制和法律知识的传播,而这都为守法精神的生成提供了良好的条件.知识社会背景下守法精神的生成需要从法律制度建构中的知识转化、法律教育中的知识传播、法律实践中的知识升华等方面着手进行.  相似文献   

12.
执法检查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是人大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但从实践情况来看,一些地方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还存在着"四不"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一是检查准备不充分。首先是执法检查计划较笼统,针对性不强,不论何种法律执法检查计划往往千篇一律,大同小异,有的甚至让被检查单位安排执法检查计划;其次是执法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高校,创业教育气氛日益浓厚,但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大学生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加强创业法律教育,能够使创业者了解创业法律环境,增强守法意识和用法能力.可以从创业法律教育教学体系的建立、师资队伍的培养、诊所式教学方式的引入等方面,提高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成效.  相似文献   

14.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形成的权威性、综合性意见,它直接关乎人大监督的成效.监督实践中,如何正确认识、规范审议意见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始终是一个值得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审议意见的提出主体 关于审议意见的提出主体到底是常委会还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一直是有争论的话题,以至于对审议意见的法律定位也存在差异.笔者认为审议意见的提出主体应为人大常委会.一方面,审议意见的法律属性表明应由常委会提出.  相似文献   

15.
目前,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经常与本级人民政府联合开展执法检查。笔者认为,这种联合执法检查不宜开展,理由如下:一是它混淆了执法检查主体。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方式;人大与政府搞联合检查,政府便从被查  相似文献   

16.
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对建立法治国家、造就法治人才和培养守法公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学校法制教育是弘扬法治精神,彻底摒弃"人治"思想的基本途径,同时也为国家造就合格的法律操作者和守法公民。本文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教育青少年学生知法、守法,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最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7.
守法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即守法需要具备一定的道德基础、道德限度,也就是说,社会主体守法的自觉性与道德水平直接相关。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遵守法律的理论依据,这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郭忠 《时代法学》2014,12(5):11-17
守法义务是公民应当履行的道德义务,但是当其他人都不守法时,一个人仍然履行守法义务对他却是不公平的。要坚定守法者始终守法的信心,防止违法行为进一步蔓延,就需要将积极守法的回报纳入我们研究的视野中来。"报"的法则是社会普遍存在的法则,道德行为有其回报才能消除社会公平之缺憾,使善心得到抚慰。然而违法者并不都能得到法律的惩罚,老实人并不都有好报,绝对的公平在世间难以实现,因此宗教文化中灵魂不朽和善恶报应观念可以抚慰信奉者的善行善心,坚定其履行守法义务的信心。故此,在社会秩序的实现中,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障,宗教则可以提供辅助。  相似文献   

19.
传统意义上的法律解释被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几乎已经约定俗成.但从不同的标准发法律解释分类的界限是模糊的.由于法律解释权享有主体的多元化,造成了法律解释局面的混乱.现行法律解释制度是一种奢侈的制度实践.高层机关抽象的法律解释在运用到司法过程中必须面对法官的具体解释,增加了重复解释的成本,法律解释混乱带来了协调冲突的成本,公众面对冲突法律解释要大幅增加守法的成本.现行法律解释不符合司法的现实需要,增加了法治的"交易成本".必须统一法律解释的配置,降低法律解释的成本.  相似文献   

20.
中国的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具有独立性、从属性,保障每一个法律主体守法,保障社会生活每一个领域内完整统一实施法律,此外,其还是一种追究性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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