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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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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科学》2015,33(1)
我国《刑事诉讼法》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作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判断标准.我国“排除合理怀疑”的主体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这也使得该标准具有了一定的层次性,有利于减少片面追求证据完备的法定证据主义传统,充分发挥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能动性.合议庭和审判委员是我国最主要的审判组织,其决议规则和对案件的处理程序存在自身的特点,在审判阶段适用“排除合理怀疑”可能会遇到诸多问题,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予以积极探索解决.  相似文献   

2.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赖早兴 《法律科学》2008,26(5):161-167
美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该标准现在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标准,但该标准源于何时,理解上存在一定的争议。该标准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不同的人观点并非完全一致。法官是否应当在给陪审团的指示中明确该标准的定义,不同的学者理解上有分歧,法院间的做法也有差异。在定义该标准时,有三种方式。对于“合理怀疑”的解读通常采用同义词“道德确信”加解释。对于是否应当量化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法律界也有不同的意见和方式。  相似文献   

3.
王彬 《法商研究》2021,38(6):143-156
在疑案判决中,法律程序中的事实探知无法独立于对裁判后果的考量,"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尺度应该体现司法决策在准确性与效益性之间的均衡.道义论的进路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过程正当化的虚饰手段而使其沦为模糊不清的道德话语,而后果论的进路则将其作为错判风险的分配机制使之转化为可操作的证明技术.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经济学公式,错判风险的情境性考量要求证明标准的层次化表达和类型化解释,这也体现了法经济学与法教义学之间的互通之处.  相似文献   

4.
无合理怀疑的证明一般被认为是英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也即“排除合理怀疑”之规则。那么该规则的由来是怎样的呢?“排除合理怀疑”究竟意味着什么?其含义如何?该规则又是如何适用的呢?笔者带着这些疑问在本文中对“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英美刑事证明标准进行了探析。并进一步指出,该规则只有起诉方承担证明责任时,它才是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标准;当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负担证明责任时,其证明标准同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并无二致,即证明达到盖然性的优势程度  相似文献   

5.
一、关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和理论界说二、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 三、我国刑事诉讼应当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 如本文前述,我国刑事诉讼长期以来以“实事求是”或“客观真实”作为刑事证明标准。因为“我国的证明制度,既是人民司法工作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同  相似文献   

6.
重罪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刑罚严厉,对证据的要求更高。在缺乏直接证据而主要依靠间接证据定案时,需要运用间接证据的证明标准理论,确保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结合证据的推理均符合逻辑和经验,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实践中要注意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使所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对案件事实整体的认定已经排除了合理怀疑,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推导出“唯一性”结论,从而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7.
2012 年《刑事诉讼法》通过对“确实、充分”加以解释的方式间接地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但二者结合的实践运用除了需要面对传统的适用困惑,随之而来的还有中国式的实践挑战。法律规范的简单引入和实践中的具体运行并非等量概念,而这种适用中的差异和差异中显现的问题,却容易在同一“标签”的掩盖下为继受者所误读。就我国现状而言,“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的结合适用还存有配套制度、诉讼规则和体系化建设的诸多缺陷和问题,其中证据规则体系的完善应当成为我国证据制度建设的头等要务。“排除合理怀疑”的远期前景是在诉讼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基础上充分吸纳其理论内涵。当下我们能够着力解决和亟须面对的,是其作为一种证明方法所应当做出的适应与改变。  相似文献   

19.
“排除合理怀疑”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宇冠  孙军 《证据科学》2011,19(6):645-6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6条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意味着"排除合理怀疑"很可能会成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部分。本文梳理了英美法系国家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起源与发展,分析了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特征与内在要求,并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探讨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引入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完善等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20.
刘晶 《法制与社会》2012,(24):290+294
美国证据法中的“毒树之果”规则重心在于排除政府非法取证所获取的“二次证据”,该规则的产生渊源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沃伦法院所书写的一系列判例.该规则的精义在于以何种标准认定“毒树”与“果实”间的因果关系,美国联邦法院并未采取“裁量排除主义”,而是在司法克制主义前提下以“必然发现”、“善意诚实等”规则明确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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