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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7年7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法院”)在对外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的基础上,与房山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共同创制了以法官全程指导调解机制、人民调解程序与司法确认程序无缝对接机制、“一站式”办理便捷通道机制为主要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一站式”司法确认工作机制。该机制在为当事人方便快捷解决纠纷提供了一条具有法律保障新途径的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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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福建省福州市司法局在全市各县建立人民调解中心,搭建起人民调解组织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联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对接平台,成为在医调委、交调委等各类专业调解组织基础上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又一新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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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诸多新情况、新特点,矛盾纠纷的多发性、复杂性和群体性使矛盾纠纷的化解难度越来越大,单一的调解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通过分析对比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优势与不足,找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之间的互补性。并针对我国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功能优势及其存在的弊端,通过建立:"诉前引导"对接机制、"诉中委托、参与调解"对接机制、诉后联动对接机制、联合调解机制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制度优化及资源整合,进一步发挥其功能优势,实现功能互补、资源共享,达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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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解解决纠纷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点,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有效解决纠纷的关键,对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则是诉调对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功构建的关键一环。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包括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和对调解协议变更、撤销及无效认定的正反两方面。调解制度的完善,必须规范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制度和相关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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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完善与发展——结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有利于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2010年通过的《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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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构建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要求,2011年4月,中央政法委等16部委联合印发了《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大调解格局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那么,人民法院在大调解体系中究竟承担何种角色,在与非诉调解力量的对接过程中应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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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调解衔接机制”的法治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福建省莆田市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是司法调解机制创新的一个典型。其特色在于立足诉讼调解,完善调解网络,主动加强对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支持和衔接,借助并整合社会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法院通过对非诉讼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从而解决了制约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难题。这一制度由于立足国情,体现民意,适应了社会经济和法治发展的需要,不断推陈出新,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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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在征地领域的纠纷日益增多,迫切需要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由于我国司法救济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固有缺陷,因而凸显出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性。目前构成我国行政解决机制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信访等制度的设计还存在法律效力和程序保障不足等问题。因此,应完善各种行政救济途径、构建科学的行政救济体系,建立行政救济机制与其他救济机制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行政解决机制在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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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调解机制构建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法理论通说认为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这一观点为现行行政立法所吸纳,封堵了以调解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现代行政模式的转变、和谐司法理念的提出,为行政调解机制的构建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中法院以变通的"和解"、"协调"之名来解决行政纠纷的方式实具有调解性质。隐形于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对现行行政立法与传统通说的悖反,体现了行政调解制度层面的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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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与高速发展期,由此引发的社会纠纷更富专业性、复杂性与多元性。传统的以司法为核心的纠纷解决机制已不再适应多元化社会发展的要求,化解社会纠纷、构建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每一个国家必须面对的课题。相较于大陆,台湾地区目前已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行政解纷机制体系,客观、细致地梳理与分析台湾地区行政调解制度、行政调处制度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运用,汲取其有益经验并予以借鉴和发展,以期构建与完善大陆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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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许多地方提出并实施构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以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无论对国家还是对当事人都是最佳选择,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应该注意坚持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固有属性,应该立足于发展、完善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应该加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的衔接与配合,如果把“大调解”格局建成三位一体,相互融合,统一受理,分流办案的工作实体,就会偏离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根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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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解中寻求平衡——试论当代中国的行政调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政调解作为“东方”式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主体上的特定性、方式上的非强制性、形式上的准司法性以及效力上的非拘束性等特点。行政调解在当代中国不仅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弘扬公民自治,更有利于彻底解决矛盾,维护社会秩序。行政调解卓有成效地弥补了司法审判制度的不足,力求建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间的平衡。为此,我们应在行政调解中严格遵循双方自愿合意,法、理、情相结合,尊重当事人诉权,注重效率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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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行政司法力量,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过程中,运用行政调解的手段调解当事人间发生的纠纷、矛盾已经成为公安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但是在开展行政调解的工作中,由于调解范围不明确,常使得行政调解在化解纠纷中的优势难以发挥,影响了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的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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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是伴随着政府服务功能的发展,从行政裁决范畴中独立出来的一种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然而,以《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为样本进行剖析的结果显示,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调解目前在性质上仍然被视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调解过程习惯性地被烙上了行政执法的色彩,其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应尽快实现从传统执法到现代服务理念的更新;通过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办法》,从制度层面切实推进行政调解服务主体的多样化、服务对象的类型化、服务程序的精细化和服务损害的可救济化。在实践层面,应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克服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障碍,实现行政调解和司法程序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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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元化社会矛盾与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从经济法角度诠释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应当以扩大民间调解的受案范围,加强司法对仲裁的支持,继续强调调解制度,给予行政机关合法的处罚职权,以协助司法方式共同解决社会纠纷为重心。这一机制不仅可以为人民法院分流案件,更是能够减少和化解社会纠纷、降低社会成本、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的社会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