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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万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4):12-18
本文从价值哲学和逻辑学的角度,对“事实”理论作了全面系统的考查和分析,强调指出“事实”是主体对客体进行价值评价的过程,是主体能动性的表现,从而为“真实是新闻生命”这一基本观点提供了理论基础;本文还联系法新闻实际,指出法新闻工作者要在尊重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做到尊重法律“事实”与发挥主体能动性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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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中的“人格”范畴含义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私法理论和制度中,“人格”范畴具有“主体资格”、“主体”、“主体特质”、“主体性要素”四种含义。其中,“主体资格”指特定的实体可以成为私法法律关系之主体的法定条件;“主体”指特定的实体获得主体资格后的法律状态;“主体特质”指特定的实体可以据之享有主体资格的其客观上所具备的属性;“主体性要素”则是人格权的客体,指自然入主体得以构成的且应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客观要素。这四种含义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主体资格”是“主体”得以形成的法定条件,“主体资格”范畴也就是用来描述“(某种)实体”与“私法主体”之间的“转化关系”的概念;而“主体特质”和“主体性要素”都是指“主体”(或拥有主体资格的“实体”)在客观上所具有的属性,这两个范畴都属于描述某种“事物”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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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近几年来哲学界有些同志对“认识的本质是动能反映”这一基本论点提出的疑义,对反映自身的本质特征、历史发展及其作用作了考察,论证了反映的能动本质。并对否认反映能动性的一些观点作了评析,进一步论述了反映与主体性、能动性、创造性在认识过程中的内在联系,从而指出用“能动反映”范畴从哲学上概括认识的本质是科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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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主体间性看被追诉人的主体性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又被译介为“交互主体性”、“主体际性”、“主观际性”、“主体通性”和“共主体性”等,是指人作为主体在对象化的活动方式中与他者的相关性和关联性。它包含着多重的主体间关系: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群体与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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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间性是指主体间的相关性和统一性。它是西方现代以来对传统主体性哲学进行反思和超越而构筑的哲学研究新范式。传统法律解释理论是以主体性为分析进路、以正确理解法律文本为核心、以研究具体解释方法为内容的法律理论。然而,随着法律实践的发展,以主体性为分析进路的传统法律解释理论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理论困境。因而,引入以主体间性为分析进路的现代法律诠释学理论就十分必要。它进一步发展了法律解释学,对于人们更全面、更深入地认识和理解法律解释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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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性是认识论中的主要内容,我们对主体与主体性的区别存在着模糊认识。当前,我们面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这就给我们进行认识和改造的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该如何发挥主体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使主体在社会实践中表现出能动性和创造性,使主体显示出主动和主导的主体性质,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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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算法的进步带来的治理困境,表面看需要规范制度的健全,更深层的原因是人的主体性危机。人在客观层面的特殊性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弱化,人工智能技术对人思维的模拟不断迫近,一元论的哲学进路可能会导致法律对人工智能的治理失灵。厘清法律规范中人的主体性的基础是自由意志,沿着以人为目的的目标,重建善的标准,是法律保证人的自主性和进行人工智能治理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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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尊严”的法理疏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人的尊严"是一种在法学上广为引用的哲学、伦理观念,它表明每一生活中的个人均为法律上自治、自由、自主的行为主体,法律的根本目的即在于保障人的尊严的实现。"人的尊严"有一个在历史上长期演变的理论发展过程,并最终率先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得以确认。人的尊严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个人主义与人格主义、正面的定义与反面的定义等多种理解方式,而在法律的具体意义上,人的尊严意味着人的神圣性、自主性,人是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责任主体的统一。相对而言,国家在保障人的尊严方面,更多地是以"义务主体"的形式出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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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本法律观的科学含义——发展权层面的反思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学术界对人本法律观中的“人”、“本”和“人本”这三个基石范畴存在不少分歧与模糊认识。本文认为,从逻辑起点上讲,人作为人本法律观的主体,应当是“自然人”、“理性人”、“社会人”和“政治人”以及“生态人”五方面的统一。从内在特质上看,人本法律观是一种理想的法律价值观而非工具论、是一种理性的法律本质论而非抽象的本原论、是一种科学的法律方法论而非简单的具体操作方法。从价值选择上说,人本法律观旨在实现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发展权体现了人本法律观的主体性要求、浓缩了人本法律观的客体性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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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法哲学基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下人工智能主体学说面临诸多问题,需从法哲学视角予以审视。就人工智能本体而言,其行为具有自主性,不宜纯粹以客体相待;从他者期望视角观察,人工智能拥有道德责任能力,系道德主体。法律主体理论经历了由自然人有限人格到全面人格,再到自然人、法人综合人格的演化过程,呈现客观化趋势,不唯理性、意志等主观要素论,其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提供了栖居空间。在目的论意义上,人工智能能够推动积极向善,助力美好生活,实现显著的经济社会价值,作为法律主体具有合目的性。在当代,传统主体哲学转向,人的哲学危机引发新思考,尤其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主体-客体范式发生变化,客体主体化的历史经验及当代实践显现一种哲学可能性,即主体不限于人,从而强化了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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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意在为中国的私权研究寻找切入点。有关财产、契约制度的丰富史料和古人有关“定分止争”的确权思想 ,表明古代中国有发达的财产、契约等“实在权利” ,缺失的是包含人之平等、自由等主体意识的“观念权利”。通过对中、西传统文化根源的比较研究 ,得出人有无自觉主体意识以及法律对主体资格的承认与否是两种文化差异的最显著表现 ,即古代中国以身份和等级观念为根基的“礼治”和“儒教”思想从开始便漠视人的主体性 ,而西方以自然哲学为根基的自然法理论从开始就注意并强调人的主体性。该差异引致了“观念权利”起源于西方而非中国。因此 ,私权研究应从主体性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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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法律教育价值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诊所法律教育价值对形成诊所法律教育目的具有决定性作用,诊所法律教育目的是诊所法律教育主体教育活动的定向机制。有了目的,诊所教育主体对诊所教育的运用就表现得更具体、更活跃。诊所教育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围绕诊所教育目的这个核心展开。本文试分析诊所法律教育价值,使诊所法律教育紧密围绕法学教育和诊所法律教育目的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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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弘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6):3-15
我国公民在行政法上主体性地位很低,无论立法层面,还是执法层面,而这些又源于理论上对公民行政法主体性地位的关怀不足。所谓主体性是个人(主体)谋求自由、独立的自我意识,即获得法律、社会认可并受到尊重的权利能力资格。人的主体性使行政共同体有了元要素的基本构成,使行政共同体有了建构的可能性。公民行政法非主体性主要表现在:公民行政法"相对人"的称谓;实践上公民与行政主体地位不平等性;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公民行政法主体性地位的完善包括两方面:一是与行政机关成为一体即作为行政共同体中的一员;二是与行政机关成为一体即公务员成为行政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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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能力是指在诉讼上可允许作为证据的资格。诉讼证据能力有的也称“可采信”、“证据能力”、“证据的适格性”等等,虽然说法不同,但没有性质上的差异,都是指“事实材料”能够成为刑事诉讼证据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资格。刑事诉讼证据能力的法律性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是指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才具有证据资格(也称证据的合法性)。法律性是证据能力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特征,不能成为“证据”。合法性特征主要含义有:它首先表现为在证据的形式上必须符合证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证据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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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无法满足我国社会的客观需求,“对话式”纠纷化解机制应运而生.该机制在理念与体制上有创新,突出当事人的主体性与自主性,对接对话调解与诉讼效力,结合法律权威与市民社会.但是,在探索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司法权、行政权与基层民主自治权的关系,正确处理化解纠纷与保持社会平衡的关系,正确处理“对话式”纠纷化解机制与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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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主体性发展与中学教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的主体性,是人在社会实践中不断生成和发展的。充分发展以培养人的主体性为最终目的为主体性教育是时代的呼唤,也是当今学生主体性迅速发展的客观要求。作为常常被主休恶性循环研究所忽视的中学教育,必须弃教育中那种难知难智型的认识传递与智能训练的框架,遵循主体性原则,在教育目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革,以培养自由发展的、富有创造性的主体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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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的自主性或曰法学研究的学术自主性,是指法学研究者与现实法律、与政治权威自觉地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一种外在的、学术的观点来对法律及其权威进行客观的描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客观的评价的研究姿态或学术自觉。一个失去自主意识的研究者不是合格的研究主体,一个失去自主性的知识体系是否可以称为“学术”本身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一个与现实同一的观念不具备学术应当具备的特质——创新性——是显而易见的。早在1847年,德国人基尔希曼就对这种法学进行了无情的嘲讽:那样的法学关注的“是实在法中那些谬误的、过时的或随意性的东西,是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