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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根据证券投资信托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以及保障基金资产安全与投资人、受益人利益的客观需要 ,应当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要对基金投资人、受益人忠实 ,并负责把基金资产的投资风险减小到最低限度 ,保证受益人获得稳定的收益等方面设定其具体的法定义务。祖国大陆对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的规定尚有不够科学和完备之处 ,应主要在限制基金管理人及其内部相关人员与基金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禁止用基金资产投资买卖与基金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禁止用基金资产投资买卖未上市证券等方面增设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同时 ,将有关制约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资产投资和管理活动的准则仅作为契约约定义务的提示性条款予以规定的状况 ,也应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基金管理人的违规操作行为.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中基金托管人负有保管基金资产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进行监督的义务,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地位不独立、责任承担不明确导致其监督义务在实践中并未完全得到履行.因此,完善我国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将有利于减少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基金持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的公开募集设立、运作及其相关活动,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式基金活动及与该活动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开放式基金可以按照本办法,在规定的场所和开放时间内,由投资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请申购基金单位;或者应基金投资人的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赎回投资人持有的基金单  相似文献   

4.
程立武  马娇 《人民司法》2023,(28):86-93+1
司法实践中,单个基金合同能否解除,是否需要其他投资人同意;解除后由基金财产还是管理人固有财产返还投资款;如果直接向个别投资人返还,是否具有抽逃基金财产、损害其他基金债权人的嫌疑;管理人违反勤勉谨慎义务或是侵害基金利益时,单个投资者提起诉讼维权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诉讼后果归属基金还是投资者个人,均存在不同的裁判尺度。本文从基金合同解除、投资者行使代位权、损失赔偿路径、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归入权等角度入手,通过可行性路径的探索,提出赋予私募基金非法人组织主体地位的构想,以妥善协调基金财产独立、个别投资者保护和其他债权人保护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法律关系中具有核心地位与绝对权利,是基金法制的中心与重点。依法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形式;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须通过核准方可担任基金管理人且基金业务并非基金管理公司的唯一业务,两者不能简单等同。因此,在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法律规制与研究时,应充分考虑其所参加的各类法律关系的特征与需求。但现行基金管理公司的立法与研究并未区分上述两者之间的差异,而将基金管理公司等同于基金管理人加以规范,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并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应当予以准确定位与有效调整。  相似文献   

6.
《现代法学》2015,(6):86-97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当前我国民间和政府投资的重要载体,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核心,享有基金运营与管理的全部权利,若没有适当的约束机制,投资人的权利极易受到侵害。信义义务是解决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的重要钥匙,基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性,信义义务在融资、投资、管理和退出环节各有具体的表现形式,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在不同情境中的弹性与张力也各有不同。但是信义义务的适用也受到主观判断、法官裁量水平等因素的影响,需要与外部监管措施相结合共同保护投资人利益。  相似文献   

7.
《商务与法律》2004,(3):39-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3年12月28日由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了第9号国家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并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12章103条,除总则、附则外,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  相似文献   

8.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设计之检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制的核心。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中存在有关基金契约结构的条款相互矛盾, 基金契约订约方间法律责任不明, 基金发起人充当基金契约订约方违反代理法理、并可能损害投资人权益等弊端, 我国基金契约结构设计应在明确投资基金和基金契约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前提下, 通过修改完善相关规定, 采纳三位一体的二元投资基金契约结构模式, 即以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为订约方, 投资者为相关受益方的三位一体型态, 从而形成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为实质受托人, 受益人为实质委托人的二元结构。  相似文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法定原则。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决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应当优先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员工的利益。其是特定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整体利益的相应优先,但并不适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时受托管理的多个基金的持有人之间。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一般来说可以扩张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参与的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然而,如相对人的利益涉及社会公益时则持有人利益并不当然优先;而其利益的优先也不构成对其他相对人债权的根本否定。  相似文献   

10.
在投资基金立法中,"投资基金"是决定<投资基金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范围的重要定义.本文通过对<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第3条的评析,建议对投资基金应定义为投资基金,是指根据特定投资目的,以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基金财产由基金董事会或交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资产组合方式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者按其所持份额或依其约定享受收益,承担风险的集体投资活动的组织形式.  相似文献   

11.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关系之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引言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法,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根据基金的收益凭证可否赎回,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两类;根据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两类。由于其所特有的分散投资组合、专家理财等功能,因此从其产生的那天起就备受投资者青睐。   在基金中,主要有三方当事人:投资者、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本质上…  相似文献   

12.
作为解决契约型投资基金"委托—代理"问题的治理机制,基金托管人被赋予补充基金管理人信用和制衡管理人滥权的功能。中国法下的基金托管人,是"一元信托"基金结构中的受托人,其职责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有别于管理人,负有为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处理托管事务的信义义务。基于"托管"与"管理"的功能分离,同为基金受托人的托管人和管理人不是《信托法》上的共同受托人,未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过错原则判断其是否尽到托管职责并因此独立承担责任。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应考虑基金托管人的主观过错、损失受托管的影响程度、履职的客观条件以及托管费的有限性,体现权、责、利三者的统一,构建激励相容的托管制度。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虽就投资基金事务存在一些零星的地方性规定,但仍缺乏规范性及统一性,且据最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草案)获悉:投资基金券不在其规范之列。为保护基金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立法刻不容缓。一、基金立法中心:管理人责任主义在基金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投资人、发起人(或基金公司)、管理人和保管人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在诸多主体中,立法的重心应在何处?我认为,基金立法应在“保护投资人权益”的总原则下,以诸多确立管理人责任中心主义条款予以保障。这是因为:第一,它有利于明确立法的重心。在基金法律关…  相似文献   

14.
本文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与的利益冲突交易的规定结合具体的案例作了论述,以契约型基金为中心,着重探讨了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及利益冲突交易的问题,特别是在公司新股发行及增发、配股时,基金公司与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时,如何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相关自我交易的损害.  相似文献   

15.
灾难赔偿基金中的特别主事人源于法官临时助理,从诉内和解基金管理人逐渐发展为诉外和解基金管理人,后脱离和解本身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基金管理人。因公立基金和私立基金的功能定位不同,特别主事人的角色定位也存在差别。在公立基金中,特别主事人系行政委托中的受托人,旨在帮助政府实现政治目标;在私立基金中,特别主事人系民事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旨在帮助委托人实现民事和解。特别主事人不是独立和中立的裁判者,而是专业服务的提供者和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全面客观地认识其角色对于我国有效运用灾难赔偿基金制度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6.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相对基金本身的快速发展,作为其重要参与者的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却往往得不到相应的保护。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各项制度来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但仍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本文认为当前可考虑将基金业绩与管理报酬实现捆绑,同时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惩罚力度来约束基金管理人,使其遵守信赖义务,并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力度,完善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以全面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相似文献   

17.
对基金管理人约束机制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杨辉 《河北法学》2003,21(1):24-27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 ,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并设计了对基金管理人的三层监控体系 ,分析这三层监控体系所存在的问题 ,并就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基金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输送非法利益的行为,违背了信托过程中应尽的忠实义务,侵害了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老鼠仑的行为不仅是一般违法而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其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本文通过综合分析各部法律对基金行为的规制并结合对基金老鼠仓行为的剖析,发现被称作基金老鼠仓第一案的唐建、王黎敏案,还涉嫌诸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多项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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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 0 0 4 6 2 9[类  别 ]民商法·证券[施行日期 ]2 0 0 4 7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 ,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第三条 从事基金运作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遵…  相似文献   

20.
自1997年11月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我国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2003年10月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这些法律法规相互补充、自成体系,为我国投资基金的治理安排构筑了法律框架。在目前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下,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首先由基金发起人发起,由发起人与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基金契约,向公众招募后正式设立。由于我国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主要是采取契约型治理结构,经过数年的发展,我们不难看到由于其存在着严重的内部缺陷,以及监管体制的不完善,从而阻碍了我国基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通过对两种不同类型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我国投资基金应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恰当的制度模型、内部制度以及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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